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 明朗的天空工作室
總體評價:
家安老師本次出題,基本都來源于家安老師在CCtalk平臺民法基礎課債權部分所授內容,如考生認真系統學習過家安老師24-25民法基礎課課程,以下題目將迎刃而解。
第94 題-第 96 題【命題人:劉家安】
(不定項)
請閱讀下面的案情,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2025年 4 月 1 日山丹畜牧公司(以下簡稱“畜牧公司 ”)與大漠駝鈴旅游公司(以下簡稱“旅游公司 ”)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畜牧公司向旅游公司出售 10 頭駱駝,每頭 3 萬元;畜牧公司負責運送上門,旅游公司應于收貨后兩個月內付清貨款。5 月 10 日,畜牧公司向旅游公司交付了駱駝。7 月 1 日,畜牧公司與某飼料公司訂立《抵債協議》,約定:因拖欠飼料公司一筆飼料供應款 25 萬元無現金償還,畜牧公司將其對旅游公司的30 萬元價款轉讓給飼料公司,雙方的債務一筆勾銷。
94. 畜牧公司將對旅游公司的債權轉讓給飼料公司后,未及時通知旅游公司。2025 年 9 月 1 日,飼料公司要求旅游公司支付 30 萬元,后者予以拒絕。9 月 20 日,飼料公司將旅游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后者辯稱,因未接到債權轉讓通知,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有( )。
A. 若 2025 年 8 月底旅游公司已向畜牧公司支付了 30 萬元,則法院應駁回飼料公司的訴訟請求
B. 2025年 9 月 1 日飼料公司向旅游公司主張權利,該事實具有通知債務人的意義,旅游公司在該日期后應向飼料公司履行義務
C. 因旅游公司之前未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該轉讓對其不產生效力,故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D. 若法院查明債權轉讓的事實,則應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判令旅游公司向飼料公司履行義務
答案:AD
【解析】
A:在旅游公司接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飼料公司對于旅游公司而言未有效受讓該債權,旅游公司向畜牧公司所為清償有效,旅游公司債務消滅。
B:債權受讓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不能與債權讓與通知等同,除非符合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48條第二款“讓與人未通知債務人,受讓人直接起訴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債權轉讓事實”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轉讓自起訴狀副本送達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在受讓人非依訴直接行使對債務人的權利時,不發生債權讓與通知的效力。
C:9 月 20 日,飼料公司將旅游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根據民法典合同編制通則司法解釋第48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若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畜牧公司與飼料公司之間債權讓與的事實,則“應當認定債權轉讓自起訴狀副本送達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D:根據BC之分析,顯然正確。
95. 若債權轉讓后,畜牧公司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了旅游公司,下列選項中錯誤的有( )。
A. 債權轉讓通知中包含意思表示,具有法律行為的性質。
B. 若旅游公司僅能向飼料公司清償 15 萬元,則飼料公司有權請求畜牧公司補足 15 萬元
C. 若旅游公司僅能向飼料公司清償 15 萬元,則飼料公司有權請求畜牧公司補足 10 萬元
D. 若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的飼料供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對二者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也應作無效認定
答案:ABCD
【解析】
A:債權讓與通知系準民事法律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BC: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已經達成《抵債協議》,飼料公司對畜牧公司負擔的30萬元金錢債務消滅,飼料公司不得要求畜牧公司向自己再為清償。
【深入分析】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達成的《抵債協議》是代物清償還是(債務人自愿清償階段、原履行期屆滿后的)以物抵債?
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國無代物清償的概念,我國法律僅規定了以物抵債。
以物抵債分為債務人自愿清償階段的以物抵債,以及強制執行階段的以物抵債,債務人自愿清償階段的義務抵債又分為原債履行期限屆滿前的以物抵債及原債履行期限屆滿后的以物抵債。本案討論的,系債務人自愿清償階段、原債履行期限屆滿后(從題干“拖欠飼料公司一筆飼料供應款 25 萬元”得出)的以物抵債。
而債務人自愿清償階段、原債履行期限屆滿后的以物抵債的法律效果可能為債務更新或新債清償。
債務更新,需要債權人與債務人在抵債協議中明確約定“協議生效時,原債消滅”,此時,抵債協議生效時,原債消滅,僅成立新債。若抵債協議中未作此等約定,則應當認定為屬于下一種情形,即新債清償。
新債清償,即以物抵債協議達成后,原債和新債同時并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理解與適用之要旨,原則上,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新債。新債因清償而消滅時,原債一并消滅。
附錄:債務人自愿清償階段以物抵債協議法效果
抵債協議類型
構成要件
抵債協議法效果
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
無特別要件
新債清償
明確約定協議生效時原債消滅
債務更新
履行期限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
無特別要件
新債清償
明確約定協議生效時原債消滅
債務更新
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應當將抵債物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
后讓與擔保
約定債務人應當將抵債物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到期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抵債物所有權反轉讓給債務人
讓與擔保
而關于代物清償的解釋問題,由于我國無代物清償的制度規范基礎,因此代物清償的含義只能從域外法中尋找:
臺灣地區“民法”第319條: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系消滅。
(對比第320條:因清償債務而對于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該條為以物抵債規范,非代物清償規范。)
《德國民法典》第364條:債權人受領原定給付以外之他種給付以代清償者,債之關系消滅。債務人為清償債權人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有疑問時,不得認為債務人負擔債務為代物清償。
觀察臺民319條與德民364條關于代物清償之表述,其中均包含“債之關系消滅”,但未對消滅的“債”作限定,此時,消滅的是舊債,還是新債,還是新債舊債同時消滅呢?
事實上,根據劉家安老師觀點,代物清償應當是這樣一個情形:乙對甲享有10萬元的金錢債權,某日甲上門,攜帶著一幅市價10萬元的畫,對乙說,我用這幅畫的交付來替代我需要償付的10萬元金錢債權,你看行不行,乙說可以,自此甲乙之間達成代物清償的合意,甲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仔細觀察上述情形,甲乙之間并不是先達成一個新債合意,甲再為給付以消滅這個新債,這是以物抵債中的新債清償,而不是代物清償,事實上,這個“新債”沒有存在的時間,更嚴謹地說,這個新債根本就沒有存在過,在甲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時候,原債的債權債務關系就可以視作直接消滅了,更毋需考慮新債的債權債務關系。
由此,重新回到臺民第319條與德民第364條,由于代物清償中根本無需考慮新債的發生與消滅,因此,“債之關系消滅”顯然指的是舊債關系之消滅。另外,由于在代物清償的過程中,債務人并不負擔新債,因此,德民第364條“債務人為清償債權人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有疑問時,不得認為債務人負擔債務為代物清償”的規定,也就能夠解釋了。
最后,回到本案中,畜牧公司與某飼料公司訂立《抵債協議》,約定:因拖欠飼料公司一筆飼料供應款 25 萬元無現金償還,畜牧公司將其對旅游公司的30 萬元價款轉讓給飼料公司,雙方的債務一筆勾銷。
畜牧公司對飼料公司負擔的原債是25萬元的金錢債務,若認為本案屬于債務人履行期屆滿后以物抵債中的債務更新之情形,則畜牧公司與飼料公司簽訂《抵債協議》后,畜牧公司應當對飼料公司負擔移轉其對旅游公司的30萬元金錢債權的債務。而若畜牧公司未在合理期限之內將該30萬元金錢權移轉給飼料公司,依照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28條第二款的規定,飼料公司也可以要求畜牧公司繼續履行25萬元的金錢債務。
但是,本案的關鍵在于,畜牧公司與飼料公司簽訂《抵債協議》,直接發生債權變動的效力。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讓與合意,且讓與人具有處分權,則直接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債權讓與的效果,而無需通知債務人等特別要件。
因此,本案中,畜牧公司并不因簽訂《抵債協議》而對飼料該公司負擔移轉30萬元金錢債權新債,抵債協議的效果有兩個:其一,畜牧公司負擔的25萬元原債消滅;其二,畜牧公司與飼料公司間發生債權讓與的效果。所以,該《抵債協議》,應當認定為代物清償而非以物抵債。
(提示:以物抵債、代物清償中的“物”可以包含債權。“物”可以被廣義地理解為財產的概念,其范圍不僅限于有形的不動產或動產,還涵蓋了債權、股權等財產性權利。)
綜上所述,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達成《抵債協議》后,飼料公司對畜牧公司負擔的30萬元金錢債務消滅,飼料公司不得要求畜牧公司向自己再為清償。
D:若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的飼料供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對二者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也應作無效認定。該觀點錯誤。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并不因基礎關系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
理解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請參考如下案例:
甲對乙享有金錢債權,甲丙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丙支付給甲貨物,甲將自己對乙的金錢債權讓與給丙以作對價,并通知了乙。后甲因為丙交付貨物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解除了合同。嗣后,乙向丙為清償,仍產生消滅乙丙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效果。因為債權讓與無因,甲解除甲丙之間貨物買賣合同并不影響甲丙之間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更不影響甲丙之間債權讓與之處分行為的效力。丙仍為債權人,乙向丙所為清償當然產生消滅乙丙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效果。
回到本案,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的飼料供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并不影響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
【深入分析】
關于債權讓與合同的無因性,作者想要強調:
1.債權讓與行為系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而非負擔行為,債權讓與合同系處分合同/準物權合同而非債權合同,債權讓與合同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指向債權移轉的效果。
2.總是有文章混淆“債權讓與合同”與“包含債權讓與合意的基礎合同”的概念。債權讓與合同,僅指僅具有移轉債權效力的處分合同,在本案中,債權讓與合同僅指畜牧公司與飼料公司之間達成的債權讓與合意,而本案中“包含債權讓與合意的基礎合同”,則為畜牧公司與飼料公司之間簽訂的《抵債協議》。
3.舉個例子,在佛山盈科律師事務所2016年11月7日所發文章:《難點解析:債權讓與背后的有因與無因》中,該文章談到“債權讓與必有原因及其行為,債權讓與合同就是其原因行為”,該論斷顯然將以上兩個概念錯誤混用,該文作者所指的原因行為,其實是“包含債權讓與合意的基礎合同”,其可以是債權買賣合同,也可以是債權贈與合同等。
4.綜上所述,我們已經可以理出債權讓與合同無因性的鏈條:包含債權讓與合意的基礎合同為負擔行為,債權讓與合同為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債權讓與合同這一處分行為的法效果,我們所講的無因性,是指包含債權讓與合意的基礎合同這一負擔行為與債權讓與合同這一處分行為之間的無因性,即其前者無效或被撤銷并不導致后者無效,而不是債權讓與合同與債權讓與之間的無因性,因為處分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法效果之間是當然導致的關系,無所謂有因無因!!!
5.最后回到本案,我們可以作出以下分析:
①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達成的《抵債協議》,系包含債權讓與合意的基礎合同,屬于債權行為,也是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債權讓與合同的原因行為。
②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的飼料供應合同中畜牧公司對飼料公司負擔的25萬元金錢債務,系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抵債協議》的組成部分。
③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達成的債權讓與合同,系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
④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發生的債權讓與效果,系債權讓與合同這一處分行為的當然效果。
⑤飼料公司與畜牧公司之間的飼料供應合同被確認無效,導致《抵債協議》中畜牧公司對飼料公司負擔的25萬元金錢債務被確認無效,通過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作反面解釋,25萬元金錢債務被確認無效,因其對合同整體具有重大影響性,導致《抵債協議》整體無效,即負擔行為無效。
⑥最后根據債權讓與合同的無因性,負擔行為無效,并不導致處分行為無效,因此畜牧公司與飼料公司之間的債權讓與合同有效。
96. 假設畜牧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了旅游公司。7 月 15 日,旅游公司自己飼養的 12 頭駱駝染病死亡。經查,畜牧公司交付的 1 頭駱駝有傳染性疾病,盡管因該駱駝有抗體而未發病,但感染旅游公司的其他駱駝導致旅游公司的其他駱駝死亡。旅游公司死亡的駱駝價值 40 萬元。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有( )。
A. 旅游公司可向畜牧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但賠償金額不應超過 30 萬元
B. 因飼料公司受讓了債權,故旅游公司可向飼料公司要求賠償駱駝死亡的損失
C. 若飼料公司向旅游公司主張 30 萬元債權,后者可主張抵銷
D. 因債權通知在先,駱駝死亡在后,若飼料公司向旅游公司主張 30 萬元債權,后者不得主張抵銷
答案:C
【解析】
A.畜牧公司構成加害給付,且不論其它利益損失,僅就固有利益損失,旅游公司即可要求畜牧公司賠償40萬元。
B.飼料公司僅受讓金錢債權,而未受讓瑕疵擔保責任等合同債務,旅游公司只能向畜牧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CD:該問題之解答,需深刻理解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
第五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款之成立,不要求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債權基于同一合同產生。在實踐中,可能出現以下四種情形:
①債務人對轉讓人的債權系其接到轉讓通知后才取得。
②在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與債權人互負的債權均已到期。
③在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但先于債權人的債權到期。
④在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且債務人的債權晚于債權人的債權到期。
對于①,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前置性要求,即債務人必須存在與債權人互負債務的時間段。如果債務人對轉讓人的債權系其接到轉讓通知后才取得,則債務人不存在與債權人互負債務的時間段,因此不得主張抵銷。
對于②,如果對民法典的五百九十四條進行嚴格文義解釋,則可能會認為,在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與債權人互負的債權均已到期,但在債務人的債權的到期時間晚于債權人的債權到期時間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但是,如作如此理解,則明顯超出了該條的規范目的。該條第一款之所以規定債務人的債權需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方能主張抵銷,是因為若雙方互負債務均未到期,允許債務人以晚到期的債權作為主動債權去抵銷讓與人早到期的債權,則會剝奪讓與人的期限利益。債務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之期限利益,但禁止處分他人之期限利益。
而在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均已到期的情況下,雙方均不享有期限利益,因此此種情形下,無論雙方債權到期先后順序為何,均應當允許債務人主張抵銷。
對于③,前面已經講過,允許債務人處分自己的期限利益,因此允許債務人主張抵銷。
對于④,禁止債務人處分讓與人期限利益,因此不允許債務人主張抵銷。
對于第五百四十條第二款,試看如下例子:
甲將設備A以10萬元價格賣于并乙,約定乙交付后一個月內付清貨款,交付后,甲立即將該債權轉讓給丙并通知了乙;2個月后,由于設備設計缺陷導致事故,給乙造成5萬元損失,丙向乙主張價款支付,乙能否主張抵銷?
如果沿用第一款的邏輯,則乙對甲的損害賠償債權在債權讓與之后產生,即甲乙之間不存在“雙方互負債權債務”的時間段,因此乙不能主張抵銷。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第二款刪去了第一款該限制要件,該處理是合理的。因為不允許乙主張抵銷,則乙可能面臨給付全部金錢價款后對出賣人甲索賠不能之情形,這對于受有損失的乙而言明顯是不公平的。
回到本案, 若飼料公司向旅游公司主張 30 萬元債權,后者可主張抵銷,其根據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受有損害的旅游公司的抵銷權并不因旅游公司對畜牧公司的債權成立時間在債權讓與之后而不成立。
【寫作參考資料】
劉家安24-25 CCtalk民法基礎課債權部分
鐘秀勇《民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現代教育出版社
點擊進入下方小程序
獲取專屬解決方案~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