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表籌錢治病,銀行卡被資金涉詐凍結,電信詐騙資金凍結困局
文/葉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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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西安陳女士的兒媳雷某某為籌錢治病,在二手平臺售賣勞力士手表,交易成功后收到的16萬余元貨款卻因涉及電信詐騙被湖南益陽警方凍結。這一事件折射出電信詐騙資金凍結機制的深層矛盾:為何警方不直接凍結詐騙分子賬戶,反而讓普通賣家的賬戶成為“替罪羊”?這種看似“本末倒置”的操作,暴露出當前反詐體系中資金追蹤、賬戶凍結與受害者救濟之間的邏輯斷裂。
一、資金追蹤的“時間差”:詐騙分子的“障眼法”
電信詐騙資金流轉的核心特征是“快”與“散”。詐騙分子通過“跑分平臺”、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等工具,在幾分鐘內將資金拆分至數十個賬戶,形成“資金池”。以雷某某案為例,其收到的16萬元可能已是詐騙資金經過多層清洗后的“殘渣”——詐騙分子通過購買二手奢侈品、充值游戲點卡等方式,將贓款轉化為“合法”商品或服務,再通過二次銷售套現。這種“資金漂白”鏈條,使得警方難以在第一時間鎖定初始詐騙賬戶(A戶)。
更關鍵的是,詐騙分子往往使用“四件套”(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U盾)或虛擬貨幣錢包等非實名工具接收初始資金,導致A戶的注冊信息與實際控制人完全割裂。警方即使通過銀行流水追蹤到A戶,也只能找到“背鍋俠”(如買賣銀行卡的“卡農”),而無法觸及真正的詐騙團伙。因此,凍結A戶往往無異于“隔靴搔癢”,反而可能打草驚蛇,迫使詐騙分子加速轉移剩余資金。
二、凍結邏輯的“倒置”:從“追贓”到“截流”的無奈選擇
既然A戶難以直接凍結,警方為何不“守株待兔”,等待資金流入可追蹤的賬戶(B戶)再行動?這背后是反詐機制的“截流”邏輯:通過凍結資金流轉的末端賬戶,切斷詐騙分子的套現鏈條。
以雷某某案為例,其賬戶作為B戶,雖非詐騙初始賬戶,但因與A戶發生交易且資金來源可疑,被納入警方監控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可對涉案賬戶采取凍結措施,初始期限為6個月,經批準可延長。這種“末端凍結”策略的合理性在于:
2. 證據固定:B戶的資金流入可成為證明A戶涉詐的間接證據,形成“資金鏈-犯罪鏈”的閉環;
3. 損失控制:凍結B戶可防止詐騙分子通過二次交易進一步套現,為后續追贓挽損爭取時間;
4. 技術限制: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等工具的匿名性,使得警方難以實時追蹤資金流向,只能通過“凍結-調查”的循環逐步厘清鏈條。
然而,這種邏輯的代價是普通用戶成為“ collateral damage”(附帶損害)。雷某某作為治病賣表的賣家,其賬戶被凍結后無法使用資金,反而加劇了生活困境。這種“寧可錯凍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的粗放模式,暴露出反詐機制對普通用戶權益的忽視。
三、破局之道:從“被動凍結”到“主動預防”的轉型
要解決凍結困局,需從技術、法律、協作三方面重構反詐體系:
1. 技術升級:構建“資金追蹤大腦”
當前反詐依賴人工排查銀行流水,效率低下且易遺漏。應借鑒區塊鏈技術,建立全國統一的“涉詐資金追蹤平臺”,實時標記可疑資金流向,自動觸發預警。例如,若A戶資金流入B戶,系統可立即比對B戶的歷史交易記錄、用戶畫像等,判斷是否為正常商業行為。若涉嫌洗錢,則自動向警方和銀行推送凍結指令,將響應時間從“小時級”壓縮至“秒級”。
2. 法律完善:明確“善意取得”原則
現行法律對涉案資金凍結的規定,未區分詐騙分子與普通用戶。應引入“善意取得”制度:若B戶用戶能證明交易合法(如提供二手交易合同、物流記錄等),且無主觀故意參與詐騙,其資金應解除凍結并優先返還。例如,雷某某若能證明售表行為真實,警方應立即解凍其賬戶,并追溯A戶資金來源,而非讓普通用戶承擔調查成本。
3. 協作深化:打造“警銀企”反詐聯盟
反詐需銀行、支付機構、電商平臺等多方協同。銀行應建立“涉詐賬戶黑名單”共享機制,對頻繁與可疑賬戶交易的B戶提前預警;電商平臺應加強賣家資質審核,對高價奢侈品交易實施“延遲到賬”或“資金托管”;警方則需與虛擬貨幣交易所、境外支付機構建立合作,打破跨境資金追蹤壁壘。例如,若雷某某的交易平臺能接入反詐系統,其收款賬戶可被標記為“高風險”,資金暫存于第三方托管賬戶,待確認無風險后再釋放,從而避免賬戶被凍結。
四、結語:反詐的終極目標是“保護人民”
電信詐騙的本質是“技術犯罪”,而反詐的核心應是“技術賦能下的精準治理”。凍結普通用戶賬戶的“粗暴”做法,雖能短期內截斷資金鏈,卻犧牲了公民合法權益,與“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理念背道而馳。未來反詐體系需從“被動追贓”轉向“主動預防”,通過技術升級、法律完善與協作深化,實現“詐騙分子無處遁形,普通用戶安心交易”的良性生態。唯有如此,才能讓反詐斗爭真正贏得民心,而非陷入“凍結-申訴-解凍”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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