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意外傷害保險理賠、免責條款效力認定、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司法實踐價值導向
一、案件背景與核心法律問題
本案原告姜某于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傷,其所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人(被告)在理賠過程中,援引保險合同中關于“比例賠付”、“免賠額”及“免賠日數”的條款,試圖大幅縮減賠付金額。此外,被告對原告因同一傷情引發的后續住院治療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提出異議。由此,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聚焦于兩點:其一,保險人主張的免責或減責性格式條款是否對投保人生效;其二,保險責任的因果關系應如何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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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觀點與策略剖析
作為原告方的代理人,我們的訴訟策略并非簡單主張“應賠”,而是直指保險公司理賠實踐中的常見癥結——格式條款的濫用與說明義務的虛化
1、主動挑戰免責條款效力:我們明確提出,案涉“比例賠付”等條款本質上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根據該條規定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精神,保險人對此負有法定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若未能履行,該條款不構成合同內容。訴訟中,我們將舉證責任引導至被告,要求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就該等條款的含義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夠理解的明確說明。
2、堅定主張因果關系的連續性:針對被告對后續住院的非責抗辯,我們依據醫學診斷及治療邏輯,論證后續住院與初始意外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連續的因果關系。保險理賠應遵循“近因原則”,而非機械地割裂治療過程、拘泥于保險期間的形式節點。此觀點旨在維護保險補償功能的本質,防止保險公司不合理地限縮責任。
三、法院裁判要旨與深層次啟示
法院的判決完全支持了我方訴求,其裁判邏輯清晰,具有顯著的導向意義:
1、嚴格審查說明義務的履行:法院認定,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已就相關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等條款對原告不發生效力。這再次重申了司法實踐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實質性審查標準,而非僅滿足于合同中加粗、加黑的“形式提示”。它警示保險公司,條款設計得再精巧,若未完成法定的“告知到達”,在糾紛中將面臨不被采信的法律風險。
2、合理界定保險責任范圍:法院采納了我方關于因果關系連續性的觀點,認定后續住院系首次事故所致必要治療,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這體現了司法對保險保障本意的尊重,即保障因保險事故導致的合理損失,而非鼓勵保險公司利用技術性理由拒賠。
四、案件延伸思考:超越個案的價值
本案雖為個案,但其價值遠超16萬元理賠款本身:
對保險行業的警示:判決敦促保險公司重新審視其產品設計、銷售流程與理賠政策。在追求風險控制與盈利的同時,必須將法定的提示說明義務落到實處,優化客戶體驗,回歸保險的互助共濟本質。依賴晦澀難懂的格式條款進行“少賠、惜賠”的模式,在司法層面正受到越來越嚴格的審視。
對保險消費者的賦能:本案為面臨類似拒賠、減賠情形的投保人提供了明確的維權路徑。當保險公司援引內部條款削減賠付時,消費者有權質疑該條款是否經過有效說明,并積極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對司法裁判導向的彰顯:本案體現了法院在平衡保險合同雙方地位上的積極作用。在投保人與專業保險人之間存在天然信息與能力不對稱的情況下,司法通過嚴格適用格式條款解釋規則及舉證責任分配,有力地矯正了這種失衡,保護了弱勢方的合法權益,踐行了公平原則。
結語
本案的勝訴,是法律對合規經營者的指引,也是對誠信投保人的保障。它清晰地劃定了保險人責任的邊界:其邊界不僅在于合同文字,更在于法定義務的切實履行與保險原理的恪守。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致力于通過每一個案件的精細打磨,不僅維護當事人的具體權益,更推動保險市場向著更加公平、透明、誠信的方向發展。
關于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長期專注于刑事辯護、商事犯罪案件及民刑交叉領域爭議解決,并在保險、合同等復雜民商事糾紛中具有豐富實務經驗與勝訴案例。
我的執業理念,是擅于將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實與爭議焦點進行結構化梳理與策略建模,為客戶厘清路徑、鎖定關鍵。本文所探討的保險格式條款效力之辯,正是這一方法論在實務中的典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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