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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解讀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次修訂專門給養寵劃了“紅線”:若遛狗不牽繩致傷人,新法規明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部重要基礎性法律,與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利和生產生活聯系緊密。
Q
問:針對違規養犬、犬只傷人的問題,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做了哪些規定?
答:近年來,違規飼養烈性犬、犬只傷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引起社會關注。依法依規飼養犬只等寵物是一種權利,是特定群體的情感需要,也是愛護動物的需要。同時在飼養過程中也應依法履行義務,維護必要的社會安全和環境,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實踐中,很多地方都出臺了涉養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養犬管理制度、養犬人的權利義務等作出規定。
這次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兩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一是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二是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這兩種行為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處罰。第一,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范圍,出售、飼養行為是否違法,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進行認定。第二,處罰時根據案件情況和過罰相當原則,對違規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違規飼養的動物傷害他人的,依法給予罰款或者拘留;對雖不是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但飼養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繩,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法給予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第三,對涉養犬糾紛,公安機關要注重依法處理,對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調解處理,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來源:中國法院網、襄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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