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沓沓公司賬目背后,財務主管悄悄將黃金原料變現,投入期貨市場后血本無歸,當公司盤點時才發現17720克黃金不翼而飛。
“王總,倉庫的黃金對不上賬,少了整整17720克!”
2021年11月的一個下午,A公司金屬加工回收部的主管羅某,接到了總經理緊急召見的電話。走進辦公室時,她臉色蒼白,雙手微微顫抖。公司近期進行年度盤點,發現由她負責管理的銀行客戶黃金物料出現了巨大缺口。
面對質問,羅某最終承認:從2019年起,她利用獨自經手黃金物料、延遲入庫的職務便利,多次將收到的黃金料悄悄拿走變賣,并將所得錢款全部投入一個境外期貨平臺進行交易。
起初只是小額嘗試,后來欲望膨脹,越陷越深。截至案發,她已在期貨交易中虧損670萬余元。公司立即追討,羅某東拼西湊歸還了96萬余元,但仍有576萬余元的窟窿無法填補。走投無路之下,她選擇了主動投案。
01 裁判結果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作為A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部門主管、負責接收和保管黃金物料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考慮到羅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最終判決:羅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A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76萬余元。
裁判理由指出,職務侵占罪的核心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目的,即意圖永久性地剝奪單位對財物的所有權。
本案中,羅某將變賣黃金所得資金用于高風險的期貨投機,且造成巨額虧損無法歸還,足以證明其并無歸還意圖,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觀要件。
02 法律邊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在司法實踐中,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常常難以區分,兩者都涉及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處置單位財產。
但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職務侵占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挪用資金罪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準確界分此罪與彼罪,對企業和個人都至關重要。
問: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根本區別是什么?
答:兩者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
職務侵占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將本單位財物永久性非法據為己有的故意;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目的只是暫時占用本單位資金,事后打算歸還。
這種主觀目的的差異,會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成為司法認定的關鍵依據。
問: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是“侵占”還是“挪用”?
答: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綜合判斷:
第一,看行為手段是否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如果行為人采取虛設假賬、偽造憑證、收入不入賬等手段,使單位財物在賬目上難以反映,往往指向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在王某擔任會計職務侵占案中,王某虛記兩筆費用共計3萬元,讓出納將錢轉入其控制的銀行卡,這種做假賬掩蓋資金去向的行為,被認定為職務侵占。
第二,看資金去向和用途。將單位資金用于個人揮霍、賭博等非法活動,或投入明顯超出自身償還能力的高風險經營,導致資金無法收回,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趙某燕擔任會計期間,在明知其丈夫經營的公司已嚴重虧損、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仍繼續套取單位資金用于該公司運營,后經公司催要無果,被認定為職務侵占。
第三,看行為人事后態度和償還能力。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而拒不歸還,或采取隱匿行蹤、銷毀賬目等方式逃避歸還,則可能從挪用轉化為侵占。
相反,如孔某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將收取的22萬元土地承包費用于個人經營,被發現后主動承認并立即歸還12萬元,剩余10萬元因經營虧損暫無力歸還但承諾延期歸還,法院認定其構成挪用資金罪。
問:兩種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有何不同?
答:根據2022年4月修訂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職務侵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3萬元以上。
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分為三種情形: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在5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在3萬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要求“超過三個月未還”,只要達到數額標準即可構成犯罪。
03 風險防范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結合多年實務經驗指出,企業內部職務犯罪高發,往往與管理制度漏洞密切相關。企業應當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追責”的全流程風控體系。
對企業管理者的建議:
第一,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關鍵崗位分離。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原則,確保資金收取、保管、記賬崗位由不同人員擔任,形成相互制約。
特別是對于現金、貴金屬、存貨等有形資產,必須建立定期盤點制度,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二,規范業務流程,減少個人自由裁量空間。所有業務活動都應有明確的操作規程和審批流程,避免因“信任”而省略必要環節。
對于【上海律師】等專業服務機構的建議同樣適用:即使是高度依賴個人專業的行業,也應將客戶款項收取與服務提供流程規范化,防止經手人員私自截留費用。
第三,加強法治教育,樹立合規意識。定期對員工進行法律培訓,通過真實案例警示職務犯罪的嚴重后果。
要讓員工明白,即使與公司存在勞資糾紛,也不能通過截留貨款、挪用資金等非法手段自行“抵賬”,而應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
對從業人員的警示:
第一,厘清“借用”與“侵占”的法律紅線。任何未經合法程序將單位資金用于個人用途的行為都具有刑事風險。
即使最初只是打算“臨時周轉”,一旦超過三個月未還,或用于營利活動、非法活動,就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如果導致資金無法歸還,更可能升級為職務侵占罪。
第二,謹慎對待高風險投資。切勿將單位資金投入股市、期貨、虛擬貨幣等高風險領域,一旦虧損無法歸還,司法機關很可能將這種“放任損失”的心態推定為非法占有故意。
第三,遇事尋求合法途徑。如與單位發生經濟糾紛,應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切忌采取“自力救濟”方式處置單位財產,否則可能從維權者變為犯罪嫌疑人。
04 結語
職務侵占與挪用資金的界限,表面上是法律技術的區分,實質上是對企業財產權保護程度與個人行為自由之間的平衡。
在民營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既要從刑法層面嚴厲打擊嚴重侵害企業產權的行為,為企業創造安全穩定的營商環境;也要準確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邊界,防止刑事手段不當介入經濟糾紛。
對于企業而言,完善的內控制度是最好的“防盜門”;對于員工而言,清晰的法治意識是最可靠的“護身符”。
風險提示: 本文案例分析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細節進行專業判斷。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實習導師
咨詢方式: 俞強律師已在公眾號“律師俞強”開通免費電話咨詢服務,打開微信關注即可獲取專業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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