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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醫學院附屬醫院一個660萬元采購項目,因招標文件未依法設置評審因素,遭到某公司投訴!
今天上午,《四川政府采購網》在監管信息欄發布《四川省財政廳投訴處理結果公告》,披露了發生在該醫院的這起投訴案。
2025年8月25日,南充市政府采購中心發布《川北醫學院附屬醫院2025年文化路院區臨床保障支持服務招標公告》,預算金額6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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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后,該項目發布更正公告稱,已按采購人意見修改技術參數與性能指標中,該醫院文化路院區月度耗材表里垃圾袋數量;同時將獲取招標文件的結束日期,更正為2025年9月5日。
9月17日,該項目發布結果公告:重慶錦繡山莊網絡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6079300元報價金額、評審總得分97.71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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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川北醫學院附屬醫院與重慶錦繡山莊公司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并于當天發布了合同公告。
然而,中標公告發布后,四川華億達光迅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不滿意質疑答復,隨即對川北醫學院附屬醫院以及采購代理機構提起投訴稱,招標文件未依法設置評審因素。
為了直觀呈現評審因素,我們一起看看該項目9月15日的評審情況。
據《評審情況表》顯示,在綜合評審總分為100分中,該項目設置了8個評審得分項,分別是:
整體運行方案18分、組織機構及人員配置10分、項目具體實施方案18分、人員管理方案12分、應急預案16分、類似案例12分、主要人員要求4分、合計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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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投訴,2025年11月5日,四川省財政廳作出處理結果:依據相關規定,投訴部分成立,成立的投訴事項影響或可能影響采購活動,鑒于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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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未依法設置評審因素,會造成哪些影響?
據一位資深業內人士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而評分因素作為評審的核心依據,其設置不合法、不科學,顯然直接違背了公平競爭和公正原則。
比如,在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中,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或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
然而,在實踐中,某些項目的招標文件卻未將評審因素細化和量化,導致評審標準模糊,為不公正評審留下空間。
該人士指出,未依法設置評審因素,可能引發嚴重后果的程序性瑕疵,導致采購程序違法、結果無效;而此類不規范操作,不僅會引發供應商質疑投訴、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引發一系列法律風險,并最終影響采購質量和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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