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高中女教師,本該是新婚燕爾的幸福時刻,卻在婚禮當天墜樓身亡。她生前朋友圈那句“不想結婚”的留言,網友紛紛質疑,這背后是否藏著看不見的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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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聊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民法中婚姻自由的界限。
首先得明確一個點,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里的“暴力”?其實不只是拳打腳踢的物理傷害,還包括精神上的威脅、恐嚇、脅迫等強制手段。根據《刑法》規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視情節不同,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但判斷本案是否構成犯罪,核心要看三個點,但是目前這些都還處于調查階段。第一,是否存在干涉行為?女教師說“不想結婚”,但到底是自己一時情緒,還是遭到了他人,比如父母、配偶或親屬的強迫?或者是是否有人以“不結婚就丟人”“彩禮已收無法反悔”等理由施壓,或者用更極端的方式逼迫她履行婚姻約定。第二,干涉行為是否達到“暴力”程度?如果只是普通的勸說、嘮叨,不算法律意義上的“暴力干涉”,但如果是持續的精神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以傷害自身或他人相威脅,就可能符合要件。第三,干涉行為與墜樓身亡之間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她的離世是否是因為無法承受這種干涉而做出的極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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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我們只能推測可能性,卻不能輕易下結論。還要注意一個法律細節公眾之所以會聯想到這個罪名,本質是對“婚姻自由”的重視。除了刑事犯罪外,《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婚姻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比如以斷絕關系相威脅、用彩禮返還施壓、長期言語羞辱逼迫結婚,這些看似軟手段的催婚行為,只要違背了當事人意愿,就可能侵犯其婚姻自主權,屬于民事違法行為。
有人會問,家人催婚也算違法?答案是:正常的勸說、建議不算,但如果超出建議范疇,達到強迫干涉的程度,就可能越界。
比如之前江蘇省高院給出了一個案例,90后女子周某在母親安排下與付某相親,周某明確表示不喜歡對方并拒絕交往。但周某母親以“不結婚就趕出家門”“以死相逼”等手段脅迫女兒,周某迫于壓力與付某登記結婚。婚后一年,雙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也未有過夫妻生活,且周某母親仍堅決反對離婚,母女間多次發生沖突。周某最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當時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母親的行為構成脅迫,嚴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使周某違背真實意愿結婚。根據《民法典》,“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判決撤銷周某與付某的婚姻關系。這個案例明確了精神強迫,比如以死亡威脅、趕出家門等手段催成的婚姻,受脅迫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撤銷婚姻,體現了對婚姻自由原則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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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案案件還在調查中,警方需要查清女教師“不想結婚”的具體原因、婚前是否存在家庭矛盾、是否有精神壓力或被脅迫的痕跡。婚姻的前提是自愿,尊重他人的婚姻選擇,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底線。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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