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工作要求,充分發揮警示震懾和宣傳教育作用,進一步壓緊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生產經營單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防范遏制各類事故發生。根據省安委會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漯河市應急管理局對近期7起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
案例一:安全設備未進行維護保養
【基本案情】舞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加油站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移動靜電報警器故障,未進行維護保養,不能夠正常使用。
【處理結果】該加油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舞陽縣應急管理局決定給予該加油站罰款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基本案情】臨潁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漯河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處理結果】該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潁縣應急管理局決定給予該公司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未按照規定修訂應急預案
【基本案情】郾城區應急管理局對某食品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
【處理結果】該食品公司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郾城區應急管理局決定給予該公司罰款10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基本案情】源匯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處理結果】該食品有限公司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源匯區應急管理局決定給予該公司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未及時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基本案情】召陵區應急管理局對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處理結果】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召陵區應急管理局決定給予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基本案情】經開區應急管理局在對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年度應急管理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處理結果】該冶金設備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經開區應急管理局決定給予該公司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消防通道不符合緊急疏散要求
【基本案情】示范區消防大隊對某二層兒童活動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場所缺少一部疏散樓梯。
【處理結果】該場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示范區消防大隊決定采取對該場所臨時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
來源:漯河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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