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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傳佛教活動場所皈依活動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27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十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漢傳佛教活動場所皈依活動,加強對漢傳佛教居士的引導,維護佛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佛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遵循佛教教義教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皈依活動,是指漢傳佛教活動場所按照佛教教義教規和有關儀軌,為自愿信仰佛教的人士舉行的皈依三寶等儀式的集體宗教活動。
第三條 佛教活動場所舉行皈依活動,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自覺遵守佛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佛教活動場所舉行皈依活動應在本場所內,由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統籌安排、組織開展,如法如律、清凈莊嚴。
第五條 佛教活動場所舉行皈依活動實行預報名登記制度。佛教活動場所可在本場所內發布皈依活動信息和報名方法,在本場所內預登記需要受皈依信眾的相關信息。不得通過互聯網發布皈依活動信息,不得通過網絡接受信眾的報名。
佛教活動場所在舉行皈依活動前7日內,將舉辦皈依活動的時間、地點、證授皈依師、本次受皈依的信眾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信息)等相關材料報所在地佛教團體審核。所在地佛教團體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未經審核備案,不得擅自舉行皈依活動。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超出佛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皈依活動,按相關規定報批。
第六條 佛教活動場所舉行皈依活動應自覺接受佛教團體的教務指導,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佛教活動場所皈依活動應單獨舉辦,不得與禪修活動、義工培訓等合并舉辦。
第八條 佛教活動場所應安排專人負責皈依活動和皈依證的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皈依活動由佛教活動場所符合條件的佛教教職人員主持。
第十條 主持皈依活動、為信教公民證授皈依的佛教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佛教中國化方向,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二)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戒臘十夏(含)以上;
(四)持戒精嚴、勤修三學、注重威儀,有較高佛法修學水平,熟悉皈依儀軌;
(五)能夠為求授皈依的人員講解皈依的含義和佛教基本教義教規,引導信眾正信正行。
第十一條 參加皈依活動、皈依三寶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
(二)自愿信仰佛教;
(三)有一定的佛學知識基礎,明了參加皈依活動、皈依三寶的含義。
第十二條 求授皈依人員應到舉辦皈依活動的佛教活動場所報名參加皈依活動。報名時,佛教活動場所應對求授皈依人員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考查;符合條件的,方可證授皈依。
第十三條 佛教活動場所可以為自愿信仰佛教、已通過皈依三寶儀式、正式皈依三寶的在家居士發放皈依證。
第十四條 皈依證是持證人皈依佛教的證明。其中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法名、性別、出生年月、皈依時間、照片和證書編號、發證的佛教活動場所、證授皈依師名號等內容。
第十五條 皈依證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制作模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制發、編號本地區的皈依證,由授予皈依的佛教活動場所按需領取發放。
第十六條 印制皈依證費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自行統籌安排,也可向舉辦皈依活動的佛教活動場所收取皈依證的工本費。原則上,不向信眾收取皈依證工本費。
第十七條 佛教活動場所舉行皈依活動,應秉承崇儉戒奢的原則,不得與公司等其它機構合作謀取經濟利益,嚴禁以發放皈依證、組織皈依活動等名義向信眾亂收費、高收費。
第十八條 佛教活動場所應妥善保管皈依證持證人登記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和濫用,并在皈依活動結束后及時通過所在地佛教協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統一保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每年1月底前,將去年本地區舉辦皈依活動情況、皈依人員信息等報中國佛教協會匯總。
第十九條 佛教活動場所不得向不信仰佛教的人員發放皈依證,不得利用皈依證持證人享受的國家有關門票優惠政策誘導辦理皈依證。
第二十條 佛教活動場所應現場向申領人發放皈依證,不得通過第三方中介或通過互聯網登記方式發放皈依證,不得允許他人代辦代領皈依證。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放皈依證的佛教活動場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按程序注銷并收回皈依證:
(一)參與非法活動、非法組織的;
(二)利用皈依身份進行非法活動,招搖撞騙、借教斂財,敗壞佛教聲譽,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的;
(三)違規使用、轉借皈依證,或用于不正當目的的;
(四)其他違法犯罪或嚴重違背佛教教義教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佛教活動場所不得通過互聯網宣傳皈依活動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地佛教團體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當地關于皈依活動和皈依證管理的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對組織舉行皈依活動和皈依證印制、發放、管理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違反本辦法及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的佛教教職人員,應按照《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懲戒。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由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印制、發放的皈依證在本辦法施行后繼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佛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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