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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仲海陸火
自前知名網絡大V陳杰人后,湖南再度出現一樁“涉媒體人員敲詐勒索政府部門、公職單位”的奇案。
2025年10月16日,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法院對彭譽泉等人涉嫌敲詐勒索、詐騙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祁東縣法院已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圖據網絡
筆者獲悉,彭譽泉系湖南鳴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鳴洋傳媒”)法定代表人;其以鳴洋傳媒為主體,與多家機構媒體合作,提供軟文發布、活動策劃、報刊訂閱等經營性業務。
公訴機關指控稱,十余年間,彭譽泉等人假冒“記者身份”,或利用“輿論監督”相威脅,或以“開展正面宣傳”為由,敲詐、詐騙總金額超200萬元。
筆者注意到,該案一共183家被敲詐、詐騙的被害單位,有180家系政府部門、公職單位,包括多個政府民生部門、多個鄉鎮政府、多家公立學校及醫院等等,再現“個人敲詐政府”的荒誕奇景。
一位知名刑辯律師說,按照公訴機關指控的邏輯,180家政府部門、公職單位,竟能被一個“假記者”敲詐、詐騙十余年、近200次——衡陽這些政府部門、公職單位,在面對“輿論監督”時的軟弱無能,著實令人震驚。
01涉媒體人員被指控“敲詐勒索”“詐騙”
根據知情人士的介紹,湖南衡陽人彭譽泉于2013年成立鳴洋文化;此后,其以該公司為主體,向多個機構媒體提供諸如軟文發布、活動策劃、報刊訂閱等經營性業務。
“簡單來說,他是多家機構媒體的‘編外經營人員’。”該知情人士說。
該知情人士還介紹,中國媒體環境充滿復雜性,盡管相關管理部門明確要求“采編、經營兩分開”,但實際情況中,新聞媒體的“經營能力”,往往與其“采編能力”有直接關系;采編能力強,經營能力便會更強。
“采編與經營兩分開的要求,在很多情況下淪為了形式。”該知情人士說,媒體行業的諸多亂象,因此而生,從未有效杜絕,彭譽泉作為“編外經營人員”,為諸多機構媒體提供經營性業務,便屬這些亂象中的一部分。
2024年11月,彭譽泉等人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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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被告人彭譽泉。圖據網絡
根據知情人士介紹,彭譽泉等人被抓,與彭譽泉、中經網工作人員羅某某、發改網工作人員王某某3人欲曝光祁東一鎮政府“違法征地”之事有關。
公訴機關指控稱,2023年5月,羅某某、王某某、彭譽泉三人,以“曝光祁東縣歸陽鎮政府征地拆遷的負面消息”向當地政府施壓,索要“宣傳費”3萬元。
此外,彭譽泉本人還被指控近200起“敲詐勒索”、“詐騙”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4年至2024年11月,彭譽泉假冒多家媒體的“記者”,虛構、捏造衡陽地區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存在負面輿情,以發布負面輿情、曝光負面信息相威脅,使上述單位、企業或個人產生恐懼心理,被迫與相關文化傳媒公司簽訂“該合作協議”;協議到期后,又被迫續簽,長期被勒索“宣傳費”。
公訴機關稱,2014年至2024年11月,彭譽泉單獨或伙同他人,先后實施110起敲詐勒索犯罪,涉案金額164萬余元,實際所得156萬余元。
此外,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彭譽泉還假冒“記者”,謊稱有能力消除負面輿情,為衡陽地區基層黨政機關等開展正面宣傳為由,實施72起詐騙犯罪,涉案金額70萬余元。
02敲詐的受害者大部分系政府部門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彭譽泉“敲詐”“詐騙”的受害者,絕大部分均系衡陽當地的政府部門、公職單位。
筆者梳理發現,這些政府部門、公職單位,包括衡陽市煙草專賣局、衡陽市交通運輸局、衡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衡陽市民政局等等,幾乎涵蓋了管理衡陽國計民生的各個部門。
此外,衡陽各區縣的多個鄉鎮政府、醫院、衛生院、學校等,均成為彭譽泉“敲詐”“詐騙”的受害者。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彭譽泉“敲詐”“詐騙”的單筆金額,少則2、3千元,多則1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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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東縣檢察院指控彭譽泉敲詐勒索、詐騙犯罪。圖據網絡
值得一提的是,庭審信息顯示,該案中,除了祁東縣歸陽鎮一名掛職副書記魏某“舉報”之外,沒有其他任何一家單位在被“敲詐”“詐騙”后向警方報案。
庭審信息還顯示,在偵查階段,衡陽市公安局雁峰區分局甚至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認為彭譽泉并不存在“威脅、強迫行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構成犯罪。
此外,郴州市中院因與彭譽泉有過三次合作,已被專案組列入調查范疇;但郴州市中院出具情況說明稱,在與彭譽泉開展相關宣傳合作過程中,雙方均按合同履約到位,“我院合法權益未受到侵害。”
庭審信息顯示,有多家與彭譽泉有過合作的政府部門,未被列入到受害單位名單之中,其中包括祁東縣委宣傳部、石鼓區委宣傳部、衡陽縣委宣傳部、郴州中院、衡陽縣法院等等。
庭審信息還顯示,盡管彭譽泉被指控“敲詐”“詐騙”了183家政府部門、公職單位、企事業單位,但全案資料中,沒有一份受害單位的陳述被列入案件材料。
“警方、檢方說,這些都是受害單位。但這些受害單位,并沒有向警方、檢方講述他們受害的任何經過。”一名知情人士說。
03政府能否成為被敲詐勒索的對象?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彭譽泉以“輿論監督”之名,向各地政府部門、公職單位索要錢財,十余年間竟然屢試不爽。
對彭譽泉的相關行為,究竟應當如何進行法律評價?這涉及一個常談常新的老話題:政府,究竟能不能成為被敲詐勒索的對象?
一個通俗、且被廣泛認可的觀點是:政府是沒有感情的國家機器,政府不會害怕任何個體,自然不可能成為被“敲詐勒索”的對象。
廣東省惠州中院2019年作出的一份“敲詐政府”案的判決文書,在互聯網上廣泛流傳,并成為同類案件的重要參考。
惠州中院在該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敲詐勒索罪的客體,是一種復雜客體,對被害人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如果被害人拒絕勒索者的要求,只會損害財產權利而不危及人身權利,則不足以構成敲詐勒索罪。
惠州中院強調,XX鎮政府不能成為被要挾、被勒索財物的對象,因為XX鎮政府作為政府機構,沒有人身權利,不會、也不可能因為被告人的行為,而在精神上被強制、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
知名法學學者羅翔接受媒體采訪時亦曾指出,在此類案件中,如果敲詐勒索罪成立,那么政府就將成為“被害人”,這會導致整個法律秩序的錯亂。
以“通過信訪敲詐政府”為例,羅翔指出:公權力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如果上訪者的要求合法合理,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滿足,如果不合理,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予以拒絕——如果超越法律規定,礙于上訪壓力予以同意,那這種行權方式本身就是濫用職權,涉嫌瀆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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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政府不能成為“敲詐勒索”被害人
說回彭譽泉一案。庭審信息顯示,彭譽泉的辯護人在庭上亦發表了類似觀點的辯護意見。其辯護人指出:
按照公訴機關的有罪指控,案件中涉及的180家政府部門、公職單位,他們浪費納稅人的錢財,用于配合“敲詐勒索”犯罪,不僅是軟弱無能的表現,更已涉嫌瀆職犯罪。
“作為政府部門、公職單位,它們究竟有沒有基本的法治意識?有沒有區分善惡的能力?有沒有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勇氣和底氣?”其辯護人當庭提出質疑。
筆者獲悉,該案目前一審尚未宣判。此案后續如何,筆者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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