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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
01?
基本案情
2022年,A公司發現B公司運營的網站上,寫明專門為A網購平臺的賣家提供“特殊服務”,組織并幫助賣家獲取虛假商品評論、操縱銷售數據,甚至通過技術手段提升商品排名。這些服務包括“排名優化”“加購心愿單”“點贊任務”“秒殺控制”等,聲稱能提高30%以上店鋪業績。
同年9月,A網購平臺將B公司訴至法院。A網購平臺認為,這些行為違反了平臺禁止虛假評論、禁止操縱流量排名的規則,破壞了公平競爭的交易生態,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索賠相應損失并要求消除影響。
B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競爭關系,B公司提供的只是“合規優化服務”,未干擾A網購平臺的正常運營,不應承擔責任。
02?
法院審理?????????????
本案系不正當競爭糾紛,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商業宣傳過程中,提供不真實的商品相關信息,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商業宣傳。
經查,B公司的被訴行為中,涉案證據顯示“加購心愿單”“排名優化”“下拉推廣”“上直評”“關聯視頻”“點贊任務”“秒殺控制”等行為系通過可操縱的A網購平臺買家賬號來實現,B公司對此亦予以確認,故以上行為雖然系通過A網購平臺買家賬戶實現,但并非A網購平臺買家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虛假交易或者基于虛假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與交易相關的行為,該行為的結果系幫助使用該項服務的A網購平臺賣家提供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故B公司實施的以上行為屬于虛假宣傳行為,讓消費者對A網購平臺上的商品排名、商品品質等產生誤判。同時,B公司利用技術手段妨礙A網購平臺的正常運行,破壞其公平、誠信的購物環境。
綜上,法院判決B公司賠償A網購平臺相應損失,并在兩家跨境電商網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該判決已生效。
03?
鵬法君說法?????????????
電商的繁榮,離不開“真實評價”“公平排名” 這些基石。但總有商家動起“走捷徑”的歪心思,而本案中的B公司,就成了這種“歪路”的“幫兇”。在互聯網環境下,競爭關系的認定不再局限于直接的業務重合,即使企業經營的具體業務不同,只要一方的行為會對另一方的經營活動產生影響,比如本案中B公司的行為直接破壞了A網購平臺的交易生態,就可能構成間接競爭關系,這為互聯網領域的競爭行為劃出了更清晰的紅線。
同時,“技術輔助”不能成為“作惡工具”。 B公司聲稱的“AI優化”“真實流量”,本質上是利用技術手段鉆平臺的規則漏洞,幫助賣家制造虛假數據。這種行為不僅會讓消費者被虛假評論和銷售數據誤導,做出錯誤的消費決策,更會讓那些誠信經營的賣家蒙受損失,破壞整個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此外,平臺生態需要共同守護,電商平臺往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維護公平的交易環境,而虛假評論、操縱排名等行為,就像“蛀蟲”一樣不斷侵蝕平臺的公信力。法院的判決,既是對這類不法行為的嚴厲懲戒,也為平臺治理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
鵬法君提醒,無論是跨境電商還是普通經營者,“流量”“排名”的本質是消費者的信任,靠弄虛作假得來的終究是泡沫,遲早會破滅。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才是企業長久發展的正道。同時,消費者在購物時也要多留心眼,仔細辨別信息的真實性,別被虛假好評“帶偏”,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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