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和解”總能讓人松一口氣。但問題來了:如果事后被害人覺得“虧了”,或者情緒平復后又改變了主意,還能否推翻已經達成的刑事和解協議呢?答案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能隨意反悔,和解協議具有明確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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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和解:不是“私了”,而是法定程序
首先需要明確,刑事和解完全不同于“私了”。刑事案件侵犯的不僅是個人權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不能因個人和解而完全抵消。刑事和解是一項法定的特別程序,特指在辦案機關(公安、檢察院、法院)的主持或審查下,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過程。其核心原則就是 “真實自愿”與“協商一致” 。
辦案機關會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一旦審查認可并據此作出了法律決定(如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或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作出從寬處罰的判決),該決定就產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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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什么通常“反悔無效”?
法律之所以規定和解協議具有穩定性,是為了維護司法權威和程序的終結性。如果達成和解并獲從寬處理后,一方可以隨意反悔,那么司法程序將陷入不確定狀態,和解制度鼓勵矛盾化解、修復社會關系的價值也將落空。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辦案機關根據和解協議依法作出相應決定或裁判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原則上不影響該生效決定或裁判的效力。這意味著,即便被害人反悔,檢察院已經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或法院已經宣告的從寬判決,并不會因此而自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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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例外情況:法律允許的“反悔通道”
當然,法律也并非完全關閉了救濟大門。如果刑事和解本身存在根本性瑕疵,被害人可以依法申訴。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在以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和解協議的效力才有可能被否定:
- 協議內容違法:和解協議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損害公共利益:協議內容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 非真實意愿:有確鑿證據證明,達成協議并非出于被害人或加害人的真實意愿,例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 事后報復:犯罪嫌疑人在協議履行完畢后,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報復。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原生效的法律決定可能通過申訴或再審程序被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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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給當事人的重要建議
鑒于刑事和解的嚴肅法律后果,對于當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一方,在簽署協議前務必牢記以下幾點:
- 深思熟慮,勿沖動決定:和解意味著對民事賠償部分和是否諒解做出終局性表態,應充分考慮賠償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真正接受了對方的悔過。
- 明確協議內容:確保和解協議條款清晰、具體,特別是賠償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避免后續產生新的糾紛。
- 認清法律后果:理解一旦協議經司法機關確認并作出處理決定,就將產生既判力,推翻的難度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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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刑事和解是一項嚴謹的法律行為,承載著修復社會關系的重要功能。法律在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同時,也保障了程序的穩定和終結。簽署協議前慎之又慎,才是對自己權利最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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