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時任南通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的顧先生因受賄罪獲判緩刑。十六載光陰荏苒,顧先生從未停下洗清冤屈的申訴之路。這場跨越十余年的紛爭,核心聚焦于兩份內容、標點甚至錯誤完全一致僅日期不同的“孿生筆錄”,疊加刑訊逼供、證據造假等多項指控,成為牽動司法公正底線的焦點案件。盡管最高人民相關單位于2025年6月召開公開聽證會,三位聽證員均指出事件疑點重重并建議核查,但最終仍以“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申訴,顧先生的清白之路依舊漫長。
案件回溯:“仗義執言”竟招無妄之災?
時間回到2007年,江蘇省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發生一起受賄案,汪某平、毛某明等三人被宿遷相關單位立案偵查,一審分別獲刑12年、10年等重刑。顧先生與汪某平相識,且認可其清廉品格,應汪某平家屬所求,聯系蔣某忠等涉案證人,希望他們如實陳述案情。后續,汪某平案得以平反撤案,另外兩人改判輕刑。
未曾想,這場出于公心的“仗義執言”,竟為顧先生招致無妄之災。2009年4月20日,他被南通市工作人員從辦公室帶走,在辦案點留置長達18天。同年9月,南通市崇川區法院認定其收受6名施工單位人員賄賂共計8.6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決核心依據是一份落款“2009年4月20日”的談話筆錄,該筆錄認定顧先生“主動投案自首”。
但顧先生自緩刑期滿后便持續申訴,堅稱自己從未受賄。“我只是幫汪某平找證人說句公道話,卻成了被針對的對象。”他在申訴材料中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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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車典禮 圖一 (顧先生提供)
“孿生筆錄”現身 自首情節被指涉嫌偽造
顧先生直指,那份作為“自首”關鍵依據的“2009年4月20日談話筆錄”純屬偽造。據他回憶,2009年5月7日,崇川區相關單位在職人員王某,向其出示了兩份內容完全一致的筆錄,僅日期分別標注為“4月20日”和“5月7日”,并威逼其簽字——簽4月20日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理,簽5月7日則按“態度不好”從重處罰。
這兩份筆錄不僅核心內容一字不差,標點符號和錯誤之處也完全一致。更關鍵的是,顧先生提供的駕駛員季某書面證言、多名同事的目擊證詞,均證實他是被強行帶走,而非“主動投案”。南通市相關單位自身出具的兩份《情況說明》也存在相互矛盾,一份稱其“主動投案”,另一份則載明是“找其了解情況”。
留置期間被指“壓力下”編造口證
顧先生詳細描述了被留置期間的相關遭遇:連續5天5夜被禁止睡眠,還被罰靠墻站立;辦案人員甚至用點燃的香煙熏其口鼻,強迫他穿厚外套捂汗;一名張姓工作人員曾從背后踢踹,并出言威脅;18天里每日睡眠時間不超過3小時,最終在威逼利誘下被迫編造受賄情節。
“他們讓我編造具體的行賄細節,我順著他們的提示改了無數次,直到口供和所謂‘行賄人’一致。”顧先生表示,判決書中認定的“蔣某忠為支線上跨溝塘回填質量問題送錢1萬元”這一情節,便是在辦案人員反復“點撥”下編造的。而21份工程檔案書證顯示,該時間段根本不存在該施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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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 圖二 (顧先生提供)
書證與言詞證據沖突 證人集體翻供
顧先生多年來搜集到21份關鍵書證,包括工程合同、施工記錄、變更簽證等,均證明判決書中認定的6起受賄對應的“請托事項”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不符合常理。例如,芮某所謂“中分帶填土超運距變更”項目,其標段無任何相關變更記錄;“提前利用預壓土施工”的方案,既無審批記錄也無施工事實。
更值得關注的是,當年指證顧先生收賄的6名證人,如今均已翻供。顧先生提供的多段錄音顯示,蔣某忠、陶某軍、芮某等人明確否認曾向其行賄,稱當年的證言是在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威脅恐嚇下作出的。蔣某忠在錄音中表示:“我是被押到南通的,不按他們說的做,根本過不了關。”
閱卷權遭拒 關鍵證據未能查閱
申訴過程中,顧先生曾多次向崇川區法院、南通市相關單位申請調取案件完整卷宗,尤其是2009年5月7日的“孿生筆錄”及相關訊問錄音錄像,均未獲支持。即便在聽證會上,檢察人員當場表示“應當保障閱卷權”,但會后南通市相關單位仍未提供卷宗,也未出具書面答復。
顧先生提出質疑,相關筆錄被用于認定其 “口供穩定”,但他始終未能查閱筆錄原件。他表示,自己希望獲取相關卷宗,卻未得到相關司法機關支持,這讓他對相關程序的合理性產生了疑問。
各方態度:聽證員建議核查 最高檢駁回申訴
2025年6月16日,最高檢在南通市相關單位召開公開聽證會。會上,顧先生詳細陳述了上述爭議,代理律師指出“證人有偽證前科、非法證據應排除、核心筆錄系偽造”三大焦點問題。
三位聽證員在聽取各方陳述后明確表態:汪某平案已平反,這足以證明蔣某忠等人曾作偽證,其當年證言可信度存疑;案件存在體罰逼供、證據矛盾等諸多疑點;且涉案證人至今健在,最高檢完全有條件查清事實真相。聽證員一致建議“還原事實真相,給予申訴人平反的機會”。
然而,僅時隔三天,6月19日,便作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以“顧先生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均供認不諱,證人證言經庭審核實,自首情節成立”為由,駁回其申訴。通知書強調,“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即使未給予特殊關照,收受財物亦構成受賄罪”。
對此,顧先生反駁:“他們回避了核心問題——請托事項本身就不存在,談何‘承諾謀利’?所謂‘供述穩定’,是我迫于壓力下編造的,且兩份‘孿生筆錄’足以證明證據是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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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結果通知書 圖三 (顧先生)
持續申訴:十六年堅守只為清白
目前,顧先生已再次申訴狀,提出十二項未被回應的核心訴求,包括對“孿生筆錄”進行筆跡形成時間鑒定、要求王某等辦案人員當面對質、成立聯合調查組核實證人證言等。
“案件審理出現認定偏差,做出糾正,往往需要漫長時間。”顧先生坦言,他曾獲評南通市勞模等榮譽稱號,這場事件不僅讓他失去公職和名譽,更對家人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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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記錄 圖四 (顧先生)
截至發稿,顧先生的再次申訴仍在審查中。案件中,“孿生筆錄”的真偽、刑訊逼供的有無、書證與言詞證據的矛盾等核心疑點,至今仍待實質性核查。這場跨越十六年的申訴之爭能否得到公正裁決,有待相關部門依法推進核查工作,厘清事實真相、明確相關責任。
事件后續進展,媒體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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