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引入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體系中實質強化了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其中第180條、第181條、第183條、第184條細化延展了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為規制高管損害公司利益行為提供法律依據。本文結合近期多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損害公司利益的實務案件,從最大化保護公司利益的角度,介紹實務中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認定,探析公司利益受損之時的救濟途徑以及事前風險防范路徑。
一、
高級管理人員的人群畫像范圍

(一)“高級管理人員”范圍在公司法中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高級管理人員”范圍在實務中的認定規則
在實踐中,公司章程及任職職稱的多樣化,并不僅僅局限于使用以上稱謂或職稱。為了提高職務責任感和公司規模化,在實際公司運營中,設有“副總裁”、“總經辦負責人”、“運營總監”、“中心負責人”等管理層職務崗位名稱,也常見公司將職務內容以及人員系列放到公司章程或管理細則中的情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核心特點是承擔公司經營管理職責,因職務而接觸到公司商業模式和商業秘密(如客戶信息、供應商清單、供應價格等核心信息),高管人員的認定不僅僅局限于公司法的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記載,也不僅以公司內部制度匯編文件內容作為認定依據,應當對其是否實際具有執行權力且履行了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進行實質審查。
在浙江省的一則民事判決中,以上述觀點進行判斷評述:“部門項目經理的職權范圍僅為部門負責人員,雖然在日常工作中有部分審核和審批的權限,但只是屬于正常工作的履職行為,與公司整體利益關聯不強,據此不足以認定該部門的項目經理屬于法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公司章程未將項目經理認定為高級管理人員,也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該項目經理的任命和薪資確定等事項需經特定程序進行。因此,部門的項目經理不是‘企業高管’的人員范圍。”該案件的評述說理過程,列舉了認定高級管理人員的實質審查要素包含:1、是否是公司章程載明的“高管”對應崗位;2、是否經過特殊任命程序(股東大會、董事會選舉任命)選定;3是否執行與公司利益具有強關聯的職權。
在江蘇省的一則民事判決中評述“應當結合公司章程、公司各種文件、公司組織結構、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職責范圍、福利待遇等方面綜合認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企業內部的組織形式各不相同,不同企業可能根據不同的工作內容設置不同的職務來取代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職能,尤其是在進入破產程序后,僅以相關職務有無設置來區分高級管理人員和一般管理人員、普通職工有違企業破產法所倡導的公平原則和立法目的。因此,區分高級管理人員和一般管理人員、普通職工應當采取實質審查標準,根據公司組織結構并結合員工的工作崗位、職責范圍、福利待遇等方面綜合認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該案例對實質審查要素進行了擴大,不止于以上三個要素,還包含對是否高于一般人員薪酬待遇、是否存在區別績效考核、是否享受股權激勵等要素內容,進行綜合判斷。
綜上,在涉及“高級管理人員”身份確認的司法實踐中,基本明確了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下,以實質審查構成要素的方式對標認定高級管理人員的人群畫像。具體而言,我們認為實質審查主要為以下核心要素:
(1)從職務權力分析,高級管理人員是執行公司出資人的決策,擁有執行權或一定程度的管理權,能夠代表公司對外簽署重要合同或進行商業談判,掌握公司核心信息,決定公司發展方向的特定人群。
(2)從匯報對象分析,高級管理人員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匯報,且工作內容對公司有重大影響。
(3)從管理對象來說,高級管理人員會承擔管理員工的職權,且至少為中層人員。
(4)從決策影響力來說,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權對公司的整體發展和公司重大利益具有決定作用,對股東會及董事會直接負責。
(5)從產生過程來說,從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董事會職權中可以看到,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屬于特定程序,可以董事會經特定提名后聘任或解聘。
(6)從薪酬水平來說,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高于中層人員的薪資水平,享有股權激勵、高額績效獎金、較高報銷標準的機會待遇。
二、
高級管理人員之“忠實勤勉義務”內容及判斷規則

新《公司法》第180條規定,“高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高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立法未對忠實勤勉義務作出明確的、詳盡的事項列舉和行為定義,在實踐中我們將其理解為:1、高管不能因職務接觸到的機會和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如擅自披露公司商業信息、利用公司商業機會,轉移業務(“飛單”)或虛增交易環節成本;2、高管應主動識別、報告并規避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可能發生沖突情境的,如競業行為;3、勤勉義務是履職過程中的審慎責任,如核查股東出資、防止抽逃出資、確保公司資本充實、依法分配利潤、避免違法減資等。在決策時充分考慮公司利益,避免重大過失或故意導致公司損失,如因怠于履行應負的職責而對公司造成損失且存在主觀的過錯,應當向給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則民事判決書中評述為例:“公司章程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在既未通過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提請表決資金出借事項,亦未以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名義召集臨時股東會以征得股東會作出同意借款的決議,明顯違反了上述章程規定,背離了公司正當決策程序,未體現高級管理人員應有的恪盡職守、履職盡責,顯屬違反勤勉義務。在認定賠償責任時,也需要明確是的,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充滿活力和韌性的經營主體,法律鼓勵并弘揚企業家精神。對高級管理人員因違反勤勉義務造成的決策失敗和公司虧損,可結合高級管理人員的合理抗辯,妥善適用商業判斷規則等綜合平衡認定”。
可見,在關于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中,必須同時具備1違法行為、2損害事實、3因果關系和4主觀過錯四個要件進行侵權損害的認定。在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情況下,主要圍繞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該行為是否導致公司利益受損、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因此獲利等方面進行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作為原告的訴訟地位,對前述四個要件的構成負有初步舉證證明責任。關于公司主張的損失是否成立,需要審查違法行為的發生過程、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約定內容,結合權責相適應原則和公平原則,來酌定高管人員連帶賠償公司損失的金額。
關于訴訟舉證應辯及事前風險防范的內容,我們將在本文的下一章節進行介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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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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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雪盈科成都合伙人
盈科全國公司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四川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成都市律協公司法專委會主任
專業領域:民商事訴訟、公司顧問、股權交易、股東權利保護、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知識產權訴訟(與計算機軟件相關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編/輯/ 文宣部
責/編/ 呂彥蓉
審/核/ 謝絲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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