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僅背叛婚姻,還把我們倆的錢偷偷轉給別人,這錢我必須要回來!”生活中,不少妻子遭遇這樣的糟心事時,都會陷入憤怒與困惑:丈夫擅自給第三者的轉賬,到底能不能全額追回?其實,法律早已給出了明確答案,我們先從一個真實案例說起。
案例還原:丈夫出軌又轉錢,妻子起訴全額追回
李建軍和王麗在2024年登記結婚,本以為是幸福生活的開始,可婚后沒多久,李建軍就和朋友張萌發展成了婚外情侶關系。從2024年到2025年,李建軍趁著王麗不注意,通過微信陸續給張萌轉了18萬多元,這些錢里既有兩人的工資收入,也有共同積攢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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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王麗整理家庭賬單時,發現了這筆“消失的錢”,追問之下才知道丈夫的所作所為。憤怒之余,王麗沒有選擇忍氣吞聲,她認為丈夫沒經過自己同意就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向陜西省武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李建軍給張萌的贈與行為無效,并且讓張萌全額返還18萬多元。
面對起訴,張萌卻辯稱:“和李建軍是戀愛關系,這些錢是他自愿贈與我的,我沒有理由退還。”但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建軍在與王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取得妻子同意就擅自轉錢給張萌,不僅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尊重的義務,破壞了家庭和睦,更違背了公序良俗。而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行為無效后,張萌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理應返還給王麗。最終,法院支持了王麗的訴求,判決張萌全額返還18萬多元。
法律知識科普:為什么這筆錢能全額要回?
可能有人會疑惑,“自愿贈與”難道不算數嗎?其實這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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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夫妻共同財產和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兩個關鍵法律知識點,我們一一拆解:
1.婚姻存續期間,工資、存款等大多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我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簡單來說,只要是結婚后兩人賺的錢、攢的存款,或者一起投資賺的錢,不管是在丈夫名下還是妻子名下,默認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共同財產的處分權,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一方不能擅自做主——就像案例里的李建軍,沒跟王麗商量就轉錢給張萌,本質上是“越權處分”,侵犯了王麗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
2.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法律不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比如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家庭和睦等,都是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也是法律保護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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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給第三者轉賬,表面上是“自愿贈與”,但背后是對婚姻忠誠義務的違反,破壞了家庭穩定,也違背了社會善良風俗,所以這種贈與行為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這就是為什么案例中張萌必須全額返還18萬多元——她取得這筆錢的前提(無效的贈與行為)不成立,自然沒有資格占有。
再舉個例子:這些情況,錢也能要回
除了案例中“直接轉賬”的情況,生活中還有不少類似場景,只要符合“夫妻共同財產”和“違背公序良俗”兩個條件,妻子都能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財產,比如:
丈夫用夫妻共同存款給第三者買了價值10萬元的鉆戒,登記在第三者名下;丈夫偷偷給第三者租了公寓,用共同財產支付了一年5萬元的房租;丈夫以“投資”為名,把12萬元夫妻共同財產轉到第三者賬戶,實際用于兩人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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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為本質上都是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違背公序良俗,妻子都可以起訴要求確認贈與無效,追回相應財產。
贈與雖然是雙方自愿的民事行為,但一旦涉及“配偶一方給第三者轉賬”,就不再是簡單的“你情我愿”。這種行為不僅會傷害配偶的情感,侵犯對方的財產權益,還會破壞婚姻忠誠的價值礎,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在這個復雜的時代,我們更應該樹立健康的婚戀觀和金錢觀:如果真心相愛,就該在合法的婚姻框架內坦誠相待;如果婚姻出現問題,也應通過溝通、協商等合理方式解決,而不是用“出軌”“偷偷轉錢”的方式逃避責任。要知道,一旦情感破裂,不僅會面臨情感上的創傷,還可能像案例中的張萌一樣,被起訴追回錢款,最終落得“人財兩空”的結局,實在得不償失。
總之,婚姻需要忠誠,財產需要共同守護,法律也會始終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和夫妻共同權益。如果遭遇類似情況,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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