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周會主要組織小伙伴們學習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一則、山東高法微信賬號發布的案例一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案例一則。
1.主題: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看到這條消息,我的第一反應就是,我經常看的那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又得換新了......
就我們少年家事審判庭而言,本次修改涉及的內容不多,主要是第二級案由“繼承糾紛”項下增加了“34:非遺產繼承人分配遺產糾紛”以及第三級案由“35:遺產管理糾紛”項下增加了“(1)遺產管理人責任糾紛;(2)遺產管理人報酬糾紛”。
2.主題: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一則
在審判實踐中,這種為了買房而“假離婚”最后弄假成真而引發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并不罕見。這個案例值得關注的地方是,一是明確"假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之
效力及于雙方當事人 ,因此產生的風險亦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承擔。二是對于同居期間財產是否混同的問題,明確
夫妻關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間,雙方財產不能比照婚姻法當然認定為共同共有。在同居生活期間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的歸屬,人民法院應在審查出資、財產混同等情況后進行認定。家庭生活開銷、共同子女撫養費等費用的共同承擔不能當然導致同居期間各自名下存款的混同。
3.主題:山東高法微信賬號案例一則
大家對這個案例判決結果總體比較認同,但認為論理部分可以再行討論,一是
本案為贈與合同糾紛,老陳無償向小陳轉賬,小陳也接收了轉賬,二人應達成了贈與合同關系,但案例中似乎并沒有論述是如何認定構成贈與,畢竟如果只有無償轉賬就認定為贈與顯然是不全面的;二是
即使張阿姨不知情,老陳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無權處分并不是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根據我的經驗,法官寫判決時最好不要使用“即使”“退一步講”這類詞匯,教訓源自十多年前本院的一次涉法網絡輿情。現實中公眾基本都是用刑事審判標準來審視民事審判的,民事判決書中使用此類詞匯,一旦判決結果不符合公眾認知,即使是民事法官也很容易被扣上“葫蘆僧判斷葫蘆案”之類的帽子,需引以為戒。
4.主題: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一則
本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重點帶領小伙伴們學習了《案例一 父母為規避支付撫養費而放棄繼承的,被撫養人有權請求確認放棄繼承無效——梁某宸訴蔣某婚姻家庭糾紛案》,具體內容詳見鏈接。
看到標題的第一反應就是,寧可放棄繼承也不給孩子撫養費的,應該是孩子的父親吧,看了看案例,果然如此。
審理離婚糾紛也會遇到類似情況,比如多年前一起離婚糾紛,男方為了不讓配偶分走自己應當繼承的遺產而故意放棄繼承,而且雙方的孩子肢體殘疾,分居期間一直由女方撫養,男方這么做確實很過分。
當然,也遇到過反例,前些天調解的一個離婚糾紛,男方的父親去世了,遺產是一套房子,繼承的結果是經公證男方和男方母親各占有該房屋50%的份額,因為這套房子是男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男方這么繼承明顯是多繼承了一部分份額,結果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確實吃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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