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賓語|文
題圖|豆包AI生成
賓曰語云|出品
2025年11月初,包括本賬號在內的多家媒體與自媒體,陸續收到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就何某某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法院認定,澎湃新聞、賓曰語云、“記錄劉杰”等所發文章中使用“淫亂”一詞指稱何某某,構成對其人格的侮辱,存在明顯侵權,判決需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公證費等相關費用。
然而,該案審判長、渝北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超法官在判后答疑中的言行,卻讓法律蒙羞。
從“對天發誓”到“可能判錯”
11月3日,賓曰語云接到判決書當天,為讓人信服判決公正,服判息訴,李超法官在答疑環節對天發誓:“如果我沒有按照法官職業道德跟良心判的話,被天打雷劈!”
然而,誓言余音未落,11月13日的第三次答疑中,面對“枉法裁判”的質疑,李超法官改口稱:“有可能是我們基層法院對于這個東西的認識不夠全面,有可能是判錯啦,但是你不能講我們是枉法裁判。”
短短十天,從賭咒自證到承認可能出錯,不免讓人生疑:這究竟是不是枉法裁判?
案件背景與何某某其人
本案緣起于本賬號于2021年12月12日轉發“深藍財經”關于重慶億萬富翁何某某起訴媒體人劉某某誹謗被法院駁回的文章。該文至今可查(鏈接:https://c.m.163.com/news/a/GQV7KG020519QQUP.html)。澎湃新聞隨后跟進報道(鏈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524692),并被中國新聞網、鳳凰網、東方網、新浪財經等多家官方媒體轉載。
何某某本人并非首次涉訴。其過往記錄顯示:
·刑事案底:2023年7月,何某某因用礦泉水瓶擊打前妻李某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輕傷二級),理由居然是其子“何某一直拿手機對著被告人攝影,致使其情緒失控”。2023年8月15日,何某某被抓獲到案,同年8月被逮捕。在重慶市沙坪壩區看守所羈押期間,何某某向該所的管教民警檢舉揭發邱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查證屬實。雖有檢舉立功,但法院明確其“有犯罪前科”。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
· 屢次被公訴:曾因涉嫌強奸、故意傷害等被九龍坡區檢察院、銅梁縣檢察院公訴,并有被判刑記錄。
· 違背公序良俗受譴責:因違反婚姻法律和道德準則,此前已被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在判決書中公開譴責。
![]()
2024年底何某某刑滿釋放后,隨即開始對報道過其事的媒體提起名譽權訴訟。
一審判決的諸多疑點
1·證據采信不公:一審判決書對賓曰語云提交并列舉的所有證據隱匿不提,卻直接將何某某所舉證據采信為“本院認定”的事實,此舉傾向性明顯,有違《民事訴訟法》關于裁判文書寫作的規范。
2·關鍵事實回避:
何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淫亂”,是判定多家媒體的文章是否侵權的關鍵,那么法院就要對他的行為進行界定。被起訴的媒體用大量扎實的證據證實何某某“在性行為上放縱,違反道德準則”,而這正是《現代漢語詞典》對“淫亂”一詞最權威、最規范的釋義,也完全符合民法典第八條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媒體所說的“淫亂”正是基于何某某淫亂的事實進行的客觀描述。然而——
·對于何某某至少與三名女性存在不正當婚外性行為、嚴重違背《民法典》第八條“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規定的事實,李超法官在答疑中雖然也承認何某某存在婚外情情況,確實違背了公序良俗,卻認為“這沒問題”。
·對于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判決中已對何某某違反婚姻法律與道德的行為進行譴責的關鍵事實,一審判決書只字未提。李超法官稱“這不是法院查明的重點”。李法官說:“我們審理查明,他跟姓何的教師或者是干嘛呀,存在婚外情的情況,違背了公序良俗這種情況確實也有。但是呢,他有這種情況,你也不能叫他‘淫亂’。”
李法官說:我們認為媒體文章侵權的關鍵點,并不在于何某某他到底做了多少淫亂的事情,多少不正當的行為,他做的再多或者干嘛跟這個案子關聯并不大,媒體都不能這樣用 “淫亂”這個詞公開評價他。
3·對“淫亂”一詞的武斷認定:判決的核心在于認定“淫亂”為侮辱性言辭。然而:
·李超法官坦言判決書并未對“淫亂”進行評述,而是依據“問了書記員呀,或者其他人”的理解來定性,對凡是文中出現“淫亂”二字的媒體全部判定侵權。
·盡管《現代漢語詞典》對“淫亂”的釋義為“性行為放縱、違反道德準則”,與何某某行為高度吻合,但李超法官認為,這個詞語的字面解釋是這樣,但字面解釋不重要,重要的是這個詞“是不是侮辱性的言辭,屬不屬于罵人的”。
·此邏輯意味著,即便事實成立,媒體也不能使用“恰如其分”的詞匯進行客觀描述。
李超法官說,你這不叫客觀描述,叫評價,評價就構成侵權。
李超法官說:我們的觀點是這樣的,你很難再來改變我們觀點跟想法了。我們站的高度夠不夠,我們可能也確實有可能有問題,但是我們自己覺得是沒有問題的。
與官方媒體慣例的鮮明對比
事實上,對于公然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官方媒體使用基于事實的定性詞匯乃是常態。“人渣”、“衣冠禽獸”、“淫亂”等詞匯經常出現在權威的中央媒體等官方報道中。
·《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曾使用“衣冠禽獸”、“人渣”。
![]()
·中央政法委長安劍曾痛斥性侵兒童者“禽獸不如”、“披著羊皮的狼”、“畫著人皮的鬼”。
保護幼小甚至都算不上“美德”,而是本能,不僅是人類,就算豺狼虎豹也概不能外。把孩子當做玩物行下流齷齪之事,違天理人倫,說一句禽獸不如,不過是陳述事實。任誰都知道猥褻兒童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這嚴懲的來源,正是因為這種行為不僅傷害孩子,更挑戰整個社會的倫理底線。
誰挑戰這個底線,不論是披著羊皮的狼還是畫著人皮的鬼,定要將他打回原形——這是常識,更是共識!司法機關從未有一刻放松過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從嚴懲處”四個字,是白紙黑字的明確要求。
長安君,公眾號: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王某某,好大的膽!法律必斬性侵兒童的黑手,無一例外!
·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 標題使用“禽獸不如”。
![]()
·人民網與人民日報俠客島曾使用“淫亂”、“衣冠禽獸”等詞。
![]()
《人民法院報》作為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官方報紙,其對是使用的 “衣冠禽獸”、“人渣”字眼是否屬于“侮辱性詞語”,是否構成侵權,應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專業審核后才予以刊發,對全國法院系統有著權威的示范、指導作用。
上述案例,賓曰語云已在庭審答辯狀中明確引用,旨在說明基于何某某的事實,使用“淫亂”一詞是陳述事實。然而,一審判決書對此完全無視。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時稱“沒看到文章”,對此不清楚。
被刻意忽略的關鍵證據
·2018年,何某某岳父實名控告何某某與女檢察官通奸生子,兩人的淫亂音頻證據證實二人存在婚外關系,涉事女檢察官亦受到記過處分。此節事實未獲判決書載明。
·在渝北區法院此前審理的何某某離婚案【(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399號】中,法院自行對熊某某、余某某、刁某某、陳某、唐某某、謝某等多名證人的調查筆錄,證明何某某與保姆熊某某、軍醫魏某、生意人陳某等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這些由同一法院采集的關鍵證據,在本案判決書中同樣被忽略。
公正司法不應依靠“賭咒發誓”
《法官法》明確規定,法官審判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當渝北區法院選擇性地忽略關鍵事實、拋開權威詞典釋義、無視官方媒體先例及自身既往采集的證據時,其所依據的“理”便成了無本之木,法律的準繩和立場的客觀又從何談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強調,老百姓打官司,不僅僅是要個裁判結果,更是一個有理有據、可感可知、令人信服的“說法”。此案一審,審判長前面剛“對天發誓”,后面就承認“可能判錯啦”,實在難以讓人信服。這是否構成枉法裁判,有待上級法院明察。
![]()
【作者說明】李超法官三次總計110多分鐘的案后答疑,已全程錄刻光盤并整理成2.6萬余字實錄,作為證據提交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者:賓語)
來源| 賓曰語云
出品 | 賓曰語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