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實施,其中引發最多關注的條款是違法記錄封存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隨意公開。不少人開始議論:“這是否意味著明星吸毒、嫖娼的記錄會被封存,不會再有塌房曝光,而某些劣跡藝人神不知鬼不覺地重返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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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記錄封存制度采用了“封存為原則、查詢為例外”的基本設計。根據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吸毒、嫖娼、毆打他人等留下的記錄,都將被納入封存范圍。
制度核心在于限制公開與常規查詢,而記錄本身仍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統內部。
法律明確規定了兩種查詢例外:一是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二是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例如,幼兒園招聘老師時,可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查詢應聘者的吸毒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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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房”一詞,通常指明星藝人等公眾人物因違法行為或道德失范導致形象崩塌、事業受損的現象。
但公眾的擔憂似乎誤解了制度的邊界。“封存”不等于“銷毀”,記錄依然保存在公安系統數據庫中,常規查詢渠道被屏蔽,但事實并未一筆勾銷。
對于明星等公眾人物而言,吸毒行為若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其記錄適用封存制度。若因走私、販賣毒品等構成犯罪,則需納入刑事犯罪記錄管理,不適用此封存規則。
更重要的是,現有的行業監管體系已構筑了多重防線。2014年廣電總局發布通知,明確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演。
2021年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制定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對劣跡藝人施以1年至永久不等的從業限制。這些行業性限制措施不受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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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記錄封存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避免“一次違法,終身受限”。
據央視新聞報道,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9-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查處的治安案件達4035萬件,平均每年約800萬件,這些案件中,不少涉及小額盜竊、推搡打架等輕微違法。讓這些輕微過錯成為伴隨終身的“人生污點”,顯然與過錯程度失衡。制度具有普適性,覆蓋所有治安違法者,無論是普通人、企業家還是明星,都適用同一標準,不存在“選擇性保護”。
有人擔心這會導致法律的威懾力減弱,可能被濫用。真正的考驗在于執行中的精準把控。既為知錯能改者松綁,又不給違法行為留漏洞;既彰顯法治的人文關懷,又守住社會的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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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治安違法記錄后,輿論監督的作用或將更加凸顯。如今的社交網絡時代,公眾人物的行為幾乎無法完全隱藏。
南通文旅官方賬號一句“哪位少爺吸了?”的評論,意外讓一部法規走進了公眾視野。這或許正是政務新媒體“接地氣”的價值所在。
公眾的敏感源于對毒品的痛恨,而新規的出臺則體現了法治的溫度與精度——既守住了“打擊犯罪”的剛性底線,也保留了“治病救人”的柔性空間。
新規并非鼓勵違法行為,而是在法律懲戒與社會再融入之間尋找平衡。它保護個人隱私、給愿意改過的人機會,同時也保持必要的監管與控制。
網絡輿論場從未放松對明星的監督,任何試圖“洗白”的行為都可能引發更強烈的輿論反彈。法律為改過自新者關上了一扇“終身污名化”的門,但社會道德監督卻打開了更多扇窗。
在這個信息透明的時代,真正的“塌房”防護,不是期待記錄被封存,而是守住那條絕不能逾越的法律與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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