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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語|文
賓曰語云|出品
2025年11月初,包括澎湃新聞、“賓曰語云”、“記錄劉杰”在內的多家媒體與自媒體,陸續收到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就何某某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法院認定,相關文章中使用“淫亂”一詞指稱何某某,構成對其人格的侮辱,構成侵權,判決需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對何某某至少與三個以上女性發生不正當婚外性行為選擇贊賞和包容態度。
何某某的淫亂史
·1999年7月12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何于1994年6月16日強奸王某某,于1998年12月22日強奸許某某,于1998年12月23日強奸李某未遂犯強奸罪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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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4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作出(1999)九刑初字第432號刑事判決,判決何無罪。法院經審理認為,雖有被害人陳述,但與何的口供矛盾,被害人陳述內容又得不到其他證據印證,故證據不足,指控何犯罪不能成立。法院查明:“法醫學鑒定書證實從許某某的內褲上檢出A型人精斑,與被告人何某某血型相同,并結合被告人何某某當庭供述,可以證實何某某與許某某發生了性行為。”“對于公訴機關提供質證的被害人許某某陳述,許稱在房間內系被強奸,而被告人何某某則辯解系許自愿發生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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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何某、何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2010)江法民初字第3163號],法院認定何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形下,與何某成為情侶,并贈送何某雷克薩斯IS300炫動汽車一輛。江北區法院判決書對何某某的“何何淫亂”行為給予譴責:“何某某和何某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其行為違反婚姻法規定,而且不符合道德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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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何某某岳父李某某通過新浪微博并向重慶市檢察院紀檢處實名控告何某某與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女檢察官王某某通奸生子,還遞交了兩個人的婚外淫亂音頻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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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區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399號】審理李某與何某某的離婚案中,法院對熊某某、余某某、刁某某、陳某、唐某某、謝某多名證人所做的調查筆錄,證明何某某與保姆熊某某、軍醫魏某、生意人陳某等多人強行發生性關系或強行未遂,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在外包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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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法官:他有多少淫亂行為,媒體都不能說他“淫亂”
作為重慶的知名企業家,何某某的上述不正當婚外性行為時間跨度之長、影響之壞,在重慶市渝北區法院李超法官們看來“這都不是問題”。雖說法院審理查明,他確實存在婚外情的情況,違背了公序良俗,但是,他有淫亂這種情況,媒體也不能說他“淫亂”,說了,就是“侮辱性言辭攻擊”,就構成侵權。
【李超法官案后答疑文字實錄】:
·賓曰語云:他的行為是不是性行為放縱?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那你覺得,說一個人是“淫亂”,算不算是侮辱別人的人格?
·賓曰語云:如果說你了,肯定構成侵權了。但是這個姓何的,他跟三個不同的女人發生關系,性放縱,違反道德準則。那“淫亂” 的意義是什么呢?對“淫亂” 的釋義是聽現代漢語詞典的,還是聽你問的 “吃瓜群眾” 的?
【點擊查看之前文章:《驚呆!渝北區法院的“法”,竟是吃瓜群眾的“看法”》】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不是吃瓜群眾不吃瓜群眾,“淫亂”這個詞,當它是個侮辱性言辭的時候。
·賓曰語云:它侮辱性言辭的含義是什么呢?我承認你是法律專家,但你作為中國人,得懂漢語的意思呀,“淫亂”釋義是性行為放縱呀。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理解你的意思,你的意思就是說他的行為很多都違反了公序良俗。之后呢,你覺得他的行為各方面都符合“淫亂” 的特征,所以稱他為 “淫亂富翁” 沒有問題,這是你的理解,對不對?
·賓曰語云:不是我的理解,是《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對對對對對,我懂你的意思,但是像剛才我跟你講的,我們審理查明,他跟姓何的教師或者是干嘛呀,存在婚外情的情況,違背了公序良俗這種情況確實也有。但是呢,他有這種情況,你也不能叫他“淫亂” 。
·賓曰語云:有就叫淫亂呀,對啊。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你聽我說完呢。“淫亂” 這個詞,比如說咱倆私下里可以聊“我覺得這個人是個淫亂的人”,這是我們倆對別人的一個評價,沒問題。但是你覺得,到公開的網絡平臺上,直接說 “那個億萬富翁是淫亂的”,可不可以,這是另一種表述。就比如說我們兩個討論,“某某人的行為太不檢點了,就是一個淫亂的人”,私下里討論我覺得問題不大。你的評價、我的評價,問題不大。但是你在公開的網站上,直接以這種侮辱性的詞語給人家定性,直接對他進行侮辱性的言辭攻擊,我們認為這就是人身攻擊啦。
·賓曰語云:前面你也講了他違背了公序良俗,他這種行為是吧,你也講了吧。那你是聽《民法典》的,還是憑自己的感覺?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是說我們法院查明的他這種非正常的男女關系,確實不被公序良俗認可,這沒問題。但是就像剛才我跟你講的,我們私下里講、跟朋友講、在餐桌上講,不公開就沒問題。但是你如果在網上大肆的直接攻擊別人,用侮辱性的言辭攻擊別人,你覺得恰當嗎?
·賓曰語云:你是依照《現代漢語詞典》和《民法典》里說的公序良俗來判決,還是憑個人感覺來判決?你說我侮辱他,他那個(行為擺在那兒)。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還是那句話哈,我就是依據《民法典》第1024條和1025條。
·賓曰語云:那《民法典》總則里是不是有一條是說公民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呀?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沒有問題。但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用侮辱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還有,就是說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也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言辭直接貶損他人的名譽。
·賓曰語云:你認為客觀評價也是貶損是吧?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覺得你的文章在這兩條上,已經構成侵權了。
·賓曰語云:那我請教一下,他與3個以上不同的女性發生婚外性關系,在你認為他是不是性行為放縱?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先給你講一下。
·賓曰語云:你回答“是”還“不是”?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先給你講一下我現在能夠查明的情況,只有江北區法院認定他有一段婚內相關情況。九龍坡法院判的1998年他強奸李某未遂,之后跟徐某是自愿發生關系。我們也沒查實他到底是婚內還是婚外,這些情況。
【點評:李超法官真是腦回路清奇,關注的點居然是婚內婚外。雖然當年九龍坡法院判決系“何某某辯解系許自愿發生性關系。”“自愿發生關系”還能被三個女性控告強奸并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在法庭上,面對賓曰語云“既然法院判定何某某無罪,媒體說他‘淫亂’他都能鬧上法庭,何某某為什么不控告那幾個女的誣告,為什么不向檢察機關提起國家賠償?”的提問,何某某方為什么拒絕回答?既然法院沒查實他到底是婚內還是婚外,為什么不查實就敢裁判?】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這樣講,現代漢語詞典上“淫亂” 是指性行為放縱、違反道德準則,是不是?好,這個詞語的字面解釋是這樣,但我們對于這個詞的理解,還不能僅僅憑這一個解釋。它的解釋是一個很字面的解釋,我們需要確定的是,這個詞如果說某個人是 “淫亂”,它是不是侮辱性的言辭,屬不屬于罵人的,如果是的話,你的文章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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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曰語云:那你們法院可以在網上做個民調,就問“一個人與三個不同的女性發生婚外性關系,叫不叫淫亂”,如果民調后大家都認為我構成侵權了,那我啥也不講,好不好?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剛才給你說啦,我們并沒有說他到底是不是,他的行為跟干嘛(我們爭議的關鍵點不是他的行為本身),而是你使用“淫亂” 這個詞在網上公開報道,行不行,這是一個關鍵點。
在另一段案后答疑中,在回答“淫亂”到底是什么意思時,李超法官說:
·賓曰語云:那你說“淫亂” 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呢?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他存不存在這些情況,你都不能在網上、公開的平臺上,直接稱呼他為“淫亂的億萬富翁”。我是從這個點,認為你稱他為 “淫亂的億萬富翁”這個點,這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是這樣。
賓曰語云,公眾號:賓曰語云驚呆!渝北區法院的“法”,竟是吃瓜群眾的“看法”
法學界人士普遍認為,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司法裁判理應發揮引導社會價值觀的積極作用。李超法官的判決對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如多次婚外性關系)僅因用詞問題而回避對行為本質的評價,實則是司法層面對不良社會風氣的變相縱容。公眾對“淫亂”一詞的普遍認知,源于社會公德對失德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司法若僅強調“詞匯侵權”,而忽視行為本身的失德性質,將導致公眾產生法律“護短”的觀感,削弱公序良俗的社會規范效力。
有法官認為,面對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李超法官僅糾纏于用詞是否侵權,而對行為本身的性質避而不談,不僅未能守住法律底線,也未能通過裁判向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導向。判決本身及其后續回應,已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實質性傷害。(作者:賓語)
來源| 賓曰語云
出品 | 賓曰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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