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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行業協會商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12月30日表決通過,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業協會商會是聯結政府、市場與社會的重要橋梁紐帶,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目前,我市行業協會商會數量大幅增長,覆蓋面不斷提高,政會分開、依法自治的體制機制基本形成,但在內部治理、作用發揮、可持續發展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為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有必要對2002年制定的《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廢舊立新,為行業協會商會進一步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了解了制定背景
接下來一起學習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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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業協會商會條例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行業協會商會的健康發展,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的組織和行為,維護行業協會商會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商會的登記、開展活動及其培育發展、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行業協會商會,是指在本市登記成立的,由從事相同或者相關性質經濟活動,或者在相同地域內從事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其中,商會包括行業性商會、街鎮商會、異地商會等。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業協會商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行業協會商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深化改革和轉型發展,加強行業協會商會黨的建設,引領行業協會商會高質量發展。
市、區黨委社會工作部門負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行業協會商會黨的工作,統籌協調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深化改革和轉型發展。
第四條本市構建分布科學、覆蓋廣泛、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的行業協會商會組織布局,健全符合高質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要求的運行機制,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的行業協會商會,提升行業協會商會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五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以服務會員、促進發展為宗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自律協調,增進合作交流,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系,促進行業進步,參與社會治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法設立,遵循政會分開、自主辦會的原則,依照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實行會務自理、經費自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業協會商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商會的發展,支持行業協會商會自主辦會,保障行業協會商會依法開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的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七條市、區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行業協會商會的登記、培育發展、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區有關部門以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獲得授權的組織,是行業協會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或者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業協會商會的業務指導、培育發展、行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事、審計、稅務、數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行業協會商會發展的支持和指導。
第八條本市支持長三角區域行業協會商會發揮資源集聚優勢,通過項目對接、舉辦展會等方式開展區域技術、產品和服務的交流與合作,聯合開展技術攻關、人才培養與市場拓展等活動,推動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標準互認,服務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九條行業協會、行業性商會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以及服務功能設立。
街鎮商會按照從事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所在的街道、鄉鎮行政區劃設立,每個街道、鄉鎮只能設立一家街鎮商會。
異地商會按照在本市投資興辦企業、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同一省籍或者地級市籍單位和個人的原籍地行政區劃設立,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設立一家異地商會。本市支持相關原籍地政府駐滬辦事機構開展對異地商會的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行業協會商會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一般以“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協會”“商會”“聯合會”“促進會”等命名。其中,以“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命名的行業協會,應當具有全市代表性。
第十一條成立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法履行登記手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明確行業管理部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相關部門職責在登記時予以載明。
業務主管單位應當依法對擬成立由其主管的行業協會商會進行審查。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相關行業協會商會設立登記的審查,對可行性、必要性、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資格、宗旨和業務范圍等提出意見。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行業協會商會登記申請時,應當廣泛聽取意見,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具有全市代表性的行業協會、行業性商會以及異地商會,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登記。具有本行政區域代表性的行業協會、行業性商會以及街鎮商會,由區民政部門負責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成立行業協會商會,發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材料,并對其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行業協會商會籌備期間,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的行業協會商會名義開展與籌備無關的活動,不得向非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籌款信息。
第十三條成立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將本行業協會商會黨的建設工作內容納入。
章程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市民政部門應當制定并發布行業協會商會的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商會變更登記事項、修改章程的,應當依法申請變更登記、核準章程。
行業協會商會出現法定注銷情形的,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完成清算工作。未及時開展清算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等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行業協會商會根據章程規定的活動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在內部設立專門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分支機構,但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行業協會商會可以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地域內,設置代表其開展活動、承辦交辦事項的代表機構。
行業協會商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其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章 會員及內部治理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商會實行會員制。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單位以及個人可以申請加入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應當設定相同的會員入會標準,保證平等的入會權利。
異地商會不得吸收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會員。
第十七條行業協會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活動、接受服務;
(四)自愿入會、自由退會;
(五)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行業協會商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行業協會商會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執行行業協會商會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行業協會商會的會員未經授權,不得以行業協會商會名義開展活動;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行業協會商會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由行業協會商會全體會員組成,會員較多的行業協會商會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力機構,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會費標準,以及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并決定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對更名、解散、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對內部矛盾的解決方案作出決議;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因會員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義務,導致行業協會商會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條件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影響正常決策機制運行,且章程沒有規定相關處理措施的,行業協會商會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對會員進行重新確認。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按照章程的規定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職權。
理事人數較多的行業協會商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設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行業協會商會設監事的,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數較多的行業協會商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設監事會。
監事不得由行業協會商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財務工作人員兼任。
監事、監事會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列席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會議,履行相關監督職權;在理事會不履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監事、監事會可以主持調解內部矛盾,形成調解方案或者協議,并督促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建議并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商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是行業協會商會的負責人,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擔任行業協會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但聘用的秘書長除外。
行業協會商會設會長(理事長)一人,會長(理事長)任期以及副會長(副理事長)人數、任期由章程規定。會長(理事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行業協會商會的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任職規定。
行業協會商會設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行業協會商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領導,對理事會負責。
行業協會商會秘書長應當專職,秘書長和會長(理事長)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行業協會商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提供經營服務、接受捐贈或者資助等途徑籌措經費。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收費業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頭重復收費;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付費購買產品、服務等,或者參加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為行業協會商會提供資助、捐贈;
(四)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財務和銀行賬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和業務范圍使用財產,維護財產安全,保障財產價值,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加強行業協會商會的票據管理,指導行業協會商會依法使用財政票據或者稅務票據。
第二十五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內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會員公開下列事項:
(一)經費收入和使用情況;
(二)會費標準、依據和服務內容;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或者決定;
(四)章程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行業協會商會功能
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商會可以根據會員需求提供下列服務,引導會員發展:
(一)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
(二)開展行業研究,發布行業信息,推動行業科技成果轉化;
(三)引導會員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組織技術交流合作、市場拓展、專業培訓等活動;
(四)向有關部門、單位反映侵害會員權益的行為,協助會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向有關部門、單位反映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協助會員參與市場公平競爭;
(六)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七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內部合規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自律公約、職業道德準則、競爭規范等自律制度,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引導會員自律;對違反自律制度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可以按照章程采取警示、通報等自律措施。
行業協會商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商會實施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商會進行復核。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商會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市場需求,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為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合作提供專業化服務:
(一)組織會員參加國際交流合作、展覽展銷以及經貿洽談等活動,與境外行業協會商會、國際組織建立合作機制,推動標準互認、人才交流和技術合作;
(二)收集和發布國際市場信息,提供境外投資政策、法律環境、市場動態以及風險預警等信息咨詢;
(三)協助會員應對跨境投資貿易糾紛、知識產權保護等事宜,提供跨境商事糾紛調解、法律咨詢、仲裁協助等服務;
(四)組織跨國經營管理、國際商事規則等培訓服務,提升會員國際化經營能力;
(五)代表行業參與國際標準規則制定、多邊行業對話,依法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第二十九條行業協會商會可以通過建立健全爭議協調、利益協商等工作機制,發揮協商協調功能,處理相關爭議糾紛,代表本行業對涉及行業發展的事項進行溝通協商,維護行業合法利益。
鼓勵有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專業調解組織,制定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
第三十條行業協會商會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通過開展以下活動,履行社會責任:
(一)參與鄉村振興、東西部協作和對口支援、對口合作等工作,服務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
(二)參與社區治理和民生改善,組織會員開展社區服務、公益慈善、志愿服務等活動;
(三)在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組織會員提供物資供應、技術支持、應急救援等服務;
(四)推動綠色低碳與可持續發展,引導會員參與碳達峰、碳中和行動,開展污染防治、循環經濟推廣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會,阻礙會員退會;
(二)在會員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三)通過協商協調、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排除、限制競爭;
(四)利用行業影響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社會活動;
(五)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認證、表彰等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培育發展
第三十二條行業管理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可以通過制定本領域行業協會商會發展規劃、建立培育孵化基地、提供行業信息和咨詢等措施,促進行業協會商會發展。
本市支持具有產業、產品、市場等優勢的行業協會、行業性商會組建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
第三十三條行業協會商會可以發揮專業化優勢,依法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部門可以將行業規范、行業調查等行業服務事項,以及適宜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技術性服務事項委托給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承擔。
有關部門委托行業協會商會承擔服務事項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開展,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明確權利義務,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有關國家機關在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涉及行業利益、產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或者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邀請行業協會商會參與論證、提出意見,或者委托其承擔研究評估、起草文本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本市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修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推動技術、服務標準在區域間的互認、互通、共享。
第三十六條本市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交流合作的指導與服務,推動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制度,提升國際經貿風險識別和應對能力,支持其依法參與多邊雙邊及區域經濟合作的經貿對話合作機制或者加入相關國際組織。
鼓勵外國商會落戶本市。外國商會在本市依法開展活動的,為其提供相應的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七條有關部門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加強數智化能力建設,通過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在會員服務、行業監測、數據統計、風險防范、信用管理、信息發布等方面提升服務水平;支持其依法利用行業數據,推動行業數據與公共數據融合應用。
第三十八條市稅務、財政部門優化行業協會商會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程序,保障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依法享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票據電子化。
第三十九條市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加強行業協會商會專業人才培養,暢通其在評選評優、職稱評審等方面的渠道,推動落實符合條件的專業人才同等享受本市人才政策。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加強從業人員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優化年齡結構,建立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薪酬體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征求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登記管理機關結合行業協會商會報送的年度報告,依法對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年度檢查。
第四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行業協會商會規范化評估制度,結合行業協會商會的年度檢查、黨建工作、內部治理、財務管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情況,評定相應等級,促進行業協會商會規范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行業協會商會的評估結果,開展購買服務、培育支持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行業協會商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記錄行業協會商會的信用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用信息共享、公開工作。
第四十三條本市建立完善行業協會商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行業協會商會召開重要會議、舉辦重要活動、開展涉外活動、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時限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以及行業管理部門、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市民政部門可以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指引。
第四十五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信用承諾、接受政府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非會員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行業協會商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業協會商會提出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的請求,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行業協會商會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業協會商會登記、監督管理等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的《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上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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