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劉女士在2021年被人從信用卡轉走8萬元,報案后衡水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后通過申請復核,衡水公安局于2022年9月9日撤銷不立案決定,當天衡水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重新立案偵查,如今三年了依然沒有任何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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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稱,2021年7月13日,我與劉某珍乘車至衡水辦理貸款。劉某磊協助我在工商銀行辦理了30萬元貸款。我將手機交予劉志磊,委托其將30萬元用于償還信用卡欠款。然而,在我短暫離開期間,劉某磊操作后告知“欠款已還清,信息已刪除”,并稱后續問題可咨詢他。事后我發現工商銀行卡內僅剩余118,000元,且仍需繼續償還興業銀行欠款。經后續核查銀行流水,當天劉某磊并未如約償還信用卡,反而從卡中刷走8萬余元,資金轉入其他賬戶。
據劉女士介紹,劉某磊是她在2021年在保定參與一品牌商務會議后認識。當初在劉某磊的其操作下,我的平安、興業、交通銀行信用卡被刷取共計24萬元,用于購買一品牌產品,其中12萬元系借予劉某珍,該筆資金最終轉入名為陳某新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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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劉女士在衡水市蘇正派出所報案,2022年4月份衡水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劉女士對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衡高開刑復字【2022】0001號刑事復議決定書不服并申請復核,衡水公安局于2022年9月9日撤銷不立案決定,當天衡水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重新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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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劉女士多次與辦案民警溝通,辦案人員告知劉女士:“市局(衡水市公安局)把(案)卷調走了,讓劉女士與市局溝通”。
如今三年了,一直沒有任何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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