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宣傳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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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5年12月4日是我國第十二個國家憲法日,12月1日至7日是第八個“憲法宣傳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規(guī)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統(tǒng)一、民族團結、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是公民權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實現(xiàn)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tǒng)一的基礎,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jù),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例進行解讀,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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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拔鑰匙電動車遭“順手牽羊”
行為人構成盜竊罪被依法懲處
01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5日0時40分許,被告人周某在某商業(yè)廣場將被害人賈某臨時停放在路邊未拔鑰匙的一輛二輪電動車盜走。同日2時許,周某在某綜合樓樓底將被害人粟某停放的一輛電動三輪車的5個電瓶盜走。經(jīng)價格認定,上述被盜二輪電動車、電瓶合計價值人民幣2600余元。案發(fā)后,周某于2025年2月15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被告人周某承認其于2025年2月15日凌晨在某綜合樓樓底偷竊了5個電瓶,但辯解稱其將停路邊未拔鑰匙的二輪電動車騎走是撿拾行為,不屬于盜竊。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根據(jù)周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并責令被告人周某退賠被害人粟某經(jīng)濟損失。
03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對于侵害他人財產(chǎn)權益的犯罪行為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車主將未拔鑰匙的二輪電動車臨時停在路邊,該車輛仍屬于車主實際占有的財物,不屬于“遺忘物”,車主依然是該車輛的所有人,其財產(chǎn)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人周某稱將停放路邊未拔鑰匙的二輪電動車騎走是撿拾遺忘物行為,不符合常情常理。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電動車盜走,還盜取他人電動三輪車上的電瓶,侵犯他人財產(chǎn),盜竊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盜竊電動車、電瓶看似獲利微薄、涉案金額不高,實則可能已觸犯刑法,涉嫌盜竊犯罪。盜竊分子莫要心懷貪念、心存僥幸。同時,提醒群眾要養(yǎng)成規(guī)范停車、離車鎖車、保護好財物的良好習慣和安全意識,切勿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切實保護好自身財產(chǎn)安全。
來源:“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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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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