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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民間借貸作為民間金融活動的重要形式,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規范性不足導致糾紛頻發,影響當事人權益與社會經濟秩序。今年以來,湖南高院在全省范圍開展“民間借貸案件審判質效提升年”專項行動,統一案件裁判尺度、提升審判質效。
即日起,湖南高院開設“民間借貸一本通”專欄,為群眾避坑支招,為市場主體規范交易提供指引,共同守護民間金融領域法治秩序 。
民間借貸糾紛中,由于當事人雙方大多是熟人,因為金錢起了齟齬,又要“撕破臉”對簿公堂,不符合國人以和為貴的傳統。因此原、被告雙方會傾向于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或者直接本人不到庭。然而此類案件借貸事實細節復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爭議較大,這給法庭查明事實、理清關系、化解矛盾糾紛帶來了挑戰。
日前,郴州中院首次采用“當事人本人到庭令”+“當事人本人保證書”舉措,力促矛盾糾紛實質化解,交出了一份讓各方都滿意的答卷。
具體做法是怎樣的呢?讓我們從一起案例說起。
朋友間頻繁借款,80余萬元借條如何認定?
房女士與陳先生系朋友關系。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陳先生因資金周轉,多次向房女士進行借款。房女士通過本人及他人賬戶向陳先生交付款項20余筆共計122.01萬元。
2020年8月,陳先生償還借款50萬元,同時出具3張不同金額的借條。
2021年6月,為便于利息計算,雙方將2020年出具的3張借條作廢,由陳先生重新書寫了一張借條,該借條載明:“今借到房XX現金人民幣捌拾肆萬柒仟伍佰(847,500.00)用于資金周轉,于2023年6月1日之前還清,月息1分五。”
2024年,陳先生先后向房女士償還借款本金4.2萬元。因后續多次催討借款無果,房女士將陳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陳先生償還本金52.75萬元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房女士提交了被告陳先生書寫的借條作為其主張債權的憑證,同時亦提交了資金流水予以證實其向被告交付了借款,陳先生對房女士向其轉賬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故可以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遂依法判決陳先生償還房女士借款本金51.75萬元及借款利息47.87萬元。
然而一審判決后,陳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他表示房女士未能提交與84.75萬元對應的完整交付憑證,且房女士和陳先生之間還有其他經濟往來,銀行流水涉及多種不同法律關系,僅憑借條不能認定借款合同成立。
法院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面對面”厘清事實
郴州中院民三庭法官接手案件后,發現房某庭審所陳述的案件事實與庭后提交的情況說明確實存在矛盾,提供的證據亦不夠清晰充分。
為此合議庭連續開了兩次庭,但是雙方當事人首次開庭均未出面,僅是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第二次開庭房女士來了,陳先生卻仍未出庭。
本人不到庭、事實說不清。為了準確查清案件事實,第三次開庭前,承辦法官向陳先生發出了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份《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本人于傳票確定的時間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并明確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鑒于法院的威嚴,開庭當日,陳先生和房女士本人到庭參加庭審,并簽署了《當事人本人保證書》,保證庭審中陳述均為真實,否則將接受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司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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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對質,合議庭查清了證據未能完全反映的相關基本事實及細節,尤其是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對賬,確認了84.75萬元借條的真實性。
經過承辦法官反復、多輪的調解工作,房女士考慮到多年的朋友關系以及陳先生身體不佳的情況,放棄了部分利息。最終雙方一致同意以90萬元的本息一次性解決借貸關系。
不到一個星期,陳先生就履行完了調解金額。房女士送來錦旗以示感謝,一場矛盾就此化解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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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助推民間借貸糾紛有效化解
司法實踐中,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比較薄弱,將導致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情況。如原告未親自到庭,僅憑借條或者欠條主張權利,而被告提出異議(如主張欠條內容不真實、已向原告付款、缺乏轉賬記錄等),這種情況下如簡單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裁判,僅憑原告出示的單薄證據甚至孤證就判決對方敗訴,很可能會引發裁判是否公正的質疑,甚至判錯案件。
郴州中院首創的《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同時結合《當事人本人保證書》將訴訟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從理論轉化為現實,既能有效回應民間借貸糾紛審判實踐的現實需求,又為優化審判工作機制提供了良好示范,有效解決了長期以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存在的當事人不誠信、隱瞞借貸事實的難題。
湖南高院在推進“民間借貸案件審判質效提升年”專項行動中,經民二庭前往郴州實地調研,認為該舉措可以有效破解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本人不到庭導致事實難以查清的審判難題,在保障案件事實查明、推動糾紛實質化解、提升審判質效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具備在全省范圍內推廣的價值。日前,郴州中院正式印發通知,要求郴州兩級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普遍推廣試行該項制度。
據悉,《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一書中并沒有提供樣本,但有明確的制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的,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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