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樂園是很多家長假期“遛娃”首選,但是孩子在玩耍時,不慎摔倒受傷,應當由誰承擔責任?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幼童在游樂園玩耍摔傷引發(fā)的健康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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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小輝(化名)在其母親帶領下前往某游樂園游玩。在小輝母親與小輝共同乘坐彩虹滑梯時,因看到滑梯下方有游客沒有及時離開,小輝母親便下意識用腳撐地,致使小輝不慎前傾摔倒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小輝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小輝頭部多處受傷,其治療產(chǎn)生了醫(y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小輝母親作為監(jiān)護人,遂將某游樂園訴至恩施市法院,要求某游樂園及某游樂園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賠償小輝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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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游樂園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其所屬活動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應當對整個場所的實際情況、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和損害有充分預見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危險或消除損害。
本案中,小輝及其母親在下滑時,前方有游客逗留未及時離開,該園區(qū)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要求離開,某游樂園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某游樂園辯稱其已在園區(qū)內(nèi)設置了醒目的安全提示,但是彩虹滑道這類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游樂設施,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僅限于提示告知,還應當保障設備具有相應的安全性能,對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有預見性并采取一定預防措施。故該游樂園應當承當一定的侵權責任。
同時,小輝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jiān)護人應對被監(jiān)護人安全負有主要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小輝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其母親腳觸地引發(fā),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綜上,綜合本案事故發(fā)生的起因經(jīng)過、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法院酌情認定某游樂園承擔40%的賠償責任,剩余的60%由小輝自行承擔。因某游樂園為其經(jīng)營場所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某保險公司應對某游樂園承擔部分保險范圍內(nèi)的責任。本案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且自動履行了全部判決書確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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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樂園在為孩子們帶來快樂的同時,其多種多樣的游玩設備也潛藏很多危險。作為游樂園的經(jīng)營者,除了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娛樂設施之外,還應對娛樂設施設置醒目、全面的風險提示,并安排工作人員維護游玩秩序,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作為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在陪同孩子游玩時,家長要做到“高質量”陪伴,既要充分參與到孩子的游玩全程,讓孩子真切感受到父母的愛,更要打起十二分精神,照看、陪護、教導孩子規(guī)范行為,謹防意外發(fā)生。
來源丨龍鳳法庭
作者丨張森 朱甜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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