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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學》2026年第1期要目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新時代法官隊伍廉政建設的路徑探討
郭松、嚴馨蕓
【科技創新與數字法治】
2.論穩定幣對國家貨幣權力的挑戰
徐冬根
3.支付型穩定幣的“功能—穿透”監管框架構建
楊東、胡宇航
4.穩定幣的類型化及其監管邏輯
趙磊
5.穩定幣的監管與監管的穩定幣
——以金融穩定目標為視角
唐士亞
【法學原理與制度變革】
6.低空經濟的網絡安全:風險與治理
凌斌、季凡琳
7.“低空經濟”數據產權制度的法律構造
王立梅、崔赫
【研討與觀點】
8.房屋二重買賣的刑民界限與罪名辨析
錢葉六、黃政喬
9.海南自由貿易港強化競爭政策的實踐探索與法治保障
孫晉、胡旨鈺
【法學新銳與新知】
10.平臺處罰僅是“依合同的自治”?
——法律關系視閾下平臺懲戒性管理行為的效力探析
唐俊麒
11.論人工智能產品侵權的因果關系證明
李雅男
12.論剝削性濫用規制的定位及其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強化
燕星宇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新時代法官隊伍廉政建設的路徑探討
作者:郭松、嚴馨蕓(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加強司法隊伍廉政建設,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囿于現行司法制度在審判管理、法官養成與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局限,法官違反廉潔紀律和法律職業倫理的現象時有發生。通過對138起相關案件進行實證分析可以發現司法廉政風險的重點領域和對象主要為中基層法院從事執行及民商事審判活動的相關主體。司法廉政風險表現形式多樣,呈現多種違規行為互相交織的特征,其中以受賄行為較為常見。對于未來法官隊伍的廉政建設,一方面要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三個強化”重要思想,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強化對法官行權的監督制約;另一方面,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政法隊伍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為引領,逐步完善法官選任及管理機制。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司法廉潔;法官隊伍建設;法官職業倫理
【科技創新與數字法治】
2.論穩定幣對國家貨幣權力的挑戰
作者:徐冬根(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穩定幣作為私人發行的數字資產在法理層面不具備貨幣權力,卻通過技術架構與市場實踐,實質行使定價權、生態治理權、標準制定權,構成對國家貨幣權力的三重挑戰。在貨幣權力重構視角下,不同法域應對穩定幣挑戰的典型立法樣本揭示:美國GENIUS法案以法律框架維護美元的數字霸權;歐盟MiCA構建統一的防御陣線抵御穩定幣對貨幣權力的沖擊;中國香港《穩定幣條例》依托制度創新筑牢貨幣主權防線。穩定幣與國家貨幣權力的法律關系是動態博弈的過程,我國的根本立場應錨定國家貨幣主權的不可替代性,具體路徑是構建防侵蝕與促合規的穩定幣雙層治理體系,并在國際維度上協同應對跨境穩定幣挑戰,為數字時代的貨幣治理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關鍵詞:穩定幣;貨幣權力;GENIUS法案;MiCA;穩定幣條例
3.支付型穩定幣的“功能—穿透”監管框架構建
作者:楊東、胡宇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穩定幣已成為新一輪的金融競爭焦點的背景下,如何構建相應的監管框架回應風險、規范發展已成重要議題。我國穩定幣監管框架的構建應從功能監管與穿透式監管的理念出發,通過對穩定幣內在性質的澄清揭示本質,并在現有制度體系中進行規范匹配。從現有各地的監管規范來看,穩定幣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加密數字資產,各地監管重心均在于以“支付”為核心要素的“支付型穩定幣”業務。我國亦應以此為核心抓手,在法體系內為其尋求定位。支付型穩定幣業務與非銀支付業務具有高度相似性,后者監管規范已相對成熟,可以經過適度修改容納前者的監管需求。此外,從支付型穩定幣的市場競爭定位上看,跨境支付是其主要優勢場景,市場中也有較大應用需求。因此,應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實施細則作為基礎性規范進行修改適配,并同步將《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納入監管規則體系。
關鍵詞:穩定幣;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非銀支付;加密資產
4.穩定幣的類型化及其監管邏輯
作者:趙磊(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穩定幣并非虛擬貨幣,是由特定商業組織發行的、錨定特定資產的數字貨幣。穩定幣的儲備資產一般由第三方機構托管,并且有可靠的兌換機制。穩定幣主要有四種類型:法定貨幣擔保型、商品支持型、加密貨幣擔保型以及算法型。法定貨幣擔保型穩定幣是商業機構發行的,可以連接傳統金融體系,且與國家信用緊密關聯的數字貨幣;商品支持型穩定幣的錨定物只能是大宗商品,信托是管理其儲備資產的最佳模式;加密貨幣擔保型穩定幣以加密資產為錨定物,通過超額抵押機制解決其價值穩定問題;算法穩定幣是絕對去中心化的,在性質上與早期的虛擬貨幣無異,極具市場脆弱性。對于不同類型的穩定幣,應該采用不同的監管方式。
關鍵詞:穩定幣;類型化;Defi;監管
5.穩定幣的監管與監管的穩定幣
——以金融穩定目標為視角
作者:唐士亞(福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穩定幣作為與穩定資產掛鉤的加密貨幣,在帶來金融創新機遇的同時,也給金融穩定帶來諸多挑戰。通過對穩定幣技術、經濟及法律原理的分析,發現穩定幣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貨幣,亦與貨幣市場基金份額、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在明顯區別。穩定幣在市場流動性、儲備資產信用、監管套利、貨幣主權和技術安全層面對金融穩定目標具有潛在風險,美國、歐盟及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已對穩定幣風險防范化解作出立法回應。金融穩定框架中的穩定幣監管應將風險導向與主體約束相融合,通過穩定幣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流程來統攝穩定幣監管,同時聚焦發行機構、持幣人、監管機構等關鍵主體。我國應在總結既有虛擬貨幣監管實踐的基礎上,以金融穩定目標為指引,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主導地位,完善穩定幣風險“防范—化解—處置”全流程,探索人民幣穩定幣的境外試點,革新監管科技應用,推進行業自律與國際監管合作,最終實現穩定幣在金融穩定框架內的合規應用。
關鍵詞:穩定幣;金融穩定;金融風險;中國人民銀行
【法學原理與制度變革】
6.低空經濟的網絡安全:風險與治理
作者:凌斌、季凡琳(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低空經濟作為數字時代的新興經濟形態,高度依賴網絡化、智能化基礎設施,由此內生性地面臨嚴峻且復雜的網絡安全挑戰,亟待系統研究。低空網絡安全風險具有全鏈路覆蓋、跨環節傳導的系統性特征,可概括為涵蓋“端—鏈—云—管”四個環節的風險結構。圍繞不同國家在低空網絡安全治理中的制度回應,本文提出并運用一個五維比較分析框架(RAISE),來刻畫相關制度在多重治理目標之間的整體權衡。研究發現,各國雖在制造端前置安全責任、數據處理立法規范、通信鏈路工程化保障等方面呈現出共通結構,但在具體路徑選擇上,仍因國家安全關切、產業基礎與治理傳統的差異而形成顯著分化。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認為,中國應立足自身產業條件與治理能力,在吸收國際共通經驗的同時,探索符合國情的低空網絡安全治理體系。
關鍵詞:低空經濟;空域管理;低空網絡安全;低空安全治理;無人機系統
7.“低空經濟”數據產權制度的法律構造
作者:王立梅、崔赫(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信通院)
內容提要:低空經濟的發展高度依賴數據要素的充分流通與高效配置。然而,當前數據產權制度建設仍處于探索階段,抽象化的制度設計難以回應具體領域的特殊需求。應從數據產權制度構建的現實困境出發,探索領域化路徑具有的必要性與正當性,并以低空經濟為切入點,系統分析低空數據活動的獨特屬性及其對數據產權制度的特殊需求。在此基礎上,提出構建低空經濟數據產權制度的理論基礎和價值目標,設計以分層確權機制、數據流轉規則為核心的具體制度方案,以期為破解數據產權一般理論難題提供有益啟示,為產業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從而推動我國數據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善。
關鍵詞:低空經濟;數據產權;領域化路徑;制度構造
【研討與觀點】
8.房屋二重買賣的刑民界限與罪名辨析
作者:錢葉六、黃政喬(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房屋二重買賣可分為有權處分型與無權處分型,出賣人的處分權限“影響物權能否變動”。有權處分與無權處分的物權變動結果不同,故基于不同處分權限的合同詐騙行為模式存在差異。侵占罪僅在無權處分型房屋二重買賣中有成立空間;有權處分型房屋二重買賣中,出賣行為不符合“將代為保管的他人房屋非法占為己有”,購房款亦無法被評價為“委托出賣人保管的前手買受人財物”。對房屋二重買賣型合同詐騙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需克服司法文件對非法占有目的部分歸納要素的偏重性,而要對事實進行全盤考量: 出賣人的履約能力存在瑕疵,或具有逃匿行為,不等同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賣人二重買賣行為之一系以房抵債時,如果買賣關系和借貸關系互不影響債權實現,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賣人為獲取更高價款重復出售不動產,且不逃避違約責任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據不動產買受人“登記優先、占有其次、合同成立順序再次”的權利保護順位,位次后置者系房屋二重買賣合同詐騙罪的被害人。
關鍵詞:二重買賣;侵占罪;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權利保護順位
9.海南自由貿易港強化競爭政策的實踐探索與法治保障
作者:孫晉、胡旨鈺(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背景下,競爭政策被賦予新的歷史定位,成為海南自貿港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對接國際經貿規則的重要抓手。然而,當前海南自貿港競爭政策的落地仍面臨多重掣肘,包括對單一產業結構的政策慣性、高標準經貿規則對接下的制度缺口、制度先行背景下的執行乏力以及制度高地目標下的競爭文化缺失等問題。為此,海南自貿港亟須從宏觀政策層面推動產業政策由“選擇性”向“競爭友好型”轉型、強化國內外競爭規則的雙向融合、提升公平競爭委員會的實體性職能、推進競爭文化的制度化培育,逐步形成以市場為主導的資源配置機制和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在此基礎上,還需從微觀層面開拓競爭政策的法治保障路徑。通過拓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外部監督、優化制度激勵與約束體系、探索公平競爭動態評價機制、基于反壟斷公益訴訟實踐設立競爭法庭等,確保競爭政策的法治化落地。這將為引領并推動全國競爭政策走深走實提供制度支撐。
關鍵詞:海南自由貿易港;競爭政策;產業政策轉型;競爭執法;競爭倡導
【法學新銳與新知】
10.平臺處罰僅是“依合同的自治”?
——法律關系視閾下平臺懲戒性管理行為的效力探析
作者:唐俊麒(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法律要求和平臺治理需求的背景下,平臺經營者開始承擔助力實現社會治理目標的任務,其實施的懲戒性管理行為對維護平臺市場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形成以法律與平臺規則為雙重依據的“政府—平臺—用戶”三體結構。當平臺經營者對用戶的管理達到“控制、支配”程度時,雙方地位顯著失衡,傳統民商事關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受到沖擊,不宜僅依據平臺經營者的私主體身份判斷行為效力。以霍菲爾德法律關系理論為分析框架,解構“平臺懲戒性管理權”可得出:當平臺經營者具備“變動法律關系的資格能力”時,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才可能從契約關系轉向其他類型。在以協議為行為依據時,雖然主體之間存在事實層面的不平等,可能排除意思表示主體協商與讓步的可能,但利益失衡狀態尚未達至不可調和的狀態,成立民事法律關系。但當平臺懲戒性管理權通過立法者和執法者的認可,將“依據平臺規則得到的權力”與“依據立法和執法得到的權力”嫁接起來時,其法律效果需結合具體場景進行動態判斷,尋求平臺自治與法律規制的恰當平衡。
關鍵詞:平臺處罰;懲戒性管理行為;法律關系;行為效力
11.論人工智能產品侵權的因果關系證明
作者:李雅男(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產品具有自主性、不可預測性、復雜性等特征,人工智能產品侵權存在因果關系證明困境,包括證明標準失范、價值選擇不明、受害人證明能力不足等。因此人工智能產品侵權的因果關系認定,在理論上應當在堅持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的基礎上,借鑒食品藥品侵權的因果推定規則,確定因果關系認定路徑,事實因果關系引入概率因果關系認定規則,法律因果關系在人工智能產品分類的基礎上明確風險認定規則;程序上不能一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證明責任的分配應當根據人工智能產品的特征進行設計,以實現多方利益的平衡。在此基礎上,確定原告的初步證明責任,降低原告的證明標準,明確被告的反證義務。
關鍵詞:人工智能;產品責任;產品侵權;因果關系
12.論剝削性濫用規制的定位及其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強化
作者:燕星宇(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政府管控壟斷企業行為的一項制度,剝削性濫用規制看似游離于以增強競爭為追求、以排他性濫用規制為主體的反壟斷法體系之外,但從市場失靈的角度來看,其關注的仍然是競爭受限的問題,只不過為防止政府之手對市場之手的僭越,反壟斷法對其適用更加慎重。在平臺經濟領域,由于“核心市場壟斷與生態競爭并存、生態競爭以核心市場壟斷為基礎”的新情況出現,傳統限制適用剝削性濫用規制的前提條件已經松動,有必要通過將個案分析重點從濫用行為評估轉向支配地位認定的方式強化適用。但強化時需注意剝削性濫用規制的獨特功能定位,一方面要與其他監管法律形成分工協同,另一方面要在反壟斷法下與排他性濫用規制形成有機結合。
關鍵詞:剝削性濫用規制;反壟斷;市場失靈;平臺經濟;生態競爭
《交大法學》于2010年以“以書代刊”形式創刊,2012年獲批正式刊號,并于同年以季刊發行,2022年改為雙月刊。期間歷時整整12年,恰是地支一輪。作為卷帙浩繁法學期刊中的如米苔花,秉承“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知其可為而為之,知其不可為而不為”之理念,默默成長,希望以點滴努力,開辟言路,傳達百家之言,給時代留下可供回望和審思的法學作品和思想。本刊改為雙月刊后,每單月出版一期。在此之際,片刻駐足、冷靜回望,如何提高學術品位,構建表里澄澈的學術公共場域,任重而道遠,我們自當立意勤勉耕耘。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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