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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務訴訟律師王如僧
最高檢提出:
第3項新增"虛抵進項稅額""虛報專項附加扣 除"的逃稅行為。關于"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 行為是指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方式虛抵進項稅額。例如,根據2017年國務院《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企業購進的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免費項目,集體福利,簡易征稅,管理不善導致的毀損等均被視為企業的消費行為,該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若企業已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增值稅的,應進行進項轉出,否則會造成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后果。
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此種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方式輕于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方式,按照逃稅罪處理,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這個觀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至少有一部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行為就是一種逃稅行為,只不過利用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功能進行逃稅的社會危害性,比一般的逃稅行為更加嚴重,所以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都是逃稅,為什么利用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功能逃稅的社會危害性就更加嚴重了呢,最高人民檢察院卻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說明。
有一種觀點認為利用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功能逃稅的,同時逃避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所以比一般的逃稅行為嚴重,我認為這個觀點不大成立。利用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功能逃稅是逃了兩個稅的,很簡單的,那我們將這兩個稅的金額合并起來計算逃稅的金額,不就行了嗎?
有的人認為,利用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功能逃稅的行為非常猖狂,應當重點打擊,遏制這種行為。我認為這個觀點也未必成立,在我們現實生活中,隱匿收入、虛列成本的逃稅行為只會比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功能逃稅的行為更加猖狂、更加普遍,那為什么其他更加猖狂、更加普遍的逃稅行為卻不重點打擊呢?
有的觀點認為,增值稅是我國的最主要的財政來源,增值稅收入占所有稅款收入的49%左右,需要重點保護。我認為這個觀點也未必正確。增值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頭,不代表其他稅種就不重要了。隱匿收入也逃避了13個點的增值稅,隱匿收入所逃的增值稅數額不比虛開行為少,那為什么不對隱匿收入行為進行重點打擊,重點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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