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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語|文
賓曰語云|出品
昨天(12月11日)21:11,光明網就鄭州某職業學校領導要求學生為其子女拉票一事發表評論,標題為《學校通知給領導孩子投票,權利濫用與盲目順從》。文章內容直指以權謀私的歪風,頗具現實意義,但標題中“權利濫用”的表述卻值得商榷。這一用詞不僅與內文所述事實相悖,更在概念上混淆了“權利”與“權力”的本質區別,無形中可能模糊公眾對核心問題的認知。
“權利”與“權力”,雖讀音一樣,含義卻截然不同。根據《現代漢語詞典》,“權力”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或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其核心在于支配與控制;而“權利”則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其核心在于資格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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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框架下,二者的分野尤其清晰。權利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是個人自由的邊界。具體而言,權利,源于法律規定、道德主張或人之為人的自然賦予,其目的在于保障個體的自由、利益與尊嚴。公民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便應受到保護,不應被隨意限制。
相反,權力則來源于明確的法律授權、組織賦予或人民的委托,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公共秩序、實現社會管理與服務。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必須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是公共職責的約束,嚴格于法有據,決不能隨意擴張與濫用。
權利與權力,二者一為保障個人自由的盾牌,一為必須受法律約束的韁繩,不可混為一談。
回到事件本身,校領導通過班級群下發通知,以“領導交代的一項重要任務”為由,要求學生為其子女投票,甚至強調“只要看見周某某三個字就選擇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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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顯然不是“權利”的行使,而是典型的“權力”濫用,將職務賦予的公共支配力,扭曲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文中也明確寫道,此事“折射出公然以權謀私的傲慢和輕率荒唐的權力濫用”。可見,內容所指正是權力越界,標題卻誤植為“權利”,這在邏輯上形成了一種悖論:權利本需捍衛,何來濫用?真正該被警惕的,恰是那種令人“盲目順從”的強制力,即不受制約的權力。
作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媒體,光明網在公共議題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標題的準確性不僅關乎文章的專業性,更涉及輿論導向的清晰度。普通人在日常表達中或可諒解,但經過三審三校的央媒正式評論,理應在術語使用上更加嚴謹。
此類混淆若不糾正,長期可能淡化權力監督的緊迫性,甚至讓公眾對“權利”產生誤解。權利本是民主社會的重要支柱,不應與權力的負面形象捆綁。
語言的精確是思想清晰的重要保障。在批評權力濫用的同時,若因用詞失準而模糊了批判的矛頭,無疑是一種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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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中,那位敢于拒絕并曝光不公的學生,守護的正是權利不受權力侵蝕的邊界;而媒體的評論,也應準確指向權力而非權利,方能真正呼應這種勇氣。
希望未來在涉及此類議題時,媒體能更審慎地斟酌字句,讓每一句話都經得起推敲。
如此,公共討論才能在明晰中前行,而不至于在概念的混淆中失焦。(作者: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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