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老百姓的房屋被相關部門征收了,按照《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相關部門需要提供產權置換、貨幣補償至少這兩種的補償方式供廣大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就上面兩種補償方式任意選擇,其既可以選擇產權換,也可以選擇要安置房,這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
不過結合實踐來看,絕大多數被征收人都青睞選擇產權置換,也就是讓征收方提供質量合格,沒有安全隱患的安置房。那么,對于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法律法規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其補償原則是什么呢?如果安置房質量不過關,被征收人又要該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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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換句話來說就是,一般情況下,若被征收人選擇了產權置換,征收方則需要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提供質量過關的安置房。但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這里的拆一還一并非指的是房屋面積,而是房屋本身的價值,相關部門全部都按面積來理解拆一還一,那么原則上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說,拆一還一一般都是按房屋所占土地價值來算的。
比如說,如果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位置就在被征收房屋周邊,那么安置房的價值就有可能與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差不多,此時征收方則是可以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提供給被征收人與其被征收房屋面積差不多的安置房進行補償安置。
但是如果安置房的位置并不在城區,而是在幾十公里以外的郊區,可被征收房屋的位置又在城區時,那么此時安置房的價值與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就有了很大的差距。我們都知道,城區的地價遠比郊區的地價要高的多,一平方米往往在上萬元,而郊區的地價通常在幾千塊錢(這里指的是三四線城市的房價),所以此時若征收方還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也就是只提供與被征收房屋面積相等的安置房,那對被征收人來說就非常不公平了。
不過,從上面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若安置房的價值與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相差較大,征收方則需要結清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之間的差價,比如說當安置房在地理位置沒有那么優越的郊區時,征收方可以多提供一套安置房給予被征收人,或者是以貨幣補償的方式結清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之間的差價,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了,如果被征收房屋的位置在郊區,而安置房的位置相對于來說靠近城區時,若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有價值上的差距,那么原則上,被征收人就需要結清差價。當然了,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多余的錢,也可以跟征收方溝通,領取比被征收房屋面積比較小的安置房,這也是一種結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清差價的方式。
而對于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低于地方規定的標準的,甚至家庭還存在困難的,在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時,還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助。比如《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中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下列原則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住房的補償價格,再調換住房,但調換后的住房總建筑面積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屬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調換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過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說的是,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后,拆一還一是底線(房屋地價),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在很遠的地方,其價值無法與在城區內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相提并論,但征收方卻直接按面積進行補償,那么,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與征收方積極地溝通,如果溝通無果,征收方以各種理由拒絕結清差價,被征收人可以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爭取合量的補償。
另外,還要額外提醒大家一點,在收到房屋后,千萬不一要馬上領取鑰匙,可以看看安置房的質量是否過關,如果安置房質量存在問題比如漏水,墻體有裂縫等,建議盡快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者是要求更換補償方式,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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