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查封時,企業才驚覺自己竟背負巨額債務擔保;檢察機關通知立案偵查后僅五日,便在案件未結的情況下匆匆撤銷監督。一份疑來路不明的股東會決議、一場全程未被告知的訴訟,正將石家莊井陘縣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推向資產被拍賣的懸崖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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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井陘公安立案5天后,該案又被撤銷了
陌生債務突至,企業遭億元資產查封
沃林高新技術產業有限公司(下稱“沃林公司”)是坐落于石家莊市井陘縣南障城鎮的高新技術企業。2018年10月,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突然到訪,依據一份生效民事調解書,依法查封了公司價值逾億元的固定資產。
這一突如其來的舉動,讓公司董事長方為民及全體員工錯愕不已——他們從未聽說公司與任何債務存在關聯,更不清楚何時成了這筆借款的擔保人。
而這份調解書揭開了一段跨度長達八年的糾葛:2014年,涉嫌非法集資的河北中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茂公司”)向自然人孟某英借款2700萬元,到期后未能償還,而沃林公司竟被列為該筆借款的連帶清償擔保人。2015年,孟某英向石家莊中院提起訴訟,案件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沃林公司被裁定承擔擔保責任。
“我們對此事完全不知情!”方為民明確表示,公司從未就該擔保事項召開過股東會,更未形成任何同意對外擔保的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無合法決議的擔保行為,其效力本就存在重大爭議。
為維護自身權益,沃林公司以“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行為無效”為由向石家莊中院申請再審。2022年5月25日再審開庭時,戲劇性的一幕發生:孟某英一方當庭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為2014年10月6日的《沃林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直指同意為案涉27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這份“關鍵證據”直接導致法院裁定駁回了沃林公司的再審請求。
“決議”涉嫌補簽,關鍵證人揭露隱秘操作
這份突然出現的股東會決議究竟源自何處?沃林公司時任股東兼法定代表人王學生在后續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及法院開庭記錄中,道出了截然不同的真相。
王學生證實,他不知道該筆借款和擔保的事,也不知道該案的存在,沒有委托王某代理沃林公司參加訴訟和達成調解協議,沒有召開過股東會和形成《股東會決議》。他還證實孟某英提交法庭的股東會決議是2022年3、4月份王某以完善手續為由欺騙自己補簽的,而當時他已經不是沃林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王某,正是此案中串聯起各方利益的關鍵人物。她是中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葛某紅(已去世)的女兒,案發時曾任職于興業銀行,2016年被銀行除名后,進入孟某英經營的河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孟某英起訴沃林公司時,王某冒充該公司員工,偽造委托代理授權書,代表沃林公司出庭應訴,并與孟某英達成了調解協議。
至此,一條涉嫌惡意串通的利益鏈條逐漸清晰:中茂公司借款逾期未還→與出借人孟某英串通,將毫不知情的沃林公司列為擔保人→訴訟階段,由利益關聯方王某偽造授權、冒充代理人,配合原告快速達成調解→執行階段遭遇阻力后,又通過欺騙手段補制“關鍵證據”,試圖鞏固非法利益。
立案監督“閃電”反轉:五日之內從立案到撤案
基于上述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沃林公司向井陘縣公安機關報案,并向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申請。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于2025年12月19日出具《通知立案書》(井檢通立〔2025〕2號),詳細列明孟某英、王某等涉嫌虛構訴訟代理人資格、偽造證據等犯罪事實,正式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5年12月25日,井陘縣公安局作出《立案告知書》,明確“孟某英、王某等人涉嫌詐騙一案,我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現已立案”。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僅僅五天后的2026年1月6日,井陘縣檢察院突然出具“井檢通撤〔2026〕1號”《撤銷立案通知書》,井陘縣公安局隨即于同日出具“井公(經)撤案字〔2026〕0002號”《撤銷案件決定書》,正式撤銷該案。
“我們至今無法理解,為何短短五天內會突然撤案?”方為民對這一轉折感到匪夷所思。
撤案后果立現,億元資產重回拍賣流程
刑事案件的倉促撤銷,直接導致民事執行程序失去了重要的糾錯制動機制。目前,沃林公司被查封的價值逾億元不動產,已因撤案恢復執行拍賣程序。
這意味著,即便案涉擔保合同、訴訟代理權、股東會決議等核心文件均存在重大偽造嫌疑,即便整個民事訴訟可能是通過虛假手段促成,沃林公司的實體資產仍將依據那份疑點重重的生效調解書被處置。
針對此事,一位河北省人大代表在給有關部門寫的情況里反映稱:“沃林公司不動產因撤銷立案又恢復執行拍賣,撤銷立案的決定如果得不到糾正,將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由于該案比較典型。”該人大代表海一位,此案可能存在“個別人非法干預行為”。
而方為民認為,回顧整個案件,四大核心疑點始終懸而未決,亟待相關部門作出明確回應:
1. 擔保真實性疑點:沃林公司堅稱對擔保事宜不知情且無內部決策程序,擔保合同上的公司印章究竟如何加蓋?是否存在偽造、盜用印章的情形?
2. 訴訟代理權疑點:王某當時身為銀行職員(后任職于原告關聯公司),其代理沃林公司訴訟的授權文件從何而來?是否涉嫌偽造?
3. 股東會決議疑點:這份出現時機蹊蹺、且經關鍵證人指證為后期補簽的股東會決議,其真偽及形成過程為何未在民事再審中得到實質審查?又為何未成為刑事案件的偵查重點?
4. 立案撤案疑點:檢察機關在通知立案時已明確認定“涉嫌犯罪”,為何短短五日后,在未出具新事實、新理由的情況下突然撤銷監督?
這些疑點如同團團迷霧,籠罩著這起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案件。
作者: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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