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了七份以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的民事和行政裁判書,不僅其事實是否清楚,用法是否正確,頗為令人質疑,而且立案庭與審判庭的區別在哪里?也令人不清不楚。問題沒有解決,能否算重復訴訟?面對有大量訴訟被以此推出法院大門的情況,本人認為有必要展開一次討論,以防止將表面已決,而實際上未決的案件推向無休止的程序之中,真正的實現案結事了。
一、張國發案:2027年才到土地承包期的,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哈喇莊村民張國發家的蔬菜大棚和管理用房于2010年就被鎮政府強拆,為抗拒強拆,張國發父親張賀年因4根肋骨被打斷而與被打致先兆流產的張國發兒媳孫雅嬌一同被送往醫院治療。后張國發對此提起過訴訟,在一直未有判決對此有過解決,且在鎮政府的侵權還仍在繼續的情況下,張國發于2025年10月11日又對鎮政府提起索賠及恢復原狀訴訟,但在沒有任何判決對此案有過解決的情況下,該院立案庭卻以系重復訴訟為由枉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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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復生案:有生效判決已經認定,受害人張復生系被天津雙佳科技公司的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傷損害,構成六級殘、八級殘賀兩個十級殘,張復生依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首次向天津雙佳科技公司提起侵權責任訴訟,但該院立案庭在明知還沒有一份判決對此予以過解決的情況下,卻謊稱是重復訴訟而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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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佳諾案:天津市寶坻區王佳諾在校園遭到老師欺凌,致精神抑郁至今也未治愈,后向公安報案,但公安寶坻分局寶平派出所不僅用180天才遲遲結案,嚴重超出了為期30天的治安辦案期限150天,而且還兩次去學校當眾給王佳諾送達文件,嚴重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3條“公安機關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就讀學校”之規定。對此,王佳諾的代理人曾對辦案民警的行為向法院提起過訴訟,但(2023)津0115民初3012號民事裁定卻說是不屬于民事訴訟范疇,而(2024)津01行初122號行政裁定又說是不屬于行政訴訟范疇,故本案一直未得到解決。但對王佳諾的本次訴訟,該院卻以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可既然從未有過解決,可說是重復訴訟的依據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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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張宗留案:2019年8月4日,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前蓮花村張宗留的經過審批的合法養羊場,被朝霞街道辦事處無違建認定和法院裁定的情況下強拆,該行為不僅已被生效判決認定違法,而且也被寶坻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證明不是違法建筑,再沒有任何判決對此予以過解決的情況下,張宗留向法院提恢復原狀訴訟,但寶坻法院卻謊稱是重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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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津市樂農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案:天津市樂農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張士彬,曾對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強拆其已到承包期的8畝土地上的科普育苗用房提起過訴訟,但卻被寶坻法院立案庭在沒有任何判決對此有過解決的情況下,以謊稱系重復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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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孫素芹案: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橋頭村9排16號孫素芹家的唯一住宅被朝霞街道辦事處以清零尾戶為由強拆,但卻未給一分錢的賠償,也未給一間安置房,致使孤兒寡母一家三口人已長達八年流離失所無家可歸。雖然孫素芹提起過訴訟,但在寶坻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證明其被拆住宅不是違建,法院也判處強拆其住宅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卻始終沒有得到解決。近日,她又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寶坻法院立案庭卻睜眼說瞎話,謊稱是重復訴訟,但卻又未能列舉一份對孫素芹已予以過賠償的生效判決,故孫素芹又對該判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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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劉會生案:2020年12月31日,劉會生用1300萬元購買了由寶坻法院法拍的位于天津市方家莊鎮老鴉臺村地界的天津世紀鑫馬旅游用品公司房地產。在該公司的不動產權證書中的第三頁的附圖三至圖中,畫有一三角形地界用以說明三角圖以外是征收地,三角地以內是由老鴉臺村委已收取了轉讓費的轉讓地。而在該證書的第四頁附圖中,則取消了該塊三角地圖,以證明無論是征收地還是轉讓地均合二為一,屬于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劉會生的不動產權。但該判在老鴉臺村委會提起索要該塊地的虛假訴訟中,對此卻認知不清,錯將已被轉讓的土地仍認為是不在劉會生的不動產權證書之內,而枉法駁回劉會生為保護自己合法產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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