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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法院5篇案例入選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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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PROTECTION

年度優秀案例展播
05
商標性使用和描述性正當使用的邊界認定
——吳甲訴某生態公司、某網絡公司侵害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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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惠徽
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五級法官助理,2021年起分別在民事審判庭、大寺法庭從事民事審判輔助工作以及立案工作,撰寫的案例有2篇入選2022、2023年度全市法院優秀案例,1篇入選2022年廣西法官學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審判典型案例研究,1篇入選全區法院系統2023年度優秀案例分析優秀獎。
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知識產權編案例24:
商標性使用和描述性正當使用的邊界認定
——吳甲訴某生態公司、某網絡公司侵害商標權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桂07民終182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侵害商標權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吳甲
被告(被上訴人):某生態公司、某網絡公司
【基本案情】
吳甲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于2009年8月21日注冊了第xx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蛋黃、蛋、蛋粉、咸蛋、皮蛋、鶴鶉蛋、木耳、干食用菌、魚片、腌制魚、海參(非活)、魚翅、魚肚、魚肉干、魷魚、海米、海蜇皮、干貝,注冊有效期限自2009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
2022年4月21日,吳甲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某公證處的監督下,對某電商網上某生態公司店鋪內的產品信息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員查明事實后由某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登錄某電商網,在某電商網主頁搜索欄選擇“店鋪”并輸入“海鴨子海鴨蛋”,點擊“搜索”出現“海鴨子海鴨蛋”店鋪,點擊“資質”顯示該店鋪的經營者為某生態公司。返回店鋪主頁,點擊“所有寶貝”,顯示多款海鴨蛋產品,產品圖片下方的文字描述中包含了“紅樹林特產烤海鴨蛋20枚70克特大咸熟廣西北部灣紅心流油咸蛋鴨蛋”“【海鴨子特大】70克裝熟咸鴨蛋廣西北部灣紅樹林紅心流油烤海鴨蛋“廣西紅樹林海鴨蛋蛋黃即食熟咸鴨蛋黃月餅粽子蛋黃酥烘焙原料零食”“紅樹林海鴨子烤海鴨蛋40枚70克咸熟海鴨蛋廣西北海北部灣流油野生”“紅樹林烤海鴨蛋特大50枚70克熟咸蛋鴨蛋北部灣流油咸鴨蛋廣西北海”“廣西紅樹林特產烤海鴨蛋20枚70克禮盒裝熟咸蛋鴨蛋紅心流油北部灣”“廣西紅樹林烤海鴨蛋30枚70克特大裝咸熟鴨蛋北部灣紅心流油咸鴨蛋”“廣西北海烤海鴨蛋20枚70克咸熟北部灣紅樹林特產紅心流油咸蛋鴨蛋”等內容。
另查明,某生態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3日,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營范圍:對農業的投資,家畜、家禽及水產品的養殖、加工銷售,農副產品銷售蛋制品加工銷售等。某生態公司在某電商公司開發的域名為某電商網平臺上開設店鋪名為“海鴨子咸鴨蛋”的網店,該網店經營海鴨蛋等產品。
【案件焦點】
吳甲注冊了第XX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某生態公司在其網店銷售的海鴨蛋產品信息中使用“紅樹林”文字,是否屬于對該注冊商標的描述性正當使用,抑或是商標性使用,這是否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吳甲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一、關于某生態公司在其網店中銷售的海鴨蛋產品信息中使用“紅樹林”文字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吳甲主張某生態公司完整使用其注冊商標文字“紅樹林”,屬于商標性使用,構成侵權,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消費者對商品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本案中,吳甲注冊的商標為“XX”,該商標由“紅樹林”中文及字母“XX”構成,某生態公司在其網店海鴨蛋產品圖片下方的標題描述所使用的表述雖含有“紅樹林特產”、“紅樹林烤海鴨蛋”“紅樹林海鴨蛋蛋黃”等文字,但該處文字與其他描述產品規格、品質的詞語連用,其意在表明其銷售的海鴨蛋產品為放養于濱海紅樹林植物群落的鴨子所產,突出其產品的品質及特性,其文意并非表明產品品牌;該處“紅樹林”字體也與吳甲的商標中的文字字體有明顯區別,某生態公司在其網店首頁和產品詳情頁均未使用吳甲的“XX”商標,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即可辨別二者商品的來源,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吳甲主張其“XX”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某生態公司存在故意攀附的意圖,但吳甲商標并未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吳甲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XX”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根據上述某生態公司對“紅樹林”文字的使用情況無法認定某生態公司有故意攀附吳甲品牌知名度的主觀惡意。因此,某生態公司在其海鴨蛋產品描述中使用“紅樹林”文字不屬于商標性使用。
二、關于某生態公司在其銷售的海鴨蛋產品信息中使用“紅樹林”文字是否屬于正當使用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本案中,原告、被告雙方對于紅樹林是一種植被名稱均無異議,從吳甲提供的各類報道中可以看出,吳甲認為紅樹林中養殖的海鴨相較于其他海鴨營養更豐富,有其獨特性,某生態公司對此亦無異議,可見,紅樹林的通用含義是一種濱海植物群落,“紅樹林海鴨蛋”的通用含義是放養于紅樹林植物群落中的鴨子所產的蛋,而非表明吳甲商標的商品。某生態公司在其銷售的海鴨蛋產品信息中使用“紅樹林”文字標明其產品來源及品質特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點”的規定,屬于正當使用,吳甲無權禁止某生態公司在其海鴨蛋產品介紹中使用“紅樹林”文字。
綜上,某生態公司辯解其使用“紅樹林”文字標識的行為未侵犯吳甲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吳甲主張某生態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某生態公司在本案中不構成侵害吳甲商標權的行為,因此吳甲主張某網絡公司幫助某生態公司侵權亦不成立,對于吳甲請求某生態公司、某網絡公司停止侵權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吳甲的訴訟請求。
吳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某生態公司在銷售相關產品標題中使用“紅樹林”三個字是否侵害吳甲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如構成侵害商標權,造成的損失應如何確定。關于某生態公司在銷售相關產品的標題中使用“紅樹林”三個字是否侵害吳甲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的問題。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以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首先,某生態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的行為。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關鍵在于被訴行為是否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本案中,某生態公司在網上銷售的涉案商品與吳甲持有的注冊商標“XX”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相同。某生態公司在網上銷售的涉案商品時,在商品下面的文字介紹中使用了“紅樹林特產烤海鴨蛋”“廣西北部灣紅樹林”“廣西紅樹林海鴨蛋”“紅樹林海鴨子烤海鴨蛋”“紅樹林烤海鴨蛋”“廣西紅樹林特產烤海鴨蛋”“北部灣紅樹林特產”等文字,但某生態公司在使用包含有“紅樹林”文字時是與其他商品描述文字如該商品的規格、制作方法、產品屬性等文字共同使用于商品下方的商品描述中,從整個文句的語義、內容來看,應當是指其經營的海鴨蛋來源于放養在紅樹林的海鴨所產的蛋以及對蛋品的規格、制作方法、產品特性的描述,并非指該鴨蛋的品牌,不屬于商標性使用的行為。某生態公司在產品下方的文字描述中以及網店介紹、產品的詳情頁中均沒有單獨使用“紅樹林”三個字,也沒有突出使用“紅樹林”三個字,更沒有使用吳甲的注冊商標“XX”,僅憑某生態公司在產品下方使用包含有“廣西紅樹林”“北部灣紅樹林海鴨蛋”等文字,普通消費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即不會產生誤認或混淆。吳甲主張某生態公司在網上銷售海鴨蛋產品下方的標題中使用包含“紅樹林”三個字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或混淆某生態公司經營的商品與吳甲經營的“XX”牌商品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信。其次,某生態公司在產品下方使用包含“紅樹林”“北部灣紅樹林”“廣西紅樹林”等文字對產品進行必要介紹,是正當使用“紅樹林”文字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眾所周知,紅樹林是生長于熱帶、亞熱帶海岸潮間帶,由紅樹植物為主體的常綠喬木或灌木組成的濕地木本植物群落,是魚、蝦、蟹、貝類等海洋生物生長繁殖的重要場所,該場所為鴨子提供豐富的食物來源,當地居民有在紅樹林下放養鴨子的傳統。廣西北部灣沿海一帶也分布著大片紅樹林,當地居民歷來有將鴨子放養于紅樹林淺海灘涂的傳統,通常把放養在紅樹林淺海灘涂的鴨子所產的蛋稱為“紅樹林海鴨蛋”,該稱謂在吳甲注冊“XX”商標前早已經存在,因此,某生態公司在不突出、不單獨使用“紅樹林”三字的情況下,在商品海鴨蛋的下方標題中使用包含有“紅樹林”的文字對商品的來源地、制作方法等介紹商品的特點,屬于正當使用直接表示商品其他特點的文字的行為,吳甲無權限制他人正當使用。最后,吳甲主張其持有的“XX”商標知名度較高,某生態公司有傍名牌、搭品牌便車的惡意。本案中,吳甲經營的產品不屬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其持有的“XX”商標不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也不屬于國家馳名商標,在訴訟中吳甲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持有的“XX”商標在廣西、全國有較高的知名度,也不能證明某生態公司存在故意攀附吳甲商標知名度進行銷售的行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吳甲主張某生態公司在銷售相關產品中使用“紅樹林”三個字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權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吳甲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近年來,通過電子商務和網絡銷售地理標志性產品成為提高農產品附加值和促進產業發展的有效途徑,對于打造農產品品牌和促鄉村振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紅樹林海鴨蛋生產于北部灣國家紅樹林保護區的灘涂地,海鴨放養于北部灣的紅樹林淺海灘涂,以每日海潮落后紅樹林滯留的魚、蝦、蟹、貝類等海洋生物為食物,故海鴨所產的海鴨蛋本身較其他地區擁有更多的微量元素和更高營養價值,是廣西北部灣海域的地理標志性產品。就本案而言,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吳甲注冊了“XX”注冊商標專用權,某生態公司在其網店銷售的海鴨蛋產品信息中使用“紅樹林”文字,是否屬于對“XX”注冊商標的描述性正當使用,亦或是商標性使用,這是否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還是“碰瓷式維權”行為,筆者將通過對本案案情的梳理以及對商標性使用和正當使用的邊界認定,嘗試就上述問題進行一定的探討。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某某生態公司在其網店銷售的海鴨蛋產品信息中使用“紅樹林”文字不構成商標性使用,屬于正當使用,駁回了吳甲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紅樹林”在吳甲注冊“XX”商標前早已存在,且某生態公司在不突出、不單獨使用“紅樹林”三字的情況下,屬于正當使用直接表示商品其他特點的文字的行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的認定
認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是被訴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是用以區別不同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商標近似并不僅僅是商標各構成要素在事實上的近似,更是一個法律概念,即應從制止商標侵權的目的是禁止市場混淆的前提出發,因此,商標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系判斷被訴行為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必要條件。如果被訴行為不會產生混淆后果,則意味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利益不會因此受到影響,相應地,該行為亦不應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僅限于禁止他人將商標用于標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不能禁止他人非商標性使用。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應當判斷被訴行為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應結合商標近似程度、商標顯著性和市場知名度以及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等因素進行考量。具體到本案中,吳甲注冊的商標為“XX”,該商標由“紅樹林”中文及字母“XX”上下組成,某生態公司在其網店海鴨蛋產品圖片下方的標題描述所使用的表述雖含有“紅樹林特產”、“紅樹林烤海鴨蛋”“紅樹林海鴨蛋蛋黃”等文字,但該處文字與其他描述產品規格、品質的詞語連用,其意在表明其銷售的海鴨蛋產品為放養于濱海紅樹林植物群落的鴨子所產,突出其產品的品質及特性,其文意并非表明產品品牌;吳甲主張其“XX”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某生態公司存在故意攀附的意圖,但吳甲商標并未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也不屬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不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也不屬于國家馳名商標,吳甲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持有的“XX”商標在廣西、全國有較高的知名度;本案中該處“紅樹林”字體也與吳甲的商標中的文字字體有明顯區別,某生態公司海鴨子公司在其網店首頁和產品詳情頁均未使用吳甲的“XX”商標,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即可辨別二者商品的來源,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某生態公司在其海鴨蛋產品描述中使用“紅樹林”文字不具有混淆可能性,也就不屬于商標性使用。
二、描述性正當使用的邊界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我國的注冊商標權人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商標專有權,但在一些情況下,他人可以對注冊商標中的一些要素進行正當性使用,其中,如何去界定描述性正當使用的邊界問題,目前我國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被訴行為是否屬于描述性正當使用,一般可以以該詞匯的普遍性、相關公眾對于該詞匯的通常認識以及該使用行為是否超出合理必要限度為邊界認定。一般來說,商標可以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其顯著性的強弱影響著商標是否能與商品提供者之間建立特定、穩定的聯系,如果商標中含有公有領域內的描述性信息,就會在辨識上界限混淆,降低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導致注冊商標在長期使用中越來越無法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為描述或者說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特點而善意使用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公有領域內的描述性信息,該行為可以依法認定為正當使用而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商標包含這些含有公有領域內的描述性信息的商標,或者這些描述性標識本身,因為獲準注冊后完全為商標注冊人排他占有,而絕對禁止他人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則會在為商標注冊人帶來壟斷利益的同時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具體到本案,紅樹林是生長于熱帶、亞熱帶海岸潮間帶,由紅樹植物為主體的常綠喬木或灌木組成的濕地木本植物群落,是魚、蝦、蟹、貝類等海洋生物生長繁殖的重要場所,該場所為鴨子提供豐富的食物來源,當地居民有在紅樹林下放養鴨子的傳統。廣西北部灣沿海一帶也分布著大片紅樹林,當地居民歷來有將鴨子放養于紅樹林淺海灘涂的傳統,因在北部灣海域紅樹林中養殖的海鴨相較于其他海鴨營養更豐富而富有獨特性,“紅樹林海鴨蛋”也因此成為北部灣的地理標志性產品。某生態公司注冊的“XX”商標含有公有領域內的描述性信息“紅樹林”,該詞匯在作為商標注冊前本已被用于全國范圍內普遍描述一類自然植被,或與在北部灣海域的紅樹林海鴨蛋建立了一定的聯系,對于吳甲注冊的“XX”商標來說,其顯著性是較弱的,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該詞匯“紅樹林”與吳甲的商標建立唯一、穩定的聯系;本案的某生態公司在其網店商品下面的文字介紹中使用了“紅樹林特產烤海鴨蛋”“廣西北部灣紅樹林”“廣西紅樹林海鴨蛋”“紅樹林海鴨子烤海鴨蛋”“紅樹林烤海鴨蛋”“廣西紅樹林特產烤海鴨蛋”“北部灣紅樹林特產”等文字,從對詞匯的使用方式來看,是對其經營的海鴨蛋來源于放養在紅樹林的海鴨所產的蛋以及對蛋品的規格、制作方法、產品特性的描述,并非指該鴨蛋的品牌,某生態公司將“紅樹林”用于描述自己商品,并沒有超出一般描述性文字的表現形式,也沒有超出合理必要限度,吳甲也沒有證據證明某生態公司存在故意攀附上訴人商標知名度進行銷售的行為。綜上所述,本案中在涉案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紅樹林”已與北部灣海域點“紅樹林海鴨蛋”建立一定的聯系,且吳甲亦未使該“XX”商標獲得新的特定含義,未建立與該商標的唯一對應關系的情況下,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紅樹林”的文字。
隨著注冊商標制度的蓬勃發展和知識產權排他性的保護進入深水區,商標權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一些被濫用的情形,“碰瓷式維權”應運而生,該案的一、二審判決明確了商標性使用和正當使用的邊界認定,判決結果彰顯了法院依法平衡商標權人、其他經營者及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最大化。本案涉及了廣西北部灣海域的地理標志性產品“紅樹林海鴨蛋”,鼓勵商標權人積極申請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借助政府發展當地特色產業和品牌建設東風可以形成自身的品牌價值,這對于區域打造農產品品牌和促鄉村振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同時,本案也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商標權人一方面要警惕商標中的元素特別是文字內容有可能被通用化或者成為核準商品上的描述性詞匯的趨勢,需要宣傳、使用以及聯系確保自己的商標在顯著性上不被弱化;另一方面法律給予了商標權人排他性的商標權保護,在積極使用和依法維權的同時,不能因此通過“碰瓷式維權”消耗商譽,而是通過呵護和培塑自身品牌提升商標的經濟價值。對于經營者來說,經營者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對同競爭領域的注冊商標予以合理避讓,不惡意攀附他人商譽,采用法律許可的正當方式規范經營及宣傳行為,同時也要積極應對“碰瓷式維權”式的惡意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轉自 | 欽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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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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