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關于征求《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發布。為貫徹中央種業振興行動部署,進一步提升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組織修訂并形成了《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征求《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
為貫徹中央種業振興行動部署,進一步提升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我們組織修訂并形成了《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6年2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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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919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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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
2026年1月15日
附件
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業農村部設立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復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審理農業農村部在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品種權申請的復審請求;
(二)負責審理無效宣告和品種更名請求;
(三)依據職權宣告品種權無效,以及對授權品種予以更名。
第三條 復審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審理權,并作出審理決定。
第二章 復審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第四條 復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6名,秘書長1名,委員60—70名。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秘書長實行職務出任制。主任委員由農業農村部分管種業工作的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種業管理司主要負責人和法規司等有關司局單位負責人兼任,秘書長由種業管理司相關處室負責人兼任。
第五條 復審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復審委員)由農業農村部聘請有經驗的技術、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員組成。復審委員每屆任期5年,可連聘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2屆。
復審委員會根據案件審理需要組建復審小組,復審小組由5—7名復審委員組成,負責復審案件的具體審理工作。
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復審委員會可以邀請其他專家對案件涉及的內容提供咨詢意見,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測、測試鑒定,依法需要檢測、測試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六條 復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任命復審小組組長;
(二)主持復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決定復審委員的回避;
(四)簽發審理決定。
主任委員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代行部分職權。
第七條 復審小組組長負責主持復審案件、無效案件和更名案件審理會議以及組織起草審理決定草案。
第八條 復審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設在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相關處室,負責處理復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請求復審、無效宣告或者更名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機構向復審委員會提出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復審請求書、無效宣告請求書或者更名請求書。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應當委托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條 當事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委托權限。
第十一條 秘書處負責接收復審請求書、無效宣告請求書、更名請求書及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 復審委員會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公正、客觀地審理案件。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復審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條 復審、無效宣告和更名審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復審委員認為自己與本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當事人認為復審委員與本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在審理決定作出前,有權要求相關人員回避。相關人員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員決定。
第十五條 復審委員會主要依據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但對于重大或者有重要疑難法律、技術問題或者較為復雜的案件,復審委員會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但復審委員會不受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限制,可以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
第十六條 復審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應當在聽證會7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5日內將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名單回執交復審委員會秘書處。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聽證會召開前3日內請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復審委員會決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聽證會人員回執、不到會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會的,視為放棄申辯的權利。
第十七條 復審委員會決定舉行聽證會后,當事人可以在提交《聽證會人員回執》前補充證據材料。逾期補充的證據材料,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第十八條 復審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時應當制作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更正。筆錄由到會的復審委員、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 復審委員會和復審小組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投票表決作出審理決定。
當表決結果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票數相同的情況時,負責主持會議的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或者復審小組組長所投的一票有決定作用。
第四章 駁回申請的復審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駁回品種權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提交復審請求書,請求復審。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對收到的復審請求書進行以下形式審查:
(一)復審請求應當屬于農業農村部在初步審查或者實質審查中駁回的品種權申請;
(二)復審請求不應當屬于復審委員會已經審理并作出審理決定,請求人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復審請求的;
(三)復審請求人應當是被駁回品種權申請的全體申請人;
(四)復審請求的期限應當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五)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復審請求書中應當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三份;
(六)復審請求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委托書并寫明委托權限等。
第二十二條 經形式審查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秘書處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
第二十三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復審請求,可以直接交由復審小組審理,也可以交由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進行“前置審查”。
進行前置審查的,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除外)提出審查意見。前置審查意見分以下兩種:
(一)復審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二)復審請求人陳述的意見和提交的證據不足以使原駁回申請的決定被撤銷,堅持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在前置審查過程中,對于原始申請文件未做修改的復審請求不得提出新的駁回理由。
第二十五條 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前置審查意見屬于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情形的,復審委員會不再進行審理,可以據此作出審理決定。
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前置審查意見屬于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情形的,由復審小組繼續進行審理。
第二十六條 復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審請求書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復審,并作出審理決定。審理決定分為以下兩種:
(一)復審請求的理由不成立,維持原駁回申請的決定,駁回復審請求;
(二)復審請求的理由成立,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復審請求人在復審委員會作出審理決定前可以撤回復審請求,復審程序終止。審理決定已宣布或者書面決定已經發出之后撤回的,不影響審理決定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條 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審理決定,對于改變農業農村部作出的審查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執行復審委員會的審理決定,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作出與原駁回決定相同的決定,并且繼續進行審批程序。
第五章 無效宣告和更名的審理
第二十九條 品種權授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農業農村部授予的品種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或更名請求,復審委員會也可依職權直接啟動無效宣告或更名程序。
第三十條 秘書處對收到的無效宣告請求書或者授權品種更名請求書進行以下形式審查:
(一)應當屬于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的復審請求;
(二)請求人不應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復審委員會已經審理并決定仍維持品種權或者品種名稱的又提出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書;
(三)該品種已獲得品種權;
(四)請求人所提交的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書中應當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五)請求人所提交的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書中所提出的理由應當符合《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六)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委托書并寫明委托內容和權限等。
第三十一條 對形式審查符合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秘書處發給“無效宣告受理通知書”或者“品種更名受理通知書”,通知請求人。對不合格的,發給“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不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二條 對經形式審查合格的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書,秘書處應當將副本和有關文件副本送交品種權人,品種權人應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陳述意見,期滿不答復的,不影響復審委員會的審理。
秘書處在收到品種權人的意見陳述書后,應當將其副本轉送給請求人。陳述意見的次數和期限由秘書處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三條 復審委員會應當對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及時進行審理,并作出審理決定。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的審理決定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理由成立,宣告品種權無效或者品種更名;
(二)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理由不成立,駁回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維持品種權有效或者品種的現有名稱。
第三十四條 在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審理程序中,品種權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其品種權的,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審理程序不受影響。
第三十五條 在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作出決定之前,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請求人撤回無效宣告或者品種更名請求的,復審程序是否終止,由復審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 審理決定的審批與公告
第三十六條 復審委員會對審理完畢的案件均需作出書面審理決定。
第三十七條 復審小組組長負責組織起草審理決定草案。審理決定草案應當寫明復審請求爭議的內容、審理決定及其理由以及后續法律問題,經復審小組集體討論通過并由組長簽字后報主任委員簽發。
第三十八條 審理決定應當通知當事人,審理結果應當予以公告,并在登記簿上登記。
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再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品種更名決定生效后,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及時通知品種權人更換品種權證書。品種權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再使用原品種名稱。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對復審程序中各種文件的遞交、送達和期限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丨農業農村部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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