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結果加重犯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李德恩
一、結果加重犯的概念與實質
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的一個犯罪行為在已經滿足一個基本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又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因而法律規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態。
結果加重發的實質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的界定范圍,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加重處罰,行為人對該加重的結果常常是過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可能。
二、結果加重犯的結構
其結構為:基本犯罪+加重結果=基本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例如:如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就屬于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發。注意,《刑法》第236條的強奸罪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幅度內處罰,但有下列五種情形的,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法定幅度內處罰: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幼女多人的。
3、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該條款規定的加重處罰既有因結果而加重,也有因情節而加重的,即上述五種法定加重處罰情形中,前四種屬于情節加重犯,后一種屬于結果加重犯。也就是說,加重犯(構成)既有結果加重犯,又有情節加重犯。
三、結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加重結果不是由于基本行為造成,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2、行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首先,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數情況是對基本犯罪持過失(參見刑法第132條)。其次,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如果對加重結果沒有過失,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結果加重犯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只能是過失,如果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部分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既有可能是過失也有可能是故意。這需要根據犯罪的性質、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得出正確理論。
3、刑法就發生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結果再嚴重也不是結果加重犯。例如:強奸婦女致其重傷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屬于結果加重犯;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其重傷的,因為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結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對加重結果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一罪,并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作者單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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