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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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事件
這真是應了那句話,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你看這事兒,發生在北京一個餃子館里,有六個男人一起來吃飯。
他們吃著吃著,其中一個男的,竟然故意從自己頭上薅了一根頭發,然后放進了碗里。他這么做,就是想誣陷餃子館的飯菜有問題,然后要求店家給他免單,還要賠錢。旁邊那五個朋友呢,明明知道這是假的,是他們在耍花招,可他們不但不阻止,反而在旁邊拍照,還跟著附和。
但是這幾個人不知道,他們整個“演戲”的過程,店里的監控都清清楚楚地拍下來了。
餃子店的老板后來透露,一開始她真以為是自己后廚出了問題。可在這些人走了以后,一個服務員說那個男的好像有點眼熟。老板這才想起來,幾個月前,這六個人曾來過一次。當時他們點了酸辣水餃,但要求不能放辣。店員解釋說酸辣口味不放辣確實做不了,結果他們幾個人就投訴店員態度不好。老板趕緊調出監控最終才發現了真相。
她說這次六個人一共消費了149塊錢,雖然錢不多,但這種行為真是太惡劣了。三個月內兩次來找麻煩、碰瓷,而且他們內部幾個人都默認這種行為,互相配合。現在,老板已經選擇報警處理了。
他們自以為做得神不知鬼不覺,誰知道現在臉都丟到全網去了。要是這幾個人還有點廉恥心,我勸他們還是盡快聯系老板,把餐費付了吧。不然這事兒要是持續發酵下去,最后尷尬的,只會是他們自己。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法律知識學習
關于此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該六人團伙的行為已涉嫌敲詐勒索,且屬于團伙作案,可能加重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此類“小額碰瓷”行為在實踐中常因涉案金額小而被忽視或從輕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法者的僥幸心理。然而,法律精神不僅關注涉案數額,更重視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性。團伙性、預謀性、重復性的欺詐行為,即使金額不大,其主觀惡意和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容小覷。
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司法解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通常為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各地標準不同)。本案中149元的涉案金額雖遠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如果該團伙存在多次類似行為,累計金額可能構成犯罪。此外,如果敲詐勒索行為伴隨威脅、恐嚇等手段,即使金額不大,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從民事法律關系看,顧客與餐廳之間形成的是服務合同關系。顧客支付餐費,餐廳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故意放置異物然后主張餐廳違約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民法典》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餐廳不僅可以拒絕免單,還可追究其侵權責任。
此類“小惡”行為常處于執法的灰色地帶:一方面,執法資源有限,警方往往優先處理大案要案;另一方面,受害者維權成本高,商家往往選擇息事寧人。這種困境實際上助長了“碰瓷者”的氣焰。北京餃子館老板選擇報警,是一個積極的信號,顯示了小商戶法治意識的提升和對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四、案件引發的社會思考
這起149元的“小惡”事件,給我們帶來多方面的警示: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建設,不能僅停留在口號層面,而應落實到對每一次“小惡”的零容忍。社會誠信如同堤壩,微小蟻穴不堵,終將釀成潰堤之患。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小惡”行為記錄機制,對于多次實施小額欺詐、碰瓷的行為人,即使單次金額達不到處罰標準,也應累計處理或納入誠信記錄。
小商戶應當從被動承受轉為主動防范:一是完善監控設施,確保無死角覆蓋;二是建立異常顧客記錄制度,對可疑行為保持警惕;三是勇于依法維權,對明確欺詐行為堅決報警處理。行業協會也可以建立“黑名單”共享機制,讓不誠信消費者在一定范圍內付出代價。
事件中五名同伙的“默契配合”尤其值得警惕。在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不道德行為的旁觀者。從“旁觀者效應”到“積極干預者”的轉變,需要社會創造鼓勵正直、獎勵舉報的環境機制。法律可以探索建立“欺詐行為旁觀者連帶責任”制度,對于明知是欺詐而不制止反而配合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事件的曝光和發酵,顯示了網絡輿論監督的強大力量。在傳統監管難以覆蓋的角落,社會監督可以形成有效補充。但需要注意的是,網絡曝光需遵循事實準確、保護隱私、避免網絡暴力等原則,否則可能從正義監督滑向非法侵害。
如果這六名男子是年輕人,事件更凸顯價值教育的緊迫性。當前部分青年人中存在“小聰明文化”——認為能夠鉆空子、占便宜是“本事”。這種扭曲的成功學需要全社會共同矯正,強調誠信才是長久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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