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
金華市婺城區一企業
因違規氣割作業引發火災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前情回顧:
金華消防 2025-4-14
近日
該案經婺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當事人賀某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依法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緩刑二年
并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
從事焊接、熱切割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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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回顧
1月15日,當事人賀某某在婺城區一企業內進行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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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某某雖持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但在明知氣割作業存在火災風險的情況下,仍違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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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中產生的火花通過鐵皮墻孔洞引燃地面可燃物、引發火災,經鑒定受損金額為3289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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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典型的“持證違規”案例
用沉重的代價揭示了
安全生產領域的鐵律
法院的判決
不僅是對個案的懲處
更是向所有從業人員發出的警示

判決
警示
1
持證≠免罪金牌!
作業人員即便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若在操作中漠視安全規程、心存僥幸,一旦引發嚴重后果,同樣構成刑事犯罪。證件代表資質,更意味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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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罰是“雙重重錘”!
本案“判刑+職業禁止”的雙重重錘清晰表明,安全生產是不可觸碰的法律紅線,任何違規操作都等同于親手埋下事故的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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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違規操作
不僅造成數百萬元損失
更讓自己背負刑責
職業生涯受挫
金華消防再次提醒:
動火作業必須持證、必須審批、
必須清理現場、必須有人監護!
相關法律科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請各企業嚴格落實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所有作業人員務必遵守操作規程
切莫讓僥幸心理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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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華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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