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辦法》明確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應當追究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包括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金融業務、科技創新、資金管理、產權管理、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3個方面98種責任追究情形。
在資產損失和不良后果認定方面,一是規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程度劃分,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二是規定其他不良后果分類,分為一般不良后果、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類,對應違規情節較輕、較重、嚴重,以及影響主要在涉事企業、行業或中央企業整體、社會和國家3個層面。在責任認定方面,一是規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劃分,根據工作職責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二是明確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的條件和程序,從組織科技研發、發展戰略新興產業、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等方面規定免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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