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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新公司或公司)于 2021年 9 月 27 日披露了《關于公司及原相關人員等收到 <起訴書> 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26),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關于公司收到 <變更起訴決定書> 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01),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了《關于公司收到 <刑事判決書> 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29),于 2025 年 2 月 7 日披露了《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5-005),并 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2025)蘇刑終 17號《刑事裁定書》。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單位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鐘玉、徐曙、王瑜、張麗雄及其他非公司相關人員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欺詐發行證券、騙購外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資金一案判決后,部分被告人上訴。
二審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判決情況:
本案中,被告人鐘玉作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與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謀,安排公司相關人員分層部署、全鏈條配合的系統化財務造假,長達七年之久,造假金額巨大,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依法應當從嚴懲處。
(原董事長鐘玉、原董事徐曙、原財務總監王瑜、原資金部主管張麗雄)
綜上,對被告單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鐘玉、徐曙、王瑜、張麗雄及其他非公司相關人員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單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億元:犯騙購外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四億一千萬元。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2、被告人鐘玉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零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4年9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3、被告人徐曙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4、被告人王瑜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零一十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5、被告人張麗雄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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