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傳來,巨大的恐慌會吞噬理智。許多家屬在本能驅使下做出的第一反應,不僅于事無補,反而可能將親人推向更危險的境地。
大忌一:迷信“神秘力量”,妄想“撈人”
典型表現:第一時間不是找律師,而是托朋友、找門路,輕信某些“能人”聲稱可以“擺平”、“撈人”的承諾,并支付高額“活動經費”。
可能面臨的巨大風險:
1. 人財兩空:在司法環境日益規范的今天,所謂的“關系”極大概率是騙局,最終結果是案件毫無進展,巨額資金無法追回。司法實踐中,“請托型”詐騙犯罪已屢見不鮮,深圳區域內已處理多起該類型案件,望家屬做好了解再行事。
2. 耽誤黃金救援期:“黃金37天”轉瞬即逝。您浪費在等待“關系”運作上的每一天,都是在消耗親人早日出來的寶貴機會。
正確做法:
1.如果沒有聘請律師的打算,那么盡可能從警官那里打探更多信息(但因為您身份敏感,案件又在偵查中,辦案機關很有可能不透露案情)。那么就需要您盡可能回憶家人拘留前,有無異常行為、平時接觸哪些人、從事的工作是否合法正規等,然后等待時機......
2.如果計劃聘請律師介入,立即將全部希望和資源投入到尋找并委托一位專業的刑事律師身上。只有律師才能通過合法途徑,為您的親人提供實質性的法律幫助。
大忌二:自作主張,盲目退贓
典型表現:一聽是經濟類犯罪,出于愧疚或想“花錢消災”,未經律師指導就急忙聯系辦案機關或被害人,要求退贓退賠。
巨大風險:
1. 可能被認定為“認罪”:在事實尚未查清的情況下,盲目退贓可能被辦案機關解讀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成為不利于親人的定罪證據,導致后續辯護極為被動。
2. 失去重要籌碼:退贓是爭取從寬處理的重要情節,必須在最恰當的時機(如檢察院批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作為談判籌碼提出,才能實現量刑利益最大化。
正確做法:退贓舉動可以有,但是必須在律師全面了解案情、制定好策略后,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
大忌三:慌亂串供,毀滅證據
典型表現:擔心家人說不清楚,或想幫家人脫罪,急忙聯系其他相關人員,統一口徑,甚至刪除聊天記錄、銷毀物證。
巨大風險:
1. 涉嫌新的犯罪:以上行為本身就涉嫌偽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或包庇罪。救人心切的您,很可能讓自己也鋃鐺入獄,讓整個家庭陷入絕境。
2. 讓案情雪上加霜:一旦被發現,這將作為被告人認罪態度極差、家屬不配合司法的重要情節,導致親人被從重處罰。
正確做法:將全部情況如實告知律師,由律師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大忌四:放棄努力,被動等待
典型表現:認為“人都抓了,找律師也沒用”,或者覺得“等法院開庭再說”,消極地等待案件推進。
巨大風險:
1. 錯失“黃金37天”:刑事案件的救援,“救火”要在“起火階段”。等到法院開庭,證據體系早已固定,判決結果大概率是長期羈押的體現,回天乏術。
2. 喪失辯護先機:律師在早期的介入,可以引導偵查方向、固定有利證據、申請取保候審、阻擊錯誤逮捕。這些關鍵工作,都是審判階段無法補辦的。
正確做法:把刑事訴訟理解成一場戰爭,開局決定終局。 從收到《拘留通知書》的那一刻起,就必須全力以赴。
大忌五:情緒崩潰,內外失守
典型表現:整日以淚洗面,在家庭內部互相指責、抱怨,將焦慮和負面情緒傳遞給所有人,甚至不顧場合地向親友哭訴,導致案情泄露,流言四起。
巨大風險:
1. 擾亂軍心:家人需要的是穩定的大后方,您的崩潰會讓他/她在里面更加絕望,可能做出不利的供述。
2. 言多必失:您無意中透露的信息,可能會被傳播、曲解,最終成為對親人不利的證言。
正確做法:冷靜是這個階段您最重要的品質。對內,穩定情緒,成為家人的精神支柱;對外,謹言慎行,一切對外溝通由律師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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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刑專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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