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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訴稱,2024年2月10日,其與被告某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將位于保定市某小區的房屋裝修承包給公司進行裝修,工程日期為一個半月。
為此,王某向某裝修公司支付了6.5萬元。然而,房屋裝修沒多久,被告卻突然停。,雖經王某多次電話催促,至今仍未予以裝修。遂,王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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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5年10月21日,保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原告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相關證據,《商品房預訂合同書》以證明原告購買了涉案的商品房;《企查查》截圖以證明被告某裝修公司為適格被告仍存續期間,且合同的簽訂者為公司監事陳某某;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和王某與被告監事陳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以證明原告將裝修款給付了被告陳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現場照片以證明被告所裝修施工的程度,僅進行了部分裝修。故,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025年10月27日,保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陳某某系被告的監事,其用個人賬戶接收款項應視為職務行為。合同簽訂后,王某向陳某某支付了裝修款6.5萬元,可視為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裝修款。
被告在收到裝修款后,在完成部分裝修后,并未組織后續施工,以其實際行動表明不能履行后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在此情形下,被告應退還原告部分裝修款。原告主張已裝修部分價值 2萬元,故被告應退還4.5萬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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