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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南通市住建局官網發布關于印發《南通市城鎮房屋安全體檢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辦法》明確了房屋體檢制度適用范圍——本市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民用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并針對房屋建造年代、功能用途、結構形式、裝修改造等要素進一步分類明確細則。
大家普遍關心的資金問題也得到明確——城鎮住宅的房屋安全體檢資金從上繳財政的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辦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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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鎮房屋安全體檢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有效解決城鎮既有房屋安全問題,補齊城鎮既有房屋安全治理體系短板,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開發邊界內民用房屋(以下簡稱“城鎮房屋”)的體檢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房屋安全體檢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南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建立城鎮房屋安全體檢制度體系,指導監督全市城鎮房屋安全體檢工作。南通市房屋安全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房安中心”)負責全市城鎮房屋安全體檢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各縣(市、區)住建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房屋安全體檢活動監管工作,統籌推進本轄區內城鎮房屋安全體檢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房屋摸排評估,制定房屋安全體檢年度計劃,報市住建局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做好城鎮房屋安全體檢工作。
第六條
根據房屋的建造年代、功能用途、結構形式、裝修改造等要素確定房屋的體檢分類,具體如下:
(一)建成超過25年的人員密集場所房屋,每5年進行一次體檢。
(二)建成超過25年的城鎮住宅,每10年進行一次體檢(預制板房屋的多戶住宅縮短為每5年進行一次體檢)。
(三)經營性自建房在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后,每5年進行一次體檢;建成超過25年的,每2年進行一次體檢。
(四)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應當按照房屋狀況適度加密體檢頻次,但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體檢。
(五)涉及多種用途的單幢房屋,宜適當加密體檢頻次。
第七條
城鎮住宅的房屋安全體檢資金從上繳財政的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八條
房屋安全體檢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具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規定的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地基基礎兩類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涉及幕墻的,還應當具備建筑幕墻專項資質。
(二)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或檢測機構專職在崗的建筑工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且為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并從事房屋結構設計或檢測鑒定等相關工作達8年以上。
(三)具備開展城鎮房屋安全體檢業務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設備和結構計算軟件。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及業務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房屋安全體檢機構開展城鎮房屋安全體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在相應資質和業務范圍內承攬業務。
(二)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城鎮房屋安全體檢服務協議,按照協議約定,編制專項方案,做好調查、檢測、分析和評定等工作。
(三)現場工作應當有兩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其中至少一名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現場體檢人員應當以筆記、拍照、錄像等形式實時記錄體檢過程。
(四)城鎮房屋安全體檢應當使用規范的專業術語出具體檢報告,由體檢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按各自職責簽字確認,加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印章和機構公章。
(五)房屋安全體檢機構開展城鎮房屋安全體檢應當符合其他國家現行有關規定。
第十條
房屋安全體檢機構及其體檢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體檢,體檢結論應當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
房屋安全體檢機構及其體檢人員對出具的體檢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不實或虛假的體檢報告。
第十一條
市住建局建立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臺。房屋安全體檢機構應當及時上傳體檢信息至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臺。各縣(市、區)住建部門應當在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臺中,及時審核、維護、更新本轄區城鎮房屋安全體檢信息。
第十二條
發現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體檢機構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住建部門報告。縣(市、區)住建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房屋權屬和用途,將體檢情況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會同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開展房屋安全鑒定、隱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體檢機構應當向市住建局提交機構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及執業注冊證書、人員社保等材料。市住建局對房屋安全體檢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形式審查,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安全體檢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房屋安全體檢機構在發生機構名稱、經營場所、企業資質、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市住建局。
第十四條
市住建局組織開展房屋安全體檢機構的信用管理、信用評價等工作,實施動態監管,推動信息共享。
使用國有資金采購城鎮房屋安全體檢服務時,應當將房屋安全體檢機構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評標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住建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本轄區房屋安全體檢機構專業能力、體檢活動、報告質量等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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