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警車私用又來一起案例,與其說案例,還不如說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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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通報:近日,有媒體發布視頻反映我局警務人員著便裝駕駛警務用車接送孩子的情況。我局第一時間啟動核查程序,由督察、紀檢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全面調查。目前,涉事人員已被停止執行職務,相關調查工作正在進行。
而“海報新聞”爆料更狠更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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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新聞:12月17日(報道時間),寧夏吳忠市,一男子被拍到穿便服開警車接送孩子,拍攝者稱,該男子為當地派出所民警,經常開警車接送孩子和家人,并且直接將警車停在單元門口,沒有按照規定停放在小區車位上。
這里的“經常”,實在太勁爆了。還有更勁爆的,“直接將警車停在單元門口,沒有按照規定停放在小區車位上。”該信息基本上確立這起事件是鄰居看不下去了,“停在單元門口”,給鄰居出行造成影響了。
或許本來“順帶”下小孩不是什么大事,但屢屢給人造成麻煩,就難免讓人產生舉報的憤怒了。還是那句話,海恩法則解釋一切。
海恩法則(Heinrich’s Law)是由德國飛機渦輪機的發明者帕布斯·海恩提出的一個關于飛行安全的法則,指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
重大輿情事件也是如此,“大新聞”絕非偶然,而是長期積累發展起來的,警民關系需要雙向維護,作為一個警察停車老給人麻煩,這警民關系如何能和諧?而警車私用也絕非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所獨有。前天還有一起輔警警車私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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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針對#警車上下來3人未穿警服牽著寵物狗#一事,河北省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發布情況通報:12月11日,我局河西派出所警務輔助人員時某因公駕駛制式警車前往承德市區,時某的母親和妻子搭車同行。時某與妻子、母親下車購物時,被網友拍攝視頻發至互聯網。時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務用車和警車管理相關規定,我局已依紀依規對時某給予解除勞動關系,并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人員予以嚴肅處理。
輔警警車私用的輿情事件,我前天寫過一篇文章《輔警可以開警車嗎?》,后經向知情人士了解,當地有關部門回應還是挺及時的,只不過網絡上的聲音往往是“先入為主”,給人造成有關部門不及時回應的錯覺,在此一并說明下。當地的應對是很到位的。
犯錯不要緊,要緊的是發現錯誤,改正錯誤的。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于曝光當日(12月17日)發布通報,宣布涉事人員已被停止執行職務,督察、紀檢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啟動全面審查。這種高效,不得不高度點贊。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可見,“停止執行職務”本身不是一種處分,而是一個措施。具體會給出什么處分,要根據調查組后續的調查結論來確定。
網上有網友說,輔警警車私用,輔警被解除勞動關系;那警察警車私用,是不是要開除?筆者必須說明,解除輔警的勞動關系和開除公職,是壓根不在一個量級上的處分。
解除勞動關系和開除在法律性質、適用情形、程序及后果上存在顯著差異,二者并非同一級別的處分。將“解除勞動關系”和“開除公職”相提并論,不符合實事求是,純粹就是抬杠。
就這起事件來說,教訓是深刻的。警車屬于公務用車,僅限執行公務時使用。涉事民警將警車用于私人接送孩子,明顯違反公車管理規定,損害公共資源使用公平性。
同時,根據規定,駕駛警車時需穿著警服,以表明身份并接受監督。涉事民警著便裝駕駛警車,不僅違反著裝規范,也削弱了警務行為的嚴肅性。
更奇葩的是,將警車停放在單元門口而非規定車位,可能影響小區交通秩序,進一步暴露其紀律意識淡薄,為民服務理念缺乏。明顯擾民啊,或許這才是被曝光舉報的核心因素。
警察也生活在群眾身邊,他們的一言一行群眾都看在眼里,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古訓要永遠記心頭。更要牢記的是,任何觸碰紀律紅線的行為都將付出代價。這種“小切口”整治背后,折射出全面從嚴治警向基層延伸的治理邏輯,有助于重塑“人民警察為人民”的職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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