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看有沒有具體的請托事項。如果有具體的請托事項,就是昧著良心收錢,即便不辦事,也是可以按照受賄論處的。
相關的規定就在2016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中。
接下來我們就說一說常見的,可能覺得不是犯罪,但其實會構成受賄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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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收錢,收購物卡,或者其他有價值的財物。
這是因為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打擊的是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
財物既包括錢,也包括其他的有財產價值的物品。
最常見的就是購物卡,再就是煙酒。
另外,只要需要付出金錢的,可以認定為財產性利益的,都是需要認定的。
比如某人開了一家旅行社,然后免費請某個領導出去旅游。
2.收了錢,辦事兒了,事兒沒辦成。
傳統的意義上認知的受賄行為是收錢了,辦事了,事辦成了。
很多人都認為如果要辦的事沒辦成,大不了就是退錢,但其實不是這樣。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受賄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承諾,二是實施,三是實現。
無論達到哪一個階段,都是可以認定受賄既遂的。
實現當然就是辦事了,并且辦成了。
實施就是辦事了,但是事還沒有辦成。即便沒辦成也是受賄。
承諾就更厲害了,只要答應了要辦事兒,即便沒去辦,也一樣認定為受賄既遂的。
3.答應了辦事,沒去辦。
這就是上述說的承諾。
4.收錢了,但就是不想辦事。
這其實就是題主提問的問題了,這種情況從傳統觀念上覺得是不講究的行為。但是恰恰這種不講究的行為,也是涉嫌受賄犯罪的。
當然這有一個前提,就是明知對方有具體請托事項。
比如某個單位正需要進一批設備,這時有很多供應商,其中有一個供應商就過來給這個領導送錢了。
雙方完全不用明說,都是心知肚明,送錢的目的當然就是想攬這個活了。
但是這個領導其實心有所屬,早就想將這個活給另外一家公司了,但是也還收了這個公司的錢,這種情況下,是完全不影響受賄認定的。
5.沒有具體請托事項,但是雙方存在上下級或者行政管理關系。
比如某個老板,每年過年過節的時候,都會給某位領導送1萬塊錢,而恰恰這個領導所在單位正是主管該老板某項事項審批或者檢查的。
這種情況下,只要累計收受的數額大于等于3萬元,就可以認定為受賄了。
表面上看著好像是一種打擊莫須有的罪名,但是實際上,這恰恰是為了維護這種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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