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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1:賭博罪,賭資5.2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1:張某甲、陳某強賭博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83刑初191號
賭資:5.2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處罰: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納)
二、被告人陳某強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納)
三、扣押賭資人民幣52000元、被告人張某甲賭博所用牌九一副,由扣押機關晉州市公安局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取保日期:2024.2.06
判決日期:2025.07.04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2月3日晚,被告人張某甲利用微信及電話等通訊工具聯系杜某陽(已行政處罰)、張某濤(已行政處罰)、張某乙(已行政處罰)、康某文(已行政處罰)、劉某存(已行政處罰)、陳某(已行政處罰)、吳某普(已行政處罰)、彭某(已行政處罰)、谷某峰(已行政處罰)、李某強(已行政處罰)、張某丙(已行政處罰)等人在晉州市××鎮××村村西一養雞場內的北屋利用推牌九進行聚眾賭博,期間因賭局中需要現金,張某甲便打電話向好友蘇某借30000元現金用來做賭資,蘇某于當晚21時許將30000元現金送至養雞場。張某甲安排被告人陳某強購買牌九一副,并安排其在北屋監控室內負責查看監控放哨并負責為來參賭的人員開門,并許諾—定報酬。當晚22時許,參賭人員輪流坐莊用牌九進行賭博,500元的鍋,最低下注100元,當晚晉州市公安局現場查獲桌面賭資現金人民幣52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陳某強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陳某強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強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強、張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甲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聚眾賭博;被告人陳某強明知被告人張某甲實施賭博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甲、陳某強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甲、陳某強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甲、陳某強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依法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扣押被告人張某甲賭博工具及賭資依法應予沒收。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納)
二、被告人陳某強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納)
三、扣押賭資人民幣52000元、被告人張某甲賭博所用牌九一副,由扣押機關晉州市公安局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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