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促進ESG發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推動廈門建成ESG發展全國領先城市,圍繞《廈門市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發展行動方案》(2025-2027年)提出的廈門市發展ESG“124”體系,結合國家關于碳達峰的有關戰略部署及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的相關要求,發揮ESG試點區域優勢,聚焦企業先行、市場生態、綠色產業、專業服務等核心領域,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勵企業先行實踐ESG
1.鼓勵企業開展ESG信息披露。鼓勵企業將ESG納入發展戰略、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對于對標《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等標準編制的優秀ESG報告,政策期內予以一次性獎勵10萬元。每年度優秀報告不超過20項。(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支持外貿企業開展ESG認證。對ESG認證企業,在廣交會評分標準中予以加分。(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二、形成良好的ESG市場生態
3.支持企業建設數字化能碳管理中心。鼓勵工業企業和園區建設數字化能碳管理中心,開發能耗和碳排放數據采集、核算、分析、優化與管理等核心功能,為開展產品碳足跡、項目碳評價和企業碳管理提供支撐。對符合工信部《工業企業和園區數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設指南》相關要求的,按不超過項目核定總投資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或園區補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4.支持企業開展產品碳足跡、碳中和認證。對在廈門市碳足跡公共服務平臺上開展產品碳足跡認證、碳中和認證的企業,按照不超過服務合同金額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個自然年度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5.鼓勵開展ESG標準制定。對主導或參與制定ESG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的單位,按我市有關政策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50萬元、40萬元、5萬元的支持。(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6.鼓勵開展基于ESG的政府綠色采購。采購人擬采購的產品屬于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有限采購或強制采購,并給予產品價格報價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三、以ESG推動構建綠色產業體系
7.鼓勵制造業企業綠色低碳轉型。對制造業企業投用后實現年節能量2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項目,按項目年節能量最高給予每噸標準煤500元補助,每家企業每個自然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8.鼓勵打造零碳工廠,構建綠色低碳產業鏈。對首次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認定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國家級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標準并經評審公告的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支持條件成熟的綠色工廠、園區開展低零碳升級改造,對獲得省級、國家級低零碳工廠認定的,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于其中由省級晉為國家級的,按“晉級補差”原則給予30萬元補差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9.支持企業參與綠電綠證交易。根據企業結算綠電量,按交易電量給予每度電0.01元獎勵。由企業提供電力用戶號和綠色電力消費憑證,經審核后,每家企業每個自然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10.鼓勵企業自愿減排并參與碳市場交易。通過自身節能減排措施,實現碳排放量減少,在廈門市域內開發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的企業,按當年的出售量,每出售一千噸二氧化碳當量(tCO?e)減排量獎勵1萬元,每家企業每個自然年度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四、營造與國際接軌的ESG服務生態
11.支持打造ESG公共服務平臺。為促進全鏈條ESG集成服務生態的形成,支持企業或社會組織建設有實體承載的數字化ESG公共服務平臺,對年度服務用戶數不低于300家的,按照不高于平臺軟硬件設備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補助,單個平臺補助資金不超過100萬元。由上述平臺所在地建立服務券補貼機制,對在上述平臺購買ESG相關服務的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以數字抵用券的形式予以補貼。(責任單位:自貿委、火炬管委會,各區)
12.鼓勵國際權威性可持續發展研究機構落戶。支持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全球治理的核心平臺將可持續發展相關研究機構落戶廈門,深度對接ESG、DPP等國際綠色貿易新規,推出可持續發展相關領域的創新實踐成果、公共服務等。由主管部門及區一級部門對研究機構開展認定及考核,每個自然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自貿委、火炬管委會,各區)
五、其他
1.本措施由各責任單位按照職責負責解釋。各責任單位要根據需要細化措施執行,大力推行政策“免審即享”“即申即享”,簡化政策兌現流程,確保本措施精準便捷直達企業,盡快盡早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2.本措施涉及的支持政策,與本市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類同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申請享受。
3.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來源: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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