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
a commun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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蕓婉筆談
一個正努力成為不盲從西方社會科學、有獨立思想、勇于批評中國文化精英依附性的普通中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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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天地立心 為生民立命
為往圣繼絕學 為萬世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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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賈宇會長在2025年全國刑法學年會上的講話引起業外人士不小的關注。
“…當下,我國犯罪治理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嚴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輕微犯罪占比上升。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占8.48%,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罪犯占85.20%。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案件由2015年的4萬余件下降至2024年不足1.6萬件。“兩搶一盜”案件較上一個五年下降33.26%。2024年中國每10萬人命案發生數為0.44起,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安全的國家之一。
但是,與此同時,我國犯罪圈設置不斷擴大,刑事犯罪數量二十多年來大幅增長。1997年刑法制定以來,我國刑法修正案已經有12個,新增罪名75個,其中絕大部分是行政犯。“輕罪入刑”有利于形成震懾,短期內提升治安狀況、維護管理秩序。但從長遠看,“輕罪入刑”弊端較多,應當十分謹慎。慎刑原則,就是審慎運用刑罰的原則,要求對刑罰的制定、適用和執行應當審慎克制,盡量減少刑罰的動用、減輕刑罰的嚴厲程度,以防刑罰濫用。”
引起爭議的地方在于“中國嚴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安全的國家之一”,而“刑事犯罪適量二十多年來大幅增長”。
從司法部門公開的數據來看,毫無疑問,中國是世界第一強奸大國。
2017年,中國因強奸犯罪被起訴的男性為7550人
2024 年,中國因強奸犯罪被起訴的男性為3.8萬人,7年間增長了400%,無論是人數還是增長率都是世界之最。
世界范圍內,因為強奸罪名被起訴后,被定罪的比例為10%;中國男性因為強奸罪名被起訴后,被定罪的比例為96%。
上述數據遠超隔壁人盡皆知的強奸王國——印度。無論是從海外游客傳播,還是印度本土媒體敘事中,印度男性的性壓抑程度都是舉世震驚的存在,比如能對著廣告牌自慰,甚至一伙男性群體對著廣告牌磨出一個洞;更有印度男性壓抑到同巨蜥進行交合運動...
01
統計口徑差異與定罪門檻的雙重扭曲
若僅對比公開數據,印度的強奸案數量遠低于中國。印度國家犯罪記錄局數據顯示,2022年印度記錄在案的強奸案為31516起,每天約86起;而中國最高檢近年公布的數據顯示,僅2024年前11個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就達4.1萬人,計入成年被害人案件后,全年立案與起訴數量遠超印度公開數據。
印度的低公開數據本質是“沉默的冰山”效應。該國對強奸罪的定義極為狹窄,僅限定為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性侵,不包含婚內強奸,對“隱性脅迫”“權力型性侵”等非典型情形也缺乏規制。更關鍵的是,印度社會對性侵受害者的污名化嚴重,司法定罪門檻極高——2017年某案件中,法院竟以“軟弱的拒絕可能意味著同意”為由駁回被害人訴求——導致大量受害者不敢報案,即使報案也難以定罪。世界銀行數據顯示,35%的印度女性曾遭遇親密關系中的暴力,遠超世界平均水平,但這些隱性侵害大多未進入官方統計,其真實性侵發生率可能遠超統計數字。即印度強奸案的數據被大幅低估!
反觀中國,數據飆升的核心是統計口徑的擴大與定罪門檻的持續降低,而性別恐怖主義思潮的滲透進一步加劇了這一亂象。近年來,強奸罪的統計范疇不斷拓寬,不僅將網絡性侵、隔空猥褻等非接觸式行為納入其中,甚至將戀愛、婚約關系中的情感糾紛也計入性侵案件。更值得警惕的是,“被害人中心主義”被性別恐怖主義異化為“女性訴求至上”,報案幾乎無需實質證據支撐——只要女性聲稱“遭受性侵”,無論是否有暴力行為、是否有實質接觸,公安機關都需立案偵查。這種“零門檻報案+寬泛統計”的模式,直接導致大量民事糾紛、言語沖突被轉化為強奸案件,數據自然水漲船高。
“長沙房東隔空強奸”案堪稱典型。女子因押金糾紛與房東起沖突后,竟捏造強奸事實發起誣告。更令人費解的是,公訴方自始至終未能拿出雙方曾見過面的關鍵證據,卻將男方從2023年關押至今,長達兩年間始終拒絕取保申請。庭審現場,男方律師手握女子口供中的矛盾細節,當庭駁斥公訴方證據鏈的致命漏洞,最終迫使公訴人當場承認所提交證據與指控缺乏關聯性。然而即便如此,法院仍未釋放男方——案件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的反復拉扯。
更荒誕的是,部分案件的統計已完全脫離強奸罪的核心構成要件。印度的強奸定義雖顯狹隘,但至少堅守“實質性侵行為”的底線,而中國部分司法實踐中,“精神脅迫”“心理不適”等主觀感受也能成為立案依據。性別恐怖主義通過網絡輿論不斷施壓,將“女性的任何負面感受都應歸咎于男性”的極端邏輯傳遞給司法系統,導致法官在裁判時不得不向這種非理性思潮妥協,進而將大量非犯罪行為納入刑事打擊范圍,最終推高了案件數據。
02
性別預設主導下的量刑雙標與公正缺失
數據倒掛的背后,是司法實踐中日益凸顯的性別偏見。在性別恐怖主義的輿論裹挾下,部分知心法官帶著“男性即施暴者、女性即受害者”的預設立場審理案件,將法庭變成“性別斗爭的工具”,導致量刑標準嚴重失衡——同樣的行為因當事人性別不同而產生天差地別的判決結果;原本用于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淪為偏袒某一性別的“特權工具”。
女性陳述成“鐵證”,男性辯解皆“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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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孤證不能定案”,但在強奸案審理中,這一原則常被性別偏見架空。只要被害人是女性,其單方陳述無需其他證據佐證,即可被法官采信;而男性被告人提交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視頻音頻等客觀證據,往往被以“不能否定性侵事實”為由拒絕采納。南昌锜振東案與北京繼女控告繼父案,均赤裸裸地暴露了這種證據認定上的雙重標準。
2022年5月,南昌某大學學生锜振東因幫女同學周某修理手機相識,雙方在微信上頻繁發送曖昧信息,以“寶”互稱,周某還曾向锜振東發送過蕾絲大尺度自拍。5月7日,周某前往锜振東宿舍取手機,雙方發生性關系。次日,周某要求與锜振東確立戀愛關系遭拒后,隨即報警稱被強奸。庭審中,锜振東提交了多項關鍵證據:長達21分鐘的全程錄音顯示,發生關系時周某表現主動,不僅主動調整為女上位,還多次催促锜振東“繼續”,甚至說出“你不行就給我起來”“你累就打死你”等強勢言論;宿舍走廊監控顯示,事后兩人平和離開,周某還靠在墻邊等待锜振東鎖門;次日街道監控顯示,周某再次來到锜振東宿舍,等對方洗完澡后索要啤酒,兩人牽手散步,互動親密;隔壁宿舍同學作證,未聽到任何呼救或反抗聲音。然而,這些鐵證并未改變案件結果。周某以“自己患有抑郁癥,當時因恐懼無法反抗”為由辯解,盡管锜振東的姐姐通過相同醫院的診斷流程也獲得了重度抑郁癥病歷,證明該病癥診斷存在隨意性,但法院仍采信了周某的陳述。最終,锜振東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3年案發、2024年改判的北京繼女魏某控告繼父王某某強奸案,更凸顯了“唯被害人陳述論”的司法性別不公。案發緣由是14歲的魏某因和男友(家教老師)在外過夜被母親、姐姐責問,爭執中突然聲稱自己多次遭繼父王某性侵,家人隨即報警,王某當日被抓獲但始終否認指控。本案從頭到尾僅有魏某的單方陳述,其母親、姐姐、男友的證言均源于魏某的說法,且各方言辭存在明顯矛盾,案件無任何精斑、傷痕等關鍵物證支撐。北京大興區法院一審以證據不足判王某無罪;檢察院抗訴后,北京二中院二審維持無罪;之后檢察院兩次抗訴,北京一中院再審、北京高院提審均認為證據無法形成完整鏈條,先后維持無罪判決。但2019年北京檢察院提請最高檢抗訴,2021年最高檢正式抗訴,最高法指定天津高院異地再審。法院最終采納“非親歷不可知”原則,僅憑未成年人難以編造涉性侵害細節為由推定魏某陳述真實,在2024年7月改判王某有期徒刑8年。
兩起案件均以“女性陳述優先”突破了“孤證不能定案”的法定原則,前者讓客觀證據淪為擺設,后者讓多輪無罪判決被推翻,充分暴露了性別預設對司法理性的侵蝕——在性別恐怖主義的輿論場中,“女性不會拿自己名譽開玩笑”的潛臺詞被無限放大,導致法官在證據認定時自動偏向女性,男性的合法權益被漠視。
03
性別決定刑罰輕重
強奸罪的量刑本應依據犯罪情節、危害后果、主觀惡性等因素,但在部分司法實踐中,“被害人性別”成為最核心的量刑依據,形成了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同樣是性侵案件,若被害人是女性,即使無暴力、無實質傷害,也可能被判處法定最低刑以上;若被害人是男性,則在司法解釋中不存在女強奸男的司法概念,只構成強制猥褻,甚至往往從輕發落。
2024年北京某法院審理的兩起案件形成鮮明對比:男性被害人趙某被女性被告人孫某下藥后實施性侵,趙某提交了事發時的嘔吐物鑒定報告、酒店監控錄像以及孫某購買藥物的交易記錄,證據確實充分,但法院僅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而同期另一起案件中,男性被告人李某與女性被害人王某自愿發生性關系后,因王某反悔報案,盡管李某提交了雙方事前的曖昧聊天記錄,法院仍直接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兩起案件中,女性被告人的行為性質更嚴重,卻獲得更輕的刑罰;男性被告人未使用暴力,卻被重判。這種量刑倒置的背后,是司法對男性性自主權的系統性忽視——傳統觀念中“男性不可能被性侵”的偏見,至今仍深刻影響著法官的裁判邏輯。
婚約、戀愛等親密關系成為男性的“原罪”。在印度,親密關系可能成為被害人維權的障礙,但在中國,這種關系卻成為加重男性刑罰的理由。某法院2023年審理的一起戀愛期間強奸案中,雙方已同居半年,因瑣事發生爭執后女方報案,法院僅憑女方陳述,未核實是否存在真實反抗,就以強奸罪判處男方有期徒刑三年;而另一起案件中,女性被告人在戀愛期間違背男性意愿實施性侵,法院卻以“雙方存在情感基礎”為由,判處緩刑。這種“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充分暴露了量刑標準的性別傾斜——對男性的要求是“絕對尊重同意”,對女性的要求卻可以適當放寬,這本身就是對性別平等原則的背叛,而性別恐怖主義則通過網絡暴力等方式,對持不同意見的法官和學者進行攻擊,進一步鞏固了這種雙重標準。
04
非接觸行為被“拔高”,刑事打擊范圍無限擴張
與印度堅守“實質性侵”的定罪標準不同,中國部分司法實踐將強奸罪的打擊范圍擴大,大量非接觸、非暴力行為被認定為強奸,進一步推高了案件數量,也加劇了司法不公。性別恐怖主義不斷鼓吹“網絡空間也是性侵戰場”,將正常的社交互動惡意解讀為“隱性暴力”,倒逼司法機關擴大打擊范圍。
河南安陽王某甲等人誣告陷害案則揭露了性別特權被濫用的黑色產業鏈。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甲、王某乙與未成年女子李某某共謀,由李某某通過社交軟件或酒吧結識男性,以假裝醉酒、無處可去等借口引誘男方與其發生性關系,期間故意在對方身上留下抓痕,隨后向公安機關報案謊稱被強奸,再由王某甲、王某乙冒充李某某親屬,以“私了”為名向男方索要財物。短短五個月內,三人在重慶、四川、河北等地流竄作案8起,其中3起案件的被害人被錯誤立案后拘留、逮捕,最長的被羈押近兩個月。直到其中一起案件中,王某甲等人索要財物的行為引起警方懷疑,案件才真相大白。最終,三人因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被分別判處七年三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這類案件的頻發,與司法實踐中對強奸案報案門檻過低、證據標準過寬直接相關。司法機關對女性報案的性侵案件往往“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這就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將“誣告強奸”變成了敲詐勒索的工具。而那些被錯誤立案、羈押的男性被害人,即使最終洗清冤屈,其名譽、學業、職業也已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05
性別恐怖主義裹挾與司法中立性的喪失
強奸案數據倒掛與司法失衡的背后,是多重因素的交織作用:性別恐怖主義的輿論裹挾、司法理念的偏差、制度設計的缺陷,共同將性別平等推向“反向歧視”的深淵。
性別恐怖主義的蔓延是重要推手。這種極端思潮將本應追求平等的女權運動異化為煽動對立、制造仇恨的工具,其核心邏輯是“男性即原罪”“女性的任何訴求都應得到滿足”。部分性別恐怖主義者通過網絡平臺散布“所有男性都是潛在強奸犯”“為了保護女性,應降低強奸案定罪標準”等極端言論,其視頻動輒獲得百萬播放,評論區充斥對男性的辱罵和攻擊。在這種輿論環境下,司法機關為了避免被貼上“漠視女性權利”的標簽,往往選擇迎合女性訴求,而忽視男性的合法權益。
韓國“4B運動”、美國“取消文化”等國際案例早已警示我們,性別恐怖主義會對社會造成毀滅性打擊。韓國部分極端女權者提出“不約會、不結婚、不生育、不發生性關系”的口號,導致該國生育率跌至全球倒數第一;美國“,17%的舉報被證實為誣告,引發職場性別信任危機。而在國內,性別恐怖主義同樣造成了嚴重危害,2024年因性別議題引發的網暴事件較2020年增長300%,大量男性因正常的社交行為被污蔑為“性侵者”,社會信任體系遭到嚴重破壞。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性別恐怖主義組織與境外NGO勾結,將性別議題政治化,通過炒作“中國男性壓迫女性”來煽動對立,試圖瓦解社會凝聚力,其行為已威脅國家安全。
司法理念的異化是核心誘因。“被害人中心主義”本是為了保護受害者、減少二次傷害,但在實踐中被性別恐怖主義扭曲為“被害人訴求至上”。部分法官將自己定位為“女性權利的代言人”,而非“中立的裁判者”,在審理案件時帶著強烈的性別情緒,缺乏對事實和法律的理性判斷。他們默認女性在性關系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男性天生具有攻擊性,因此將女性的任何指控都視為“正義的吶喊”,將男性的任何辯解都視為“避重就輕”。這種理念偏差,導致司法從“以事實為依據”異化為“以性別為依據”,量刑失衡自然不可避免。
制度設計的缺陷為性別偏見提供了可乘之機。我國《刑法》對強奸罪中“脅迫及其他手段”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導致法官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部分法官利用這種自由裁量權,將“精神脅迫”“心理不適”等模糊概念無限擴大,將不構成強奸罪的行為納入規制范疇;而對于男性被害人的案件,又刻意提高證據標準,導致其維權困難。此外,被害人諒解制度的異化也加劇了量刑失衡——在女性被害人案件中,被告人即使積極賠償、獲得諒解,也難以獲得從輕處罰;而在男性被害人案件中,女性被告人往往能通過“諒解”輕易脫罪。
06
破局之道?
要破解強奸案數據倒掛與司法失衡的困局,必須打破性別對立的思維定式,堅決抵制性別恐怖主義,回歸司法中立的本質,重塑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原則,讓性別平等真正落到實處——既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也不忽視男性的正當訴求。
司法機關必須明確:法官的職責是維護公平正義,而非偏袒某一性別。應加強對法官的職業倫理教育,引導其摒棄“男性即施暴者、女性即受害者”的刻板印象,在審理案件時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嚴格審查證據,不被性別情緒和輿論壓力左右。對于涉及性別議題的案件,可建立“跨性別合議庭”,吸納不同性別、不同專業背景的法官參與審理,避免單一性別視角導致的裁判偏差。同時,應加強對裁判文書的審查監督,對存在明顯性別偏見、量刑失衡的案件,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司法不公。
應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強奸罪的統計范疇與定罪標準,劃定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的邊界。強奸罪的統計應堅守“實質性侵行為”的核心要件,將單純的言語冒犯、網絡騷擾等民事侵權行為排除在外;對“隔空猥褻”“網絡性侵”等新型案件,應明確其定罪需滿足“存在實質脅迫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等條件,不能僅憑被害人主觀陳述定罪。例如,對于未發生肢體接觸的網絡言論類案件,應統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或民法典進行規制,而非動輒以強奸罪定罪。
社會層面應旗幟鮮明地反對性別恐怖主義,摒棄“性別對立”思維,倡導真正的性別平等——性別平等不是某一性別的特權,而是男女雙方在權利、義務、責任上的平等。應加強性別平等教育,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性別觀念,尊重每個人的性自主權,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其合法權益都應得到法律保護。同時,應規范網絡輿論環境,依法打擊性別恐怖主義的造謠、網暴行為,對散布性別仇恨言論、煽動對立的賬號予以封禁,避免輿論綁架司法。
應細化強奸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將犯罪情節、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觀惡性等作為核心量刑因素,明確不同情節對應的量刑區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例如,對于非接觸式性侵案件,應規定更嚴格的量刑標準,避免過度打擊;對于婚約、戀愛關系背景的案件,應要求司法機關重點審查“性同意”的真實性,結合雙方關系、案發經過、證據鏈等綜合判斷,不將親密關系作為從重或從輕處罰的當然理由。同時,應建立男性被害人維權支持體系,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導等服務,保障其平等的訴訟權利。針對誣告陷害案件頻發的現象,應加大對誣告者的懲處力度,明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構成強奸罪的,從重處罰”,從源頭上遏制濫用司法資源的行為。
07
結語
“中國強奸案數據超印度”的爭議,本質上不是社會治安的較量,而是統計規則、司法理念的差異導致的認知偏差。印度的低數據背后是大量隱性侵害的沉默,中國的高數據背后是統計口徑的擴張與司法偏見的蔓延,而性別恐怖主義則是加劇這一切的幕后黑手。
我們不能被數據表象迷惑,更不能讓性別對立加劇社會撕裂。
司法的本質是定紛止爭,是守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強奸罪這類涉及性別議題的案件,司法機關更應保持理性和中立,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既不能縱容嚴重性侵行為,也不能冤枉無辜者;既不能忽視女性受害者的痛苦,也不能漠視男性的合法訴求。性別平等不是單方面的偏袒,而是對每個人權利的平等尊重;司法公正不是“政治正確”的妥協,而是對事實和法律的堅守。
愿未來的司法實踐中,不再有“性別決定量刑”的荒誕,不再有“隔空強奸”的錯判,不再有南昌锜振東案、北京繼父被誣告案那樣的冤屈;愿強奸案數據能回歸真實,不再成為性別對立的工具;愿每個公民,無論性別、無論身份,都能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的保護和公正的裁決。
這既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共同期盼——畢竟,真正的安全與正義,從來不是某一性別的專屬,而是全體公民的共享。而要實現這一切,首先必須斬斷性別恐怖主義的黑手,讓司法回歸中立,讓社會回歸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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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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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生人,蛋蛋后一枚。步履踏過祖國東南北, 閱盡瓊樓璀璨,也覽盡雞犬桑麻、千里平疇。
孤身環行中國,于行跡中碰撞真實,于筆端下記錄真實。以步履丈量山河,以文字支撐前行,行行寫寫,寫寫行行。
曾蜷身橋洞下感懷家國,也曾指點輿圖議政山河。樂讀奇書,喜交奇友,志創奇事。初心未改,赤誠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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