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156萬元,如何處罰?
![]()
案例12:曹某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402刑初666號
涉案金額:156萬元(流水1007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從犯、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處罰:被告人曹某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取保日期:2023.04.26
判決日期:2024.10.30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4月22日至4月26日期間,被告人曹某保共參與楊某、張某、孔某3人的銀行卡“跑分”犯罪活動,其在該“跑分”團伙中負責測卡、看人及運送一級卡主的銀行卡和手機。其中楊某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尾號9871)支付結算2945389元,轉移涉詐資金759315元;張某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尾號2578)支付結算2431441元,轉移涉詐資金269032元;孔某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尾號1476)支付結算4702641元,轉移涉詐資金536315元。上述3張銀行卡共計轉移涉詐資金1564662元。被告人曹某保從中獲利3000元(已追繳)。
2023年4月26日,被告人曹某保被抓獲到案。
2023年5月9日,被告人曹某保賠償被害人安某月經濟損失5萬元。
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被告人曹某保依法進行懲處,并提出被告人曹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保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供述、詢問筆錄、抓獲經過、銀行流水、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戶籍證明及社會調查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
被告人曹某保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為對方實施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輔助作用,系從犯,且認罪認罰,依法應減輕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曹某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