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信網《法治在線》欄目推出專題講座,北京達略(南陽)律師事務所鄭春君律師受邀做客欄目,聚焦贈與人法定撤銷權這一民生法律熱點;結合真實案例以案釋法,為廣大觀眾帶來專業且易懂的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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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中,鄭春君律師以李某某與林某某的離婚房產糾紛為切入點,詳細剖析了贈與人法定撤銷權的適用場景。據悉,李某某與林某某系夫妻關系,婚后李某某將名下一套房產贈與林某某并完成過戶。后李某某因車禍腿部嚴重受損,日常生活需人照料,林某某卻因厭倦照料生活提出離婚,李某某遂要求林某某返還贈與房產,雙方協商無果后對簿公堂。
圍繞這一典型案例,鄭春君律師展開深入解讀。他表示,通常情況下,贈與財產完成交付或過戶后,贈與人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法定撤銷權的適用情形,是贈與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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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春君律師進一步解讀,該條款的核心在于平衡贈與雙方權益,即便贈與財產已完成權利轉移,只要受贈人存在上述三種“忘恩負義”的法定情形,贈與人仍可依法撤銷贈與。其中,“一年內行使”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旨在促使贈與人及時主張權利,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性。
結合本案具體情況,鄭春君律師指出,林某某作為李某某的配偶,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其因不愿照料重病的李某某而提出離婚,已構成“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明確情形,李某某依法享有法定撤銷權,其要求返還房產的訴求應當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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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左:主持人 馬麗 圖右:律師 鄭春君
此次普法講座通過“案例+法條”的形式,將晦澀的法律條文轉化為通俗易懂的生活實例,有效提升了群眾的法律認知,為群眾在處理贈與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蘇先花 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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