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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各類新型支付工具走進生活,不法分子也盯上了這一“新載體”。他們利用老年人對數字金融的陌生感設局牟利,此舉不僅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也嚴重破壞了網絡空間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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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3月至4月,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開設工作室,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以贈送雞蛋和返利為噱頭,誘騙多名老年人注冊數字錢包46個,并將相關賬號及個人信息出售給上游犯罪分子,從中非法獲利數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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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鑒于董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無違法犯罪前科,并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其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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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特別是老年群體,在面對“免費領禮品”、“小額現金獎勵”等誘惑時,務必提高警惕,切勿隨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證、手機號等個人核心信息,更不要協助他人注冊自己不熟悉的數字賬戶或支付錢包。如發現此類利用數字支付工具實施犯罪的可疑行為,請立即向公安機關或網信部門舉報,讓我們共同筑牢數字安全防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期數丨2682
供稿丨刑事審判庭 馬豪森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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