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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語|文
賓曰語云|出品
連日來,包括在內的多家媒體紛紛報道了曾因吸毒被拘的藝人含笑直播賣貨被舉報一事。據極目新聞報道,
近日,有網友舉報稱,涉毒藝人含笑已經開啟直播多日。記者關注到,含笑在平臺的認證信息為演員、歌手。目前已有近220萬粉絲。今年8月27日至11月15日,含笑賬號已直播38場。22日晚6時許,含笑與多名工作人員在其直播間售賣菩提手串、沉香手串、瑪瑙手串等,價格分別為39.9元、399元和699元。
據了解,含笑(本名韓笑),上世紀90年代,曾憑借歌曲《飛天》走紅。據此前報道,2009年8月13日,公安機關在北京朝陽區一小區內將在家中吸食毒品的歌手韓笑查獲,并在其家中查獲冰毒、搖頭丸等毒品。此后,韓笑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逐漸淡出觀眾的視線。
公眾號:極目新聞網友舉報涉毒藝人含笑直播賣手串,其曾參演《狂飆》,后道歉并被刪戲份,平臺回應
按照重慶市渝北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超法官的邏輯,對偷東西的不能說小偷,對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婚外性行為的不能說“淫亂”,對涉毒藝人不能說“涉毒”。
2025年11月初,包括澎湃新聞、“賓曰語云”、“記錄劉杰”在內的多家媒體與自媒體,陸續收到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就何某某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法院認定,相關文章中使用“淫亂”一詞指稱何某某,構成對其人格的侮辱,構成侵權,判決需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
本案審判長、重慶市渝北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超法官說:一個人有多少淫亂行為,媒體都不能說他“淫亂”!
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中多次拿小偷來打比喻:比如說一個小偷,之前確實被法院判了盜竊,私下里喊他小偷沒問題,對不對?但是他做了其他事情的時候,我們能不能一直在網上報道說“某某小偷又去干什么了”。
李超法官說,“我們當時討論的時候,有合議庭成員就舉這個例子。”
李超法官還說,我只是大體上一個類比。比如他三次盜竊是很早以前的事,但是你給他冠個名字,人家去辦其他事情,他之前確實是個慣偷,這幾年有沒有偷不知道,你就在網上說“渝北大盜的某某大盜又出來丟人現眼”,這就不恰當了。再比如他現在搞網絡直播,和人打PK 輸了,你就發文章說“慣偷還出來做直播丟人現眼”,大肆宣揚他曾經的盜竊行為,我自己覺得是不恰當的。
按照渝北區法院李超法官的這個邏輯,含笑吸毒被查發生在2009年,這16年有沒有吸不知道,他現在去搞網絡直播,媒體報道他為“涉毒藝人”,肯定是構成侵權了。
把李超法官原話中的“淫亂”換成“涉毒”,李超法官的案后答疑是這樣的: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們審理查明,這個姓韓的有沒有干嘛呀,存在吸毒的情況,違背了社會正確價值導向這種情況確實也有。但是呢,他有這種情況,你也不能叫他“涉毒” 。
·媒體:有就叫涉毒呀。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你聽我說完呢。“涉毒” 這個詞,比如說咱倆私下里可以聊“我覺得這個人是個涉毒藝人”,這是我們倆對別人的一個評價,沒問題。但是你覺得,到公開的網絡平臺上,直接說 “那個人是涉毒藝人”,可不可以,這是另一種表述。就比如說我們兩個討論,“某某人的行為太不檢點了,因為涉毒被抓過”,私下里討論我覺得問題不大。你的評價、我的評價,問題不大。但是你在公開的網站上,直接以這種侮辱性的詞語給人家定性,直接對他進行侮辱性的言辭攻擊,我們認為這就是人身攻擊啦。
·媒體:前面你也講了他違背了社會正確價值導向,他這種行為是吧,你也講了吧。涉毒藝人是指具有吸毒史或沾染毒品的文藝工作者,你判媒體全部敗訴,是看涉毒的釋義,還是憑自己的感覺?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是說我們法院查明的他這種吸食毒品的非正常做法,確實不被社會正確價值導向認可,這沒問題。但是就像剛才我跟你講的,我們私下里講、跟朋友講、在餐桌上講,不公開就沒問題。但是你如果在網上大肆的直接攻擊別人,用侮辱性的言辭攻擊別人,你覺得恰當嗎?
·媒體: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劉承韙不是說過,涉毒藝人觸及法律紅線,適用行業“永久抵制”條款。藝人擁有巨大的公眾影響力,其行為具有極強的暗示性和導向性,涉毒行為會極大地削弱禁毒教育的成果,破壞社會對毒品危害的共識嗎?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沒有問題。但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用侮辱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還有,就是說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也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言辭直接貶損他人的名譽。
·媒體:那你說“涉毒” 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呢?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他存不存在這些情況,你都不能在網上、公開的平臺上,直接稱呼他為“涉毒藝人”。我是從這個點,認為你稱他為 “涉毒藝人”這個點,這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是這樣。
按照李超法官說的“這個點”,《人民日報》使用“劣跡藝人”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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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李超法官說的“這個點”,新華社使用“劣跡藝人”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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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李超法官說的“這個點”,《半月談》使用“涉毒藝人”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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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官認為,面對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李超法官僅糾纏于用詞是否侵權,而對行為本身的性質避而不談,不僅未能守住法律底線,也未能通過裁判向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導向。判決本身及其后續回應,已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實質性傷害。(作者:賓語)(賓曰語云微信公眾號:lzkj328)
按照李超法官說的“這個點”,央視網使用“涉毒藝人”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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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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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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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極目新聞、海報新聞、湖北日報、遼沈晚報、瀟湘晨報,這些在標題中出現“涉毒藝人”的媒體全部“遭了”(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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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因為在文章標題中使用了“淫亂億萬富翁”,澎湃新聞確實是被渝北區法院判輸官司了的。這份判決書的閱核人,正是李超法官。
歌手韓笑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發生在2009年8月13日。而重慶億萬富翁何某某被媒體報道的時間集中在2021年到2022年間。
媒體報道之前,何某某曾因涉嫌強奸、故意傷害等被九龍坡區檢察院、銅梁縣檢察院公訴,并有被判刑記錄。曾因違反婚姻法律和道德準則,被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在判決書中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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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之后,何某某又因用礦泉水瓶擊打前妻李某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輕傷二級),2023年7月再次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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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何某某刑滿釋放后,隨即開始對報道過其事的媒體提起名譽權訴訟。
這就是渝北區法院不顧一切保護的對象!他可以淫,他可以亂,媒體不能說他“淫亂”,誰說誰侵權,誰說誰輸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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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劉錄律師認為,媒體稱何某某“淫亂”是根據詞典定義,指性關系上混亂,不檢點,涉及多個性伴侶。生效判決確認當事者與很多女性強行發生關系或者保持不當性關系,當然符合淫亂定義,屬于生活不檢點。是不是說生活不檢點,就符合生效判認定事實,不構成侵權?如此,猶如土豆又叫馬鈴薯,只能選擇其一稱呼,否則,稱呼錯誤一樣邏輯。
劉錄律師說,按照李超法官的邏輯,主流媒體類似表述也可能涉嫌侵權。可見,這種邏輯是離譜且背離常識的。如此判決邏輯和解釋,才真正損害司法公信力。
資深媒體人雷強指出,傷風敗俗的行為已侵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此時對其的評價用語如是大眾所共認的,那就符合社會價值觀。輿論監督的基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這兩者并不沖突。如對社會的陰暗面只能意會不能言談,那還要語論監督干嘛!人民法院報經常用禽獸,人渣等形容報道對象,也沒見過被判侵權。是沒人告,還是不敢告或是告不贏?這是為啥?如果這次被告的是人民法院報,法官會這樣判嗎?
·《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曾使用“衣冠禽獸”、“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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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曾使用“淫亂”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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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長安劍曾痛斥性侵兒童者“禽獸不如”、“披著羊皮的狼”、“畫著人皮的鬼”。
保護幼小甚至都算不上“美德”,而是本能,不僅是人類,就算豺狼虎豹也概不能外。把孩子當做玩物行下流齷齪之事,違天理人倫,說一句禽獸不如,不過是陳述事實。任誰都知道猥褻兒童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這嚴懲的來源,正是因為這種行為不僅傷害孩子,更挑戰整個社會的倫理底線。
誰挑戰這個底線,不論是披著羊皮的狼還是畫著人皮的鬼,定要將他打回原形——這是常識,更是共識!司法機關從未有一刻放松過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從嚴懲處”四個字,是白紙黑字的明確要求。
長安君,公眾號: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王某某,好大的膽!法律必斬性侵兒童的黑手,無一例外!
·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 標題使用“禽獸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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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司法裁判理應發揮引導社會價值觀的積極作用。李超法官的判決若對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如多次婚外性關系)僅因用詞問題而回避對行為本質的評價,實則是司法層面對不良社會風氣的變相縱容。公眾對“淫亂”一詞的普遍認知,源于社會公德對失德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司法若僅強調“詞匯侵權”,而忽視行為本身的失德性質,將導致公眾產生法律“護短”的觀感,削弱公序良俗的社會規范效力。
舉例而言,當社會普遍認同“多次婚外情破壞家庭倫理”時,司法裁判若僅因“用詞不當”而忽略行為本身的惡劣性質,無異于向社會傳遞“只要規避特定詞匯,失德行為即可免于負面評價”的錯誤信號。這與司法應當承擔的“明辨是非、引領風尚”職能嚴重相悖。
此前,李超法官因“天打雷劈”式判案,被多位同為法官的人士認為是在褻瀆法律尊嚴!
11月3日,李超法官對天發誓:如果我真的沒有按照法官職業道德跟良心判的話,天打雷劈!
然而,僅僅過去10天,面對“枉法裁判”的質疑,李超法官改口稱:“有可能是我們基層法院對于這個東西的認識不夠全面,有可能是判錯啦,但是你不能講我們是枉法裁判。”
有法官認為,面對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李超法官僅糾纏于用詞是否侵權,而對行為本身的性質避而不談,不僅未能守住法律底線,也未能通過裁判向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導向。判決本身及其后續回應,已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實質性傷害。(作者: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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