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起訴的時候大家遭遇到了沒有?在一些法院起訴被告提交起訴狀的時候,會被立案工作人員要求必須提交具體到被告身份證號碼的具體信息。否則的話,即便是提供了被告的聯(lián)系電話、微信號、家庭住址或是房產信息等,也是不給立案的。
對此,本人就曾經(jīng)遭遇過。交涉中,也是提交了最高法院官網(wǎng)發(fā)布的《關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的答復》,其中有“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
可是,工作人員的答復是,最高法院即便如此規(guī)定,可他們院里的規(guī)定就是不提交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就不給立案。當申請法院出具調查函調取時,立案人員直接給出了不給他們管的答復。
而且工作人員還舉例說明,來立案的都能提交被告的身份證號碼,人家都能提交,你卻不能提交,這就是你自己的問題了。如此的要求和答復,實際就是讓當事人去委托律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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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很多小的案子,或是案情很簡單的案子,實在沒必要動輒幾千元律師費的委托律師代理,僅僅為了調取被告的身份信息就去委托律師?
可沒有律師出面,戶籍管理部門是不會提供被告的信息查詢服務,更別說蓋章提供了。為了解決立案難之一的被告身份信息查詢難題,網(wǎng)上有教人如何查詢的辦法,其實都無非是通過法院調取或委托律師調取的途徑,個人想要因為訴訟需要正常渠道自行調取他人的身份信息,是不可能的。
正常需求、正常渠道無法獲得身份信息,有人卻可以非正常渠道輕松獲得
1月30日,“閃電新聞”報道,近日,東營市公安局網(wǎng)安支隊聯(lián)合東營分局開展聯(lián)合行動,成功鏟除一個長期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債務人及他人個人信息(含住址、身份證號碼、名下房產、通話記錄等),并將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客戶用于訴訟、追債等,從中牟取暴利的“法律服務公司”。
報道中披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與他人合作成立某法律服務咨詢公司,針對大量債權人在債務人失聯(lián)后無法獲取其身份證號碼的困境,該公司業(yè)務員以“協(xié)助立案”“精準查人”為噱頭,吸引有訴訟需求的客戶。
收取一定“查檔費”后,王某某便可以通過其上線(目前正處于調查中)查詢到債務人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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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1月14日,“澎湃新聞”報道,眾多民間借貸糾紛中,不少債權人通過法律訴訟追債時,往往因缺乏債務人的基礎信息而難以立案,孟某某從中嗅到了商機。
孟某某等人成立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公司,以律所名義,通過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布廣告引流后,開展民間借貸等法律糾紛處理業(yè)務,主要業(yè)務就有償替人查詢對方的身份信息、財產信息。
能查詢到的信息夸張到什么程度?報道中有,可以通過手機號碼調取身份證號,也可以通過身份證號調取手機號,或通過照片來進行人臉識別得到身份證號碼、查詢名下銀行卡及余額,甚至可以查詢微信號調取注冊信息。
有多少是因為正常需求走正常渠道得不到實現(xiàn),才不得不求助非法渠道的
一提到倒賣個人信息,就有人想到了律師查詢功能。以上案例說明,律師查詢個人信息,不過是個人信息獲得的渠道之一罷了,有“神通廣大”者,可以輕松獲得律師調取個人信息更多的身份信息、財產信息,甚至是銀行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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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jīng)有律師涉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而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大談委屈:
其幫人查詢的身份信息,大多是因為基于法院訴訟需求,當事人走正常沒法獲取的,才不得不求助律師。事后可以查證,查詢到的身份信息也都是用于了司法訴訟,并沒有用于其他的違法活動。這本是幫人且利己、而且利用的是律師查詢通道,怎么能算是違法犯罪呢?
律師的以上辯解,在有的司法機關已經(jīng)獲得了重視和區(qū)分,但在有的司法機關是并不會被重視和采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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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一下的話,正常需求通過正常渠道可以獲得滿足,是不是這些倒賣個人信息的市場需求就會降低,也就沒有這么多人鋌而走險了?有多少人是因為法院立案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走正常途徑不能實現(xiàn),而求助于黑產渠道的。
例如,當事人提供了明確的被告,寫好了訴狀到法院起訴,僅是因為提供不了具體到被告身份證號碼的信息,而被法院拒之門外的時候,法院是否有責任協(xié)助當事人調取被告的身份信息。
亦或是,當事人勝訴之后,有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向當事人提供對方的具體居住信息、財產信息。
從上面的新聞報道中可見,這些信息獲得的方式并不復雜,尤其是在如今各種公共信息已經(jīng)聯(lián)網(wǎng)的背景下,只是有關部門肯不肯提供罷了。
在法院立案時,通常會被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在法院執(zhí)行立案時,通常會被要求提供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信息。如果以上這些正常需求走正當途徑可以實現(xiàn)的話,是不是等于變相減少了非法查詢、盜竊、販賣個人信息的市場需求?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chuàng)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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